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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廣播法黨政軍持股放寬上限1% 行政院宣布不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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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出席行政院會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資料照/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陶本和/台北報導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黨政軍持股上限1%。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17)日表示,這次修法涉及的黨政軍條款及裁罰對象規定,與行政院卓榮泰院長先前決定不予副署的《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條及第50條內容相近。她強調,為避免法律公布施行後,因相關規定不一致而產生執法爭議,甚至引發違憲疑慮,卓院長依憲法所賦予行政院院長的副署權,決定不予副署這次《有線廣播電視法》的三讀條文。

根據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說明,廣電三法中「黨政軍條款」旨在要求黨政軍退出媒體,以維護新聞自由,但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對於黨政軍直接或間接投資廣電事業時,卻是以有線廣電事業作為處罰對象而非投資行為人,此歸責對象相當不合理。

根據立法院日前三讀的條文,放寬明定政府、其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股份,可達上限1%,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投信投資股數,不會列入1%的限制;另外,也將投資行為人納裁罰對象,包括政黨、其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政務人員、甚至是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違法投資,如持股超過上限1%、直接投資或擔任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可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對此,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17)日表示,這次修法涉及的黨政軍條款及裁罰對象規定,與行政院卓榮泰院長先前決定不予副署的《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條及第50條內容相近。

李慧芝強調,對於黨政軍投資媒體業者的限制及監理,相關規範應該一致,才能符合憲法所要求的平等原則。為避免法律公布施行後,因相關規定不一致而產生執法爭議,甚至引發違憲疑慮,卓院長依憲法所賦予行政院院長的副署權,決定不予副署這次《有線廣播電視法》的三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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