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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黑暗与不公


最近,大午集团高阳农产品公司300亩梨园遭到斗洼村民哄抢。事件曝光后,很多人都同情我们,谴责了哄抢行为。其实在哄抢梨果之前,斗洼村村民曾多次阻挠大午农产品公司的正常经营。比如堵路、堵大门、用铲车推平了在建的养鸡场。今年开春的时候,村民们在梨园内哄占了280多亩种玉米并栽了2800多棵杨树,而且种完栽完之后就置之不理,现在那280多亩地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杂草丛生,几乎白白荒芜了。我们信守着合同,交纳着承包费。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呢?

介绍一下事情起始的缘由。

斗洼村有2100多人口,10个生产队,共有耕地2600多亩。在这些耕地中,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只有1400亩左右,剩余的为村机动地,数量约1200亩。1200亩机动地的占用情况为:原保定天润公司张常根于2003年承包了630亩土地,合同期限为20年,承包费为每年260元/亩。其余的都被村干部或村干部的亲属承包。村干部或亲属承包的土地,承包费大约是每年100-160元/亩,而且享受国家的农业补贴。

2013年,天润公司张常根和斗洼村委会的人多次到大午集团来寻求支持。我们经过考察和评估,认为这块地紧邻高速公路,有潜在发展价值,于是同意注资控股,组建河北大午天润农牧有限公司,新公司注册资金1400万元。大午集团出资1200万元,占全部股份的80%,天润张常根200万元,占20%。张常根在新公司负责协调企业与村里的关系。

新公司提出两个要求:一是延长合同年限(在原有基础上延长了20年);二是适当提高承包费的数额,起始承包费为每年400元/亩(原来260元/亩),10年后提高到每年800元/亩,最后10年为每年1200元/亩。大家对这个方案没有异议。两委班子积极签字盖章,促成了我们的投资。

大午天润公司成立后,准备在梨园外建一个餐馆,在园内建两栋鸡舍。因为无论是原合同还是转包合同中,都有“乙方有权在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内自主从事种养及农产品加工业等”的条款,也符合河北省关于“林地内可以养鸡”的文件精神。并取得了县政府和土地部门的批文,获得了合法手续。

但村委会认为在林地里搞养殖,必须经过村委会批准,矛盾由此引发。后来我们决定不再投资,维持梨园原状。第一次冲突基本平息。
在这次沟通的过程中,我们公开了合同的内容。村民认为承包费过低,长期积累的怨气爆发,开始针对政府,数百人到县政府和省里上访。高阳县政府为平息事态,与我们协商,认为我们的转包合同上只有村两委的签字,没有村民代表的签字,将这份转包合同作废,但大午天润公司可以履行原张常根与村里签订的合同,合同截止日期仍然为2023年,每年的承包费也不变,仍然是260元/亩。我们同意了政府的意见。

随后斗洼村的两委班子来到大午集团,我接待了他们。我对村委的人表示,如果执行原合同,承包费实在太低,村民肯定不满,我提议在缴纳承包费的基础上,企业每年年底给每位村民发放100元现金,合计每年约21万元。斗洼村长和支书否定了我的提议,说我不能给村民发钱,如果真想为斗洼做点贡献,可以给集体做点事。我的提议不了了之。

2015年春,我们向村集体缴纳了承包费后,村民又开始阻挠公司的正常经营,哄占我们承包的土地300余亩,报警,没人管;张常根出面交涉,被村民打了;我们无法控制事态,被村民抢种的土地成了荒地。

