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8日开庭前,Zhiting S.低着头,用黑色文件夹挡住脸
本案最特殊之处在于,中国媒体报道本身成为了德国庭审中的辩护材料。6月18日的庭审上,辩方提交了一份8页的中德文媒体材料夹,包括德国《明镜周刊》、《南方都市报》、以及新浪网、微博等社交媒体上的多篇文章,里面能看到Zhiting S.本人的照片、汉字姓名。合议庭成员围着材料逐页翻阅。
柏林法院审判长Thilo Bartl表示,必须明确指出,被告人(在判决前)已经在中国被媒体“预先定罪”,他回国后,可能遭受重大社会不利影响,甚至不排除再次受到追究。“故乡对他而言已变得难以返回。”
7月8日,德国华人迷奸案“德国老司机驾校群”被告之一的Zhiting S.案,在柏林地方法院宣判。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因犯有协助严重强奸罪被判处 2 年监禁;因三起严重性胁迫罪被判处 3 年零 4 个月、1 年零 6 个月和 3 年零 2 个月监禁,数罪并罚,判处总计五年有期徒刑。
其辩护律师表示仍将提起上诉。
Zhiting S. 是目前已在德国受审的“老司机群”相关成员中,最后一位完成一审审判的被告。此案的关键焦点在于,具有医学背景的他是否曾在 Telegram 群组中提供迷奸药物建议,以及这些建议是否被用于群组成员的后续犯罪。
Zhiting S.案自今年3月至今跨越近4个月,进行了11次庭审。4月中旬,群组成员之一蒋中懿在慕尼黑被判刑,随后,中文舆论开始关注到此案并引发大量讨论。相关被告人士身份被曝光,姓名、身份证号、家庭地址、学校以及家庭信息等隐私被“开盒”,部分中文媒体也在报道中披露了相关被告的身份信息。
Zhiting S.的辩护律师将这些视为对被告名誉及人格权的侵害,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认为其已遭遇“社会性死亡”。律师整理了8页中德文媒体报道材料,提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庭外的中文舆论进入了德国庭审,成为控辩攻防的一部分。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这一从轻处罚因素:量刑时,合议庭认为,对被告有利的一点是,中国已经出现大量能够识别其身份、并带有预先定罪倾向的新闻报道,本次刑事诉讼对他造成的个人后果尤其严重。
本文作者旁听了Zhiting S.案的七场庭审。这份庭审纪实梳理了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就药物建议、主观知情、媒体报道和量刑问题展开的辩论。我们试图呈现这起案件背后复杂的张力:公众想知道跨国性犯罪网络如何运作,潜在受害者需要被提醒和保护;但在德国刑事审判中,被告仍享有无罪推定和人格权,媒体报道必须面对边界。
注:根据柏林地方法院新闻办公室特别提出的隐私保护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泄露或公开个人隐私数据”,本文对在柏林受审的案件所涉人员Zhiting S.身份信息参照法律文本进行了匿名化处理。本文涉及性暴力与性犯罪的相关内容,可能引起读者不适,敬请斟酌阅读。
判决
Telegram 群组“德国老司机驾校群”,最早在2024年秋天进入德国和美国司法机关视野。公开司法材料显示,相关案件至少牵涉八名男性,涉及在德国、中国、美国、荷兰等地实施或协助实施的药物迷奸、性侵、偷拍和影像传播等行为。
已宣判的案件中,张大鹏因四项谋杀未遂、七项特别严重强奸和十二项危险身体伤害等罪名获刑14年,并被法院宣告适用预防性羁押;张已提出上诉。
蒋中懿因七项谋杀未遂、特别严重强奸、危险身体伤害等获刑11年3个月。
Tong Z.因严重强奸、危险身体伤害,以及13起侵犯极私人生活领域和通过影像记录侵犯人格权罪,获刑5年9个月。
翁思哲在美国被起诉,尚未宣判;
许徐开元已死亡,相关调查终止;
另有一人在荷兰,还有人身份尚未确认。
