大逆轉!油漆工縱火奪3命、3度判死 更二審「非蓄意」改判無期

油漆工李昆霖於2016年間,任職於台中市光復路一家設計公司,因喝酒被何姓老闆告誡,憤而離職後,又自認工資少2000元,還因醉酒被警察抓到派出所,他把怒氣發洩到老闆身上,2016年11月11日凌晨於該公司騎樓縱火,造成何姓老闆的長輩3人死亡,台中地院一、台中高分院二審與更一審三次判死刑,不過,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卻逆轉,認為他具「不確定故意而殺人」(非蓄意殺人),依照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不得科處死刑,據此改判無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昆霖(5歲)於2016年受僱何姓老闆,不到一個月,於工地飲酒被何老闆告誡,他遂於同年10月27日辭職不料,同年11月10日晚上,他結算工資後,自認薪水短少2000元,返家途中喝醉酒,被客運司機拒載趕下車,他於馬路旁喧鬧,被警方帶到派出所管束。

到了翌日凌晨(11日),李昆霖跑到設計公司騎樓縱火,引燃甲苯等易燃物,何姓前老闆的大伯(61歲)與父親(56歲)死亡,阿公則於18天後死亡,共3死1輕傷,台中地院一審、台中高分院二審與更一審,都認為李昆霖與死者沒有糾葛,卻仍蓄意放火並殃及無辜,導致被害人家屬承受驟失親人痛苦,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縱火行為惡性重大至極,對社會安全潛在及實質危害性極為重大,已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最嚴重之罪行」,此時「教化可能性」已無需考量,其行為罪無可逭,已達應與社會永久隔離的程度,量處死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不過,二審與更一審,都被最高法院卻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卻逆轉,改判李男無期徒刑,理由是李男雖縱火,其手段激烈且危害嚴重,但他卻是「不確定故意」,不是蓄意且直接殺人,比「更為蓄意、嚴重之直接、確定故意,其惡性評價當非無輕重之別」。

合議庭認為,李男尚難認定為「情節最重大之罪」,而不得適用死刑,兼顧上述兩公約與我國法律規定、正義應報、罪刑均衡、降低社會風險及預防犯罪等多元刑罰目的,撤銷死刑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李昆霖縱火之舉,造成與他無怨仇的3人死亡。(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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