以上所述,是斗洼村民与我们之间的基本事实。

斗洼村民与我们发生的冲突,深层次问题,其实是农村农民的土地问题。

在土地问题上,存在着巨大的利益,也存在着巨大的黑暗。

土地是农民的最重要的资产,应该是人人有份。斗洼村留了1200亩机动地,但在机动地的使用上,村民并没有发言权,所有权力都在村委会。张常根与斗洼村委会是如何签订承包合同的,我并不清楚,但根据合同显示,这份合同是经过了村民代表大会的。但即便是有村民代表大会认同,时过境迁,物价飞涨,继续保持每亩260元的承包费显然是不合理的。斗洼村民对此肯定有怨言,但对另外600亩机动地,承包费更低,甚至几乎被无偿使用,为什么村民不闹。张常根在自主经营的10年间,没有发生大的哄抢事件,为什么?因为有村里干部的保护。大午集团接手后,遇到这么大的阻力,实际是失去了村干部的保护,村民的积怨爆发。原张常根看似经营环境不错,却是被迫妥协换来的,同时他也被捆住了手脚。他有几个项目想上马,比如想发展畜牧业、果蔬批发市场、搞乡村旅游等,都没有成功,导致每年亏损100万元。企业不受法律保护,却受村官保护,这种寄人篱下的滋味,张常根甘苦自知。
我想,我们的遭遇在农村是有普遍性的。从长远看,或许招商引资对村民是有利,但从短期看,招商引资带来的好处,大多被少数人获取。像大午集团这样坚持原则,不与当地村官苟且的企业毕竟是少数。就目前情况看,在农村投资办企业,几乎没有出路:官商一家,利益被官方分成;商匪一家,利益被村匪敲诈。如果企业不与官匪勾结,面对的就是“开门迎客,关门打狗”,只要投资到位,企业就成了唐僧肉.贪官可以随时随地让企业家进监狱,村霸也可以以村民闹事为由,让企业关门。不要说到外地投资,大午集团在本地建厂之初的前十年,村长支书也是带着党员们哄抢、偷盗、毁路,九死一生才过来的。一个村庄内部不论有多少矛盾、帮派,他们对外来企业的贪求、袭击都是一致的。百姓们恨官商勾结,企业家又何尝不恨?

为什么很多企业都愿意到开发区投资办厂?因为开发区本身就是一个保护区,享有独立的政策,匪不敢随意侵犯,官不敢任意违规,对于企业来说,这是最好的发展环境。

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制,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这些土地一旦遇到征地、拆迁或招商时,农民没有任何话语权,与企业对接谈判的只能是村官,无论是征地还是招商,农村土地都隐藏着巨大的利益,蕴含着巨大的黑暗。因征地、拆迁或招商落马的村官很多,2013年被判死刑的曲阳县村官刘会民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担任曲阳七里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时,刘会民与大同市某公司洽谈征地及补偿事宜,共索要好处费5270万元和10公斤黄金,全部据为己有。这是多么惊人的利益?这是多么巨大的黑暗?

在目前这种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系下,村支书就可以代表党,村长就是政府,和村官作对就是和整个体系作对。如果不是现在的习总书记坚定地反腐,我想即使举全国之力也打不倒一只老虎;同样,如果没有上级领导的支持,举全体村民之力也拍不死一只苍蝇!在当今的农村,一个村霸只要手下有两三个混混,就可以在一个上千人的村子里横行霸道。其实村霸的力量不在于有多少个混混,而在于其背后的后台。说老实话,公检法都在为他们背书!

仍以高阳斗洼梨园被抢事件为例,我们多次报警,哄抢三天,为什么没人管?现在有7个抢梨的妇女被行政拘留,首犯和后台丝毫无损。抢了十几万斤梨,价值30余万元,已经符合刑法中“聚众哄抢”罪的犯罪要件,首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8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包括以前的堵路、堵大门、用铲车推平了养鸡场的鸡舍等违法行为,都应予以相应的处罚,为什么当地政府不作为呢?

我相信,如果这种土地的黑暗问题不解决,类似的哄抢事件、村民群体上访事件仍然会层出不穷,甚至越演越烈。
继续深究下去,我认为这些土地的黑暗都源于土地的不公。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在实际操作中,农村的土地要受《土地管理法》制约。这就造成了这样一种矛盾的局面:村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却没有土地的完整支配权。比如村集体没有土地交易权,不要说农民的宅基地不能合法买卖,就是村集体的耕地或建设用地,都只能服从国家的征用。在政府征用农村土地时,农民没有任何话语权,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

农民的土地不能买卖,导致的问题很多。

以大午集团为例,大午集团从1984年开始创业,至今已经31年了,到现在也没有一寸国有土地,始终处于一种“既不违法也不合法”的非法状态,一直在夹缝中生存。20多年前,大午集团租用农民的土地时,一亩地的年产量不过600斤粮食。我们和农民签订合同的时候,特别注意了两点,一是每亩地租金为每年1000斤小麦,农民可以以实物折价支取现金,这让农民避开了物价上涨的风险;二是合同不设期限,服从国家政策和村委会的土地调整。这两点让大午集团收益很大,企业的经营环境比较平稳。

随着大午集团的发展,土地问题还是凸显出来。我们在建学校和养鸡场的时候,农民们也来哄闹,土地是集体建设用地,要承担使用税,每平米的占地税为3.5元至7元不等,也就是说,我们租用的土地,除了给农民的租金外,还要向政府交纳每亩2000到4000多元的占地税。农民对此是有怨言的:土地是我的,我租给了企业,为什么政府拿的税比我的租金还要高?我为什么不能直接把地按照征地的价格卖给大午集团?