本文关注的被告 Zhiting S.,是这一网络中被德国司法机关起诉的群组成员。
7月8日,柏林地方法院一审判处Zhiting S.五年有期徒刑,认定其犯有协助严重强奸罪,以及三起严重性胁迫罪。辩方请求法庭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缓刑执行;柏林检方则主张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法庭最终作出了与检方量刑建议一致的判决。
三起严重性胁迫罪,指的是法院认定,2020年和2021年间,Zhiting S.在三起案件中对其未婚妻实施了性侵害。这些犯罪发生在中国北京一间酒店客房内。当时,该女性处于被镇静(麻醉)状态,无法表达自己意志,部分犯罪行为还有其他男性参与。Zhiting S.的未婚妻已经通知法院,行使亲属拒绝作证权,不出庭提供证言。辩方律师称,她无意追究Zhiting S.的刑事责任。
但未婚妻拒绝作证,只意味着法院不能强迫她出庭陈述,并不意味着案件无法定罪,或其他证据自动失去证明力。警方搜查时发现了多个视频文件,这些视频记录了2020年和2021年发生的犯罪行为。受害人在被告犯案过程中戴着颈托,辩方援引该事实时试图说明此举是被告人为了保护受害者避免受伤,而法院则认为这一事实反而说明整个行为并非临时起意,该犯罪经过了准备、策划,被告还拍了视频。
发生在北京的三起犯罪能够在德国法院进行审判,依据的是《德国刑法典》第7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某项行为在国外同样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在德国境内被起诉,且无法实施引渡,即使行为人为外国人,德国刑法亦同样适用。
协助严重强奸罪,指向 Zhiting S. 在“德国老司机驾校群”中的行为。法院认定,他曾在群组中多次提供医学建议,协助他人强奸无法表达意志的女性。审判长表示, Zhiting S. 此前接受过医学专业训练,具备特殊专业知识,并能够迅速查阅和掌握相关医学资料。该聊天群组共有八名成员,群内交流内容围绕如何对被镇静的女性实施强奸展开。
2024年1月7日,张大鹏在法兰克福对一名女性实施了强奸。法院认定,案发前一天,Zhiting S.在已经知晓对方有实施强奸意图的情况下,向其提供了关于如何使受害女性镇静的医学建议,而张大鹏随后遵照了这些建议。
审判长Thilo Bartl认为,这些行为属于性质极其严重的犯罪。“这些犯罪行为极端厌女,女性被当成了纯粹的性对象,除此之外什么都不是。”
审判长表示,从法院的角度来看,这必须被视为一种新的群体现象,“性犯罪不再是悄悄地、秘密地进行,而是在互联网上加以炫耀并获得追捧”。
宣判时,审判长引述了证明其罪行的关键证据。2024年1月6日,张大鹏强奸未遂,次日他继续寻找新的受害者。他假装替女友看房,约受害者见面,先用吸入性麻醉剂麻醉对方,为维持她无力反抗的状态,张大鹏向受害者联合使用两种处方药。张大鹏之后在聊天群里说:“正如你推荐的那样,(我)改变了‘基础药物’并使用了X。”
这里的“你”,指的是 Zhiting S.;X 则是一种处方安眠药。
辩护律师此前称,Zhiting S.并不知情张大鹏即将犯罪。但法院认为,Zhiting S. 明知张大鹏可能实施强奸,仍然提供了具体药物建议,这已经足以认定他具有协助强奸的故意。
按照德国刑法,只要行为人对主犯实施的犯罪提供了任何具有因果关系的促进作用,即足以构成帮助犯。法院认为,Zhiting S. 的药物建议正是这种帮助。

7月8日中午,柏林庭审现场
关于量刑,法院指出,存在不少有利于被告人的因素:例如,他此前无犯罪前科,对发生在北京的犯罪事实大部分予以认罪;对帮助张大鹏在法兰克福实施严重强奸罪的部分事实也作出认罪;同意法庭没收电子设备等。
但法院同时指出,被告人仍有许多犯罪细节尚未交代,例如在北京案件过程中还有哪些共谋者参与,他与张大鹏是如何合作等。
法庭也列举了一些从重处罚的因素,加重情节之一是被告人极高的犯罪能量。他在北京犯下的罪行均经过周密策划(例如,预订了酒店房间,视频中的男子部分蒙面)。此外,被告人利用其医学专业知识实施犯罪也被视为加重情节。主审法官还指出,这些罪行带有极其强烈的厌女色彩。
