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机关报解读“去外地出差不报告受处分”

  【条例原文】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模拟案例】李某,某地级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李某所在市出台规定:市直机关及区、县领导班子成员如到外地出差,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组织部门报备。规定印发后,李某觉得这个规定管得有些严苛,没有必要,也就没放在心上,多次在没有向组织部门报备的情况下到外地出差。最近一次,市里因突发事件召集市直机关一把手研究对策,结果李某在外地无法赶到,造成不良影响。  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去哪就去哪,认为“又不是啥大事,没必要向组织请示报告”。殊不知,请示报告制度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新近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特别指出应按要求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据此,李某必将为他无视组织纪律的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组织严密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按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包括报告个人去向,是每一位党员干部都必须遵守的纪律。”浙江省杭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雷冬梅告诉记者,李某身为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无视市里相关规定,多次未经报备便到外地出差,造成不良影响,属于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违反了组织纪律。对此,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李某相应处分。  现实中,像李某这样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的情况,并非孤例。习近平总书记曾严肃指出:“有的干部目无组织,干了什么、人跑到哪里去了,组织上都不知道,泥牛入海无消息。有事要找他,众里寻他千百度,颇费周折。”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党员干部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背后可能有不可告人的隐情。有的是作风不正,瞒着组织到外地吃喝玩乐、逍遥自在;有的是身陷贪腐,察觉形势不对,溜之大吉;还有的是出于其他目的。比如,十几年前,时任江西省副省长的胡长清曾代表省政府到昆明为世博会江西馆开馆剪彩,而后从会场消失,难寻踪迹。事后查证,他竟是为情人胡某到广州办调动去了。  专家提醒,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等请示报告不是小事,而是检验一名党员干部组织观念强不强、组织纪律严不严的试金石。我们这么大的党、这么多党组织和党员,如果都各行其是、自作主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不干什么就不干什么,那是要散掉的。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请示,该报告的报告,决不能我行我素、任性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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