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既要流量又要隱私?張蘭敗訴 重申「公眾人物容忍義務」
世界新聞網╱即時報導 2026-08-18 15:33 ET 張蘭檔案照。(取材自微博)中國知名餐飲企業家、台灣藝人徐熙媛(大S)前婆婆張蘭控告媒體《鳳凰周刊》侵犯隱私權與名譽權一案,隨著二審判決落槌正式定讞。張蘭在一審訴求全數遭到駁回後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於17日作出終審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蘭確定敗訴。
澎湃新聞報導,在「張蘭訴鳳凰週刊隱私權、名譽權糾紛案」中,原告張蘭以隱私權、名譽權受害者的身分訴諸公堂,一審法院於今年3月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張蘭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於8月17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第一,鳳凰週刊發布的涉案言論與公眾人物在社群媒體平台的言行相關,特別是其中關於公眾人物利用網路帳號炒作行銷的內容與維護網路空間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相關,屬於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導的行為。
第二,鳳凰週刊在實施新聞報導時已經對於基礎事實進行了充分的調查核實,雖然部分用詞較為尖銳且帶有誇張成分,但相關報導內容具有相應事實依據,且未使用侮辱性言辭,張蘭作為公眾人物,應對於上述新聞報導中的評論加以容忍。
澎湃新聞表示,這次判決的創新突破在於,明確認定媒體對於張蘭自我曝光的私人家庭事務進行報導不屬於侵權,這也使得名人不願為人所知的訴訟情況落入到社會公眾的合理知情範疇。考慮到特殊情況下的權利護盾被「自我擊穿」,名人對此同樣具有容忍義務。
對於原告張蘭,原本打的如意算盤或許是,左手拿著隱私權、名譽權,避免被媒體全方位曝光;右手拿著家庭事務在網上「自曝」,獲取需要的流量,支撐家族的生意。讓她始料未及的是,這種「兩面沾光」的做法,過度伸展了權利觸角,而司法判決駁回訴求,顯然是對如此做法的公開否定。對於其他名人,目睹「前車之覆」,也應在私人生活等敏感話題的炒作上望而止步。
澎湃新聞認為,對於這起訴訟糾紛,獲益者不僅是鳳凰周刊,也是所有的新聞媒體。法院在重申公眾人物容忍義務的同時,也進一步保障了媒體的正常報導空間。
精華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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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張蘭控告《鳳凰周刊》的案件,二審結果為何?
二審法院於8月17日作出終審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代表張蘭在這起隱私權與名譽權訴訟中確定敗訴,一審遭駁回的結果未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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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法院為何認定《鳳凰周刊》的報導不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報導內容與公眾人物在社群平台的言行及網路炒作行為相關,涉及公共利益;同時媒體已做基本查證,雖用詞尖銳誇張,但有事實依據且未使用侮辱性言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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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這起判決對公眾人物與媒體有