极高的犯罪能量是德国刑法中常见的量刑评价用语,指的是犯罪意志强烈、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手段和实施方式显示出较高程度的犯罪能量。
中国媒体报道成了德国庭审的辩护材料
Zhiting S.判决中最受关注的是量刑时对被告人有利的因素,来自辩方律师此前在庭审中提出的媒体报道问题。
6月2日的庭审,Zhiting S.的辩护律师称,自“德国老司机驾校群”案件被媒体接续报道后,引发公众强烈关注。一些机构媒体和自媒体在报道及讨论案件时,曝光了被告人的身份和隐私,包括其姓名、身份证号、家庭地址、毕业院校以及家庭信息等,这些报道在中文社交媒体上大规模传播。
辩方认为,这些报道和传播已对被告人名誉及人格权造成损害,使其遭遇“社会性死亡”,法院在量刑时应予以从轻考虑。
Zhiting S.的辩护律师还提到中国存在“社会信用体系”,认为如果刑罚过重,Zhiting S.即使未来返回中国,也难以正常工作和生活。
6月18日的庭审上,辩方提交了一份8页的中德文媒体材料夹,里面有德国《明镜周刊》的报道,《南方都市报》、新浪网、微博等社交媒体上的多篇文章——其中几条帖子的阅读量高达数百万次。合议庭成员围着材料逐页传阅,里面能看到Zhiting S.本人的照片、汉字姓名,也能看到Tong Z.、张大鹏等人的完整肖像和姓名并排出现。Zhiting S.听翻译转述这些内容时,数次摇头叹气,望向观众席的方向。
辩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中文报道将 Zhiting S. 称为“德国迷奸案主犯”;还有报道称,辩方还将“中国存在社会信用体系”作为辩解理由提出,但“该提议被当场驳回”。
但法官并未在庭审中当场驳回这一提议。6月18日庭审上,当法官听到报道中称该提议已被驳回时,表示:“我不知道此事。” 辩方提交的材料中还存在其他事实性错误,例如写错被告人出生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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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由此强调,部分中文媒体有意或无意地使用了错误的事实,塑造出“罪名已经确立”“审判庭已经驳回辩护”的印象,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不是客观平衡的报道 ,且这些帖文拥有巨大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披露了被告人的完整中文名字、出生地等信息。辩方指出,按照德国人格权保护标准,这类报道应该被要求停止传播、删除内容或主张侵权责任;任何被告人都不应默默承受这样的伤害。
柏林地方法院新闻处就此事回复:法院及其主审法官均未就新闻报道发布任何指导方针或指令。
但新闻处同时表示:媒体代表在审理过程中须尊重无罪推定原则,保护所有相关人员的个人权利至关重要。

7月8日,媒体记者与旁听公众挤在柏林法庭门外等待开庭
7月8日的最后一次庭审,法庭最终采纳辩方律师提出的从轻处罚因素。法院认为,中国的新闻制度与德国明显不同。审判长表示,必须明确指出,德国刑事司法强调无罪推定,被告人已经在中国被媒体“预先定罪”,他回国后,可能遭受重大社会不利影响,甚至不排除再次受到追究。“故乡对他而言已变得难以返回。”
柏林地方法院新闻处告诉《正面连接》,合议庭在量刑时,将中国媒体及相关传播对被告人的身份曝光和有罪推定式报道,视为一项从轻处罚因素。法院认为被告人因此遭受了严重的个人不利后果或名誉损害。在此案语境中,“媒体”一词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传统新闻媒体,也包括社交媒体平台上的自媒体账号及相关传播内容。
公众知情权与无罪推定
公众为何想知道被告人的具体身份?
