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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跟妳交往」竟是陷阱! 男逼6未成年少女傳私密照下場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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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絕就拿名譽開刀,男逼未成年少女傳性影像判重刑,上訴遭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拒絕就拿名譽開刀,男逼未成年少女傳性影像判重刑,上訴遭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字級設定:

新北市一名劉姓男子鎖定6名未成年少女,先佯稱想交往、取得信任,再要求對方依指示拍攝裸露胸部、私密部位等性影像傳給他;其中多名少女一旦拒絕,劉男竟進一步以「散布出去、毀掉名聲」等方式施壓,逼得對方不敢反抗,只能繼續傳送。新北地院一審重判應執行10年6月,他不服喊刑期太重,高院近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劉男明知6名被害人案發時都未滿18歲,仍以「想和妳交往」等話術建立關係,再逐步要求她們拍攝與性有關、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影像傳送給他,部分少女起初遭引誘而配合,之後若想拒絕,劉男便變本加厲,以損害名譽、散布影像等方式脅迫,讓被害人陷入恐懼,只能多次依指示拍攝、傳送。

一審審理後,依不同被害人及行為態樣,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脅迫、詐術、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同條例第39條持有少年性影像、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分別判處劉男5年6月、2年、7年6月、7年4月、7年6月及7年6月徒刑,最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劉男上訴時不再爭執犯罪事實,而是改打「量刑牌」,主張自己從警詢、偵查到審理都坦承犯行,也積極配合調查,並已與其中一名被害少女達成調解、履行完畢;至於其他被害人,則因求償金額過高、無力負擔,但家人已準備和解金,希望繼續協商。他另稱,妻子是外籍人士,家中還有2名未成年子女及80歲老母親需要扶養,若入監太久,家庭恐難以支撐,希望法院依刑法第59條酌減刑度。

不過高院認為,劉男不是一時失控,而是長期針對多名未成年少女,以假交往方式引誘,再以名譽威脅逼迫對方持續提供性影像,對被害人的身心及人格發展造成難以平復的傷害,犯罪手段、次數及侵害程度都不輕。

法院指出,雖然劉男坦承犯行,並與其中一人完成調解,但另外5名被害人至今仍未和解、也未取得諒解,整體犯罪情節並不存在「情堪憫恕」到連最低刑度都嫌過重的情況,因此不能援引刑法第59條減刑。

高院也認為,一審已把他的家庭經濟、扶養妻兒與母親、犯後態度及調解情況全數納入量刑考量,最後定刑10年6月,並未違反比例或罪刑相當原則,因此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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