当然农民的要求是不符合情理的,更不符合国家的政策。在农村,农民的土地,只能享受农地的收益权。即使卖也是农地价,因为建设用地的收益权应该归投资人和政府。但现在国家征地补偿越来越高,企业从国家拿地的价格更是一路高起,农民参照国家征地价格是合理的。

实事求是的说,我们的集体所有制和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存在着许多对农民不公的地方,农民的土地承包多年来“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农民从心理上已经淡化了集体所有制的概念,除非国家征地,承包地就是自家的,甚至是圣神不可侵犯的私人财产。有些农民已经开始私下交易,比如郎五庄的一位孤独的老汉,妻子离婚,女儿出嫁,家里只剩他一个人。于是他把家里的7亩承包地卖了,共卖了27万元。结果出嫁的女儿回来,认为家里的承包地有自己的一份,向买方索要自己的那份承包地。买方不但买地违法,还面临着诉讼----老汉、女儿和买方,三个家庭都因此而鸡犬不宁,法院又应该支持谁呢?
农民的土地农民不能做主,不能量化不能市场交易,就是社会的不公。不公的社会不会有契约精神,合法合同可能随时被人们抛弃。我们和斗洼村的合同是合法的,但村民不在乎合同不合同,因为他们觉得合同本身不公平,所以拒绝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斗洼的村官也借此向企业施压,为企业添麻烦或者谋取私利。在大午集团的总部考虑到农民的心理因素,在合同不变的情况下,已经将集团20年前租占农民土地的租金由原来的每亩700-1000斤粮食提高到1300斤小麦,但仍有一些农民不满足。土地产权未变,使农民心理失衡,是农村发展经济受阻的根源。

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埋下了巨大的隐患,为以权谋私、以霸谋私提供了土壤。同样,土地产权不清晰,土地就不能市场化、公开化,动态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也很难做到利益分配公平公正。不论强者、弱者,无论怎么博弈,不会有一个赢家!即使强者暴富也不会有好下场!

如何才能消除这种黑暗和不公呢?

仍以斗洼村为例。村民的不满主要集中在三点:1、合同在签订时合理合法(当时种地收益微薄,还纳税费),时过境迁物价飞涨,当初合理的承包费现在变得微不足道,村民无法接受这种落差;2、村集体出租土地,除了在企业工作的人和村官之外,普通村民没有得到应有的土地收益;3、本来荒芜的土地经过企业经营,产生效益,村民心里不平衡。应该说,以上三点的不满带有普遍性。

要从根子上解决土地问题,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土地确权问题。我有五条建议:

一、废除集体所有制,将农村土地收归国有,实行“土地国有,农民永佃”。“国家所有”的所有权是虚化的,在操作上实行分级所有,即国家、省、市、县、乡所有,打破村组界限,乡级政府可行使土地所有权,如发生土地交易,其所有权随使用权的交易而转移。土地的实际使用者直接面向政府,享受国家的各种政策,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二、土地确权以后,农村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已经没有意义。原村集体对外承包的土地(或转包)应该延长承包期、增加承包费,完成虚化的产权转移。

三、土地承包费可以按照农民要求,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企业在分期支付承包费时,应该以实物(比如小麦)计量;如果是一次性支付,应考虑所承包土地的农地年收益,以15倍至30倍为宜(参考银行存款本利持平的年限)。不论分期还是一次性支付的承包费,都应100%直接支付给村民,以保障农民的权益。

四、取消农田直补,将节省的资金用于农村的修路、水利设施等,由乡镇政府直接承担起原村集体的经济责任。
五、城郊或城镇的土地,由于涉及到国家投资,如城镇化建设、公共设施投资等,所以城郊和城镇的土地改变增值,国家、企业、农民应因地、因时确定收益比例,去除集体的经济收益。

当然,中国的土地问题很复杂,不能一刀切。但我想,如果农村的土地能够实行“国家所有,农民永佃”,农村的建设用地透明化,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允许农民的土地进行市场化的转移和交易,交易主体是农户或个人,一定能消除绝大部分的黑暗和不公,促进社会的和谐,使农村的经济迅速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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