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周禹含律师代理过多起性别暴力案件,她告诉《正面连接》,相比于一般的侵财类犯罪,公众对于性犯罪的道德情绪和立场往往更为鲜明,尤其是本案涉及如此大规模的跨国犯罪网络、药物控制、录像传播等等情节,大家对这类极为严重的犯罪更愤怒。
她认为,这种愤怒背后也有现实原因。在现实司法环境中,全球性犯罪的“犯罪黑数”都很大,许多犯罪已经发生,但未进入司法流程,得不到伸张正义的机会。
本案长期隐蔽运行,网络证据又容易灭失,至今仍有部分涉案人员尚未被追诉。公众希望知道相关人员身份,既来自恐惧和愤怒,也来自识别风险、提醒潜在受害者报案或作证的公共利益。
但公众知情权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度公开个人信息。周禹含指出,无罪推定要求,在司法评价层面上,未经审判的被告人仍应被视为无罪。判决作出之前,媒体报道和公共传播与评价,应当处于一种有限度的把握之中。可以关切:控方当前提出了什么主张,起诉了哪些事实,指控了哪些罪名?这些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哪些证据可以支持?辩方提出了哪些辩点,又有哪些理由来支持?法院有何评判?
至于是否公开被告人的身份,则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嫌疑人尚未到案,案件正处于紧急的、发生过程中,一定程度地公开身份是有必要的。否则公众无法躲避危险,也无法发现线索帮助警方侦查、抓获嫌疑人。如果被告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不再具有上述紧迫性,那么完全公开其身份可能没有必要了。但周禹含也提到,同系列案件中,伦敦警察厅就曾公开呼吁,鼓励邹振豪的潜在受害者报案。对于类似的情形,为查明案情、保护受害者、保护公共利益,可能也需要对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进行公开。
参与过慕尼黑和柏林两地庭审的德国媒体《日报》(TAZ)记者Sophie Fichtner告诉《正面连接》,在德国媒体的报道实践中,是否披露被告人身份,始终取决于具体个案。在Zhiting S.的案件中,编辑部决定不提及他的姓氏,但提及他的名字。被告人张大鹏的名字在法兰克福的相关诉讼中已经为公众所知,因此对该聊天群组中其余被告人的姓名也以这种方式进行了发布。
至于照片,被告人的照片是媒体在法庭审理现场拍摄的。在现场,被告人把衣服套在头上,或者拿一个文件夹挡在脸前。在德国,肖像也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受到严格保护。除非当事人本身已经是公众人物,否则媒体通常不会公开其面部。

蒋中懿在法庭上遮住自己脸
TAZ编辑部提及了Zhiting S.的出生地、国籍以及他所工作过的大学——这些信息有助于勾勒案件背景。尤其是Zhiting S.医学工作者身份,在一起涉及药物镇静状态下强奸指控的案件中,具有重要的解释意义。
在 Sophie Fichtner 看来,本案最特殊之处在于,中国媒体报道本身成为了德国庭审中的辩护材料。虽然这是辩护策略的一部分,但它也显示出公众舆论如何可能影响诉讼程序。在本案中,舆论主要发生在中国,而审判发生在德国;德国法庭又处于一个高度重视人格权和无罪推定的法律环境中。判决前, Sophie Fichtner 说:如果媒体报道最终反而导致 Zhiting S. 获得更轻处罚,“那将是非常糟糕的事情”。
本案中,柏林地方法院把中国媒体带有有罪预断性质的报道作为从轻处罚因素考虑,并不是一个偶然的裁量,而是与德国长期形成的人格权保护传统相一致。
德国历史上曾经也出现过关于公众知情权与罪犯人格权之间产生巨大争议的案子,也是德国媒体法和人格权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基础判例之一。
1969年,德国萨尔州小镇Lebach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军营袭击案。犯罪人袭击德国联邦国防军弹药库,4名士兵遇害、1人重伤。其中两名主犯被判终身监禁,另一名参与者因帮助犯罪被判6年有期徒刑。
在其中一名帮助犯即将刑满释放、准备重新融入社会之际,德国电视台计划播出一部根据该案改编的纪实电视剧《Lebach士兵谋杀案》。节目不仅重现案件经过,还将公开展示该罪犯的姓名和照片。该罪犯认为,这将严重妨碍其重新融入社会,于是向法院申请禁止播出。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支持了该罪犯的请求,禁止电视台以能够识别其身份的方式播出节目。
宪法法院在判词中表示,公众对重大犯罪享有知情权,媒体原则上可以报道犯罪事实,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公开犯罪人的身份,但新闻自由并不具有绝对优先地位,而必须与犯罪人的人格权进行个案权衡,个人隐私和比例原则都必须得到尊重;因此,并非总是允许指名道姓、描绘犯罪者或以其他方式识别犯罪者。
犯罪人的人格权保护直接源于《德国基本法》第一条确立的“人的尊严不可侵犯”以及第二条规定的人格自由发展权,因此,即使是犯下严重罪行的人,也仍然享有宪法所保障的人格尊严和人格权。当刑事程序已经结束、公众的知情需求已经得到满足后,媒体不得无限期地公开犯罪人的身份或私人生活,更不能使报道本身演变为一种超出司法刑罚之外的“新的社会制裁”。
法院同时强调,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融入社会不仅是对其基本权利的保障,也符合整个社会预防再次犯罪的公共利益。因此,在人格权与新闻自由发生冲突时,应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能简单认为公众知情权天然优先。
尽管Lebach案与本案所要处理的法律问题不同,但这两个案子法庭作出的审判背后共同的价值取向是一样的:国家承认公众的知情权,也坚持公民的人格权以及重新融入社会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媒体报道造成的社会性惩罚不能脱离司法程序而无限扩张。
德国因吸取二战历史教训,把保护人的尊严作为德国现行宪法中最重要的原则,并要求一切国家机关承担保护义务。
庭审纪实:医学知识进入犯罪现场
法庭最终认定Zhiting S.犯有协助严重强奸罪,这项罪名与“老司机”群的其他成员产生了关联。证明Zhiting S.为群组成员提供药物指导,并与其犯罪行为产生因果关系,成为庭审中最重要的证明点。
为了完成证据链条从逻辑和事实上的闭合,法庭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庭重点审查被告人的物理设备、数字轨迹以及相关药理学的专家鉴定意见;第二阶段,控辩双方对于辩方提交的从轻处理的申请进行交锋;第三阶段,法庭则聚焦于引入张大鹏案的判决书,通过传召证人法官,论证Zhiting S.为张大鹏用药迷奸提供药物和技术指导。
Zhiting S.毕业于国内和柏林的顶尖医学院,有着医学博士的专业背景。柏林地方法院在起诉书中指控他于2024年居住柏林期间,在Telegram群中向其他成员提供迷奸药物指导。
在证据调查阶段,检方首先从被告人被扣押的数字设备和相关物证入手。庭审随后围绕账号痕迹、群组聊天、药物文件、扣押物品以及证人证言展开,试图还原 Zhiting S. 是否、以及如何在群组中提供迷奸药物指导。
证据链的关键一步,是确认群组中的“Jim”是否就是 Zhiting S.。在7月2日的庭审中,Zhiting S. 通过律师宣读声明,作出部分认罪陈述,承认聊天中的昵称 Jim 是他本人:“我承认,在聊天中我就是那个名为 Jim 的人,并且这些由 Jim 撰写的消息是由我发出的。”
这一承认使得此前庭审中出现的多个数字痕迹有了明确指向。5月18日,法庭传召信息技术专家出庭。该专家分析了 Zhiting S. 的手机和电脑,说明其设备中涉及的社交媒体账号、Telegram 群组、群组规模,以及相关账号发送信息的数量。专家还根据设备中发现的文件夹结构、文件名称和元数据,分析文件何时下载、从何处下载,以及何时被打开。
6月2日的庭审,法庭列举了多项物证,在Zhiting S.住处搜查时扣押的电子设备,包括两部手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个容量为 5TB 的移动硬盘。
当天出庭的柏林州刑事警察局高级刑事调查警官 Schmitz 负责分析Zhiting S.的电脑、手机和硬盘数据。警官随后说明并指认了多件在被告人住所拍摄和扣押的物品,包括被告人的各种证件、租房合同、生活用品、一板镇静催眠药物、已打开且内含深红色粉末的胶囊、其他未说明的药物、直肠软膏以及带血迹的内裤,使用过的女性卫生用品等。
这些物证未必直接证明他曾向张大鹏提供指导,但检方试图通过这些物证呈现:被告人并非只是在网络上谈论药物,他现实生活中也存在与药物、可能的性侵指控相关的物品。
第二层证据涉及药物知识和风险认知。5月20日的庭审中,法庭宣读了一个医学药品清单,清单里涵盖了药物介绍、作用效果和危害性。其中一种药物被描述为可能导致注意力下降,并使人持续沉睡;另一类药物是中枢神经抑制剂,广泛用于处方镇静、安眠和抗焦虑。
法官还宣读了 Zhiting S.所在群组中的聊天内容,Jim 在群组里提醒他人:“顺便说一句,你要谨慎用这些药,如果你开车发生车祸(群内暗语,指在性侵过程中发生严重后果),结果会很严重。”检方以此证明,Zhiting S. 完全知情这些药如果使用不当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6月8日,法官当庭朗读了法兰克福张大鹏案的一审判决书。7月2日,法庭传召了法兰克福张大鹏案的法官出庭作证,详细介绍该案事实、受害者受到的伤害,以及张大鹏与 Zhiting S. 在群组中的关联。
张大鹏在他本人案件中曾表示,他信任群组里的信息,“因为里面有专业医生”。这句话使 Zhiting S. 的医学背景和群组中的药物讨论发生了连接。
更具体的连接出现在2024年1月。张大鹏刚刚经历一次失败的作案——前一天他试图对一名女同事下药失败,受害者中途醒了过来。失败发生的当天,Zhiting S.曾在群里回应,提出要求现场直播。
Zhiting S.在“德国老司机驾校群”问张大鹏:“很好奇,你是怎么给X的(一款处方催眠药)?对于'野车'(群内暗语,指与犯罪者没有私人关系或恋爱关系的女性),对我来说应用X似乎相当困难。”
张大鹏回复是:“先XXXX,然后XXXX。”
证人法官在庭上一字一句地引用了这段对话 。
张大鹏的这次迷奸计划以失败告终后,次日凌晨,张大鹏在群组里分享作案现场的照片,Zhiting S.问他做了什么,张大鹏则回应:“唉,不要再提了,如果不是熟人,我就把她给办了,但对熟人(我还是)有些担心,万一记忆没有完全消失呢。”并在群里写道自己迟早要“开”了她(意指迷奸)。Zhiting S.事后询问他用药情况,问他如何使用“7”和“力量”(指吸入性麻醉剂和镇静药物)。
之后,在另一次针对新受害者的作案中,张大鹏在“德国老司机驾校群”里提问:“X(某种安眠药)在接触黏膜时是如何吸收的,效果如何?”“作为粉末口服太苦了”。张大鹏希望改进用药策略,以防止再次失败。
他收到了Zhiting S.和另一位成员的回复,他们建议通过两种不同的方式注射施用该药物。当天傍晚,张大鹏与受害者见面并进入其公寓。稍后,张大鹏将受害人照片发到群组里,Zhiting S.对照片进行了评论。张大鹏回复:“正如你推荐的那样,(我)改变了‘基础药物’并使用了X(一种处方安眠药),(她)中间醒来过一次,但是迷迷糊糊的。”
检方认为:这些对话显示张大鹏在具体作案中,将 Zhiting S.的建议理解为可用于调整用药方案的指导。

5月的庭审中,一位旁听的女士素描了法庭中的Zhiting S.
但这条证据链也并非没有边界。7月2日庭审中,本案法官指出,关于具体剂量和操作方式的部分对话发生在张大鹏一次作案失败之后,而不是之前。
因此,法庭倾向于认为,在具体实施层面,“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也就是说,现有证据更能证明 Zhiting S. 参与了药物知识和操作方式的讨论,并且这些讨论被张大鹏用于犯罪实践;但是否能够进一步证明二人在每一次具体作案前,就特定受害人、剂量和实施方式达成明确共谋,则是法庭需要谨慎区分的问题。
辩方认为:提供信息不等于参与犯罪
Zhiting S. 的辩护律师主张,被告人并不知道群组成员将实施哪些具体犯罪。他在群里提供的内容,主要是药物和生理反应方面的信息,并不等于参与具体犯罪计划。辩方认为,被告人不知道未来受害人的身份、体重和身体状况,也不了解具体实施场景,因此无法预见现场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或生命危险。
辩方还强调,被告人并不知道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真的采纳了他的建议。即使群组成员后来实施了相关行为,也不能反推出被告人事先知道对方会照做。6月2日庭审中,法官曾表示考虑将张大鹏案判决书引入本案审理。对此,Zhiting S. 的辩护律师强调,张大鹏案判决书中涉及 Zhiting S. 的内容证据相对薄弱。例如,群聊中出现的“照你建议做了”“谢谢你的建议”等回复,也可能只是炫耀、附和或表达支持,并不必然证明相关建议真的被用于犯罪。
从这一系列的辩护策略可以看出,辩方由此试图切断被告人“提供信息”与“后续他人实施犯罪”之间的连接。
这种辩护策略也体现在柏林庭审的整体气氛中。德国《日报》记者 Sophie Fichtner参与过慕尼黑和柏林两地庭审,她说,Zhiting S.的辩护律师表现得“非常有进攻性”:他们频繁提交申请,持续提出新的证据和程序性争议点。在她看来,这与慕尼黑蒋中懿案的庭审形成了鲜明对比。慕尼黑案中,辩护人几乎没有试图为当事人作过多开脱,因为案件中存在大量罪证视频,“他也清楚自己的当事人做了什么”。

7月8日的庭审,辩护律师与被告Zhiting S.
她举例说,Zhiting S.的辩护人曾提出,涉案色情内容是否可能是由下载程序自动从互联网获取,而非 Zhiting S. 本人主动下载。在她看来,这类问题体现了柏林案辩方的策略:尽可能为电子数据和被告人主观认知提出替代解释,以削弱检方对“知情”“参与”和“故意”的证明。

6月2日庭审场外的告示板:“本案不公开审理”
控辩双方药物危险性争议
Zhiting S.的医学背景身份在法庭控辩中反复被使用和提及。对于控方而言,他的医学背景身份强化了他的主观明知:一个理应最清楚药物致死风险的人,却在群里充当"技术顾问",指导别人如何调配和使用麻醉镇静类药物。
对辩方来说,他的医学背景在案件中扮演的作用则有着另一种解读。辩方认为:他了解药物,所以知道相关药物在常规剂量下并不必然造成严重后果。
辩护律师在6月18日的庭审上宣读了一篇1996年发表在《药物电报》上的文献,该研究分析了54例单纯X(安眠类药物)中毒。辩方主张该文章称安眠药X急性中毒在剂量达到600毫克之前(推荐剂量为10至20毫克),病程多为良性。该药物正是上述提到的张大鹏案中,Zhiting S.指导其使用的处方安眠药物X。
辩护律师试图将 X 描述为一种常规处方安眠药,强调其在通常使用场景下并不具有检方所称的高度危险性。
但辩方未提到该论文另一面的结论:作者认为真正危险的是该药物与酒精或其他中枢神经抑制药联合使用,则会显著增加昏迷甚至死亡风险。张大鹏在作案时经常将药物混入酒中让受害者服下,或是联合使用不同的镇静药物以加强麻醉镇静效果,而这种对药的不当使用会导致严重后果。
控辩双方对该药物的争议一直延续到7月的庭审。
在7月2日的庭审中,辩护律师再次强调X药物(处方安眠药)的安全性和普通安眠药差不多,认为其在常规剂量下是不危险的,试图证明不法侵害程度轻微并淡化Zhiting S.提供药物建议的危险性。
该日庭审上,女法官询问法兰克福案的证人法官该安眠药物X的危害性有多大,证人法官说一种吸入式麻醉剂Y的危险性比其他药物高出数倍,其他药物的危险性则在于过量使用、在远离临床的环境下给药。
Zhiting S.的辩护律师就此质询证人法官。他接连提问道:该安眠药物X是处方药吗?也是一种普通的安眠药吗?在什么剂量下它是无危险的?证人法官表示不知道。辩护律师则称,该安眠药物X可以由任何药剂师作为安眠药开出,是无害的,强调其没有危险性。换言之,辩方试图证明,涉案药物本身并非高度危险药物,Zhiting S.提供的相关建议也不应被解释为具有极高危害性的犯罪帮助。
不只一个“德国老司机驾校群”
随着“德国老司机驾校群”案目前为止最后一位被告人的案件审理告一段落,整个系统性犯罪案的运作机制得到揭露,各方被告人在案中的角色、彼此之间的关联和共谋关系也已得到司法的确认。
但被揭开的并不只是一个 Telegram 群组。围绕着药物迷奸、偷拍传播和私密聊天群组的隐秘网络,在欧洲多国被发现。执法机关也开始将这类案件视为一种跨国、线上线下交织的犯罪现象。
本案审判长Thilo Bartl在宣判时表示:我们其实直到不久前才开始意识到存在这类案件。法国“佩里科案”就是一个例子。
“佩里科案”指法国男子多米尼克·佩里科,他在2011 年至 2020 年间,对妻子吉赛尔·佩里科下药并强奸她,同时还唆使其他男子对她进行性侵犯。由于吉赛尔决定放弃匿名权,为性暴力受害者发声,此案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最终导致多米尼克和其他 50 名男子于 2024 年被定罪。
本案具有特别重大的社会影响和敏感性。这类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已经属于一种群体现象,未来还会持续成为德国法院审理的对象。
审判长还特别提到了“美杜莎计划”。2026年4月,德国和英国牵头发起这一计划,目标是打击药物辅助性侵犯,尤其是发生在亲密伴侣关系中、并通过网络社区传播和协作的相关犯罪。“美杜莎”来自西方神话,是一名满头毒蛇的女妖,传说中,任何直视她眼睛的人都会变成石头。
来自巴西、加拿大、法国、匈牙利、荷兰、西班牙、美国等国的执法部门和欧洲刑警组织也参与其中。
调查发现,这类犯罪并非只发生在单个群组内部,而是与多个网络社群相互连接。一些有影响力的账号和线上社区,不断传播极端厌女观念,并将其包装成所谓“男性气质”的一部分。在这些社群中,女性被描述成低人一等、缺乏自主权、善于操纵男性的对象;男性对女性的支配,则被视为理所当然。暴力、胁迫和下药控制被合理化,未经同意的性行为也被这些人当成一种可以夺取的“权利”。
目前该计划已经确认156名受害者和犯罪者,发现了274条新的调查线索,以及4个新的厌女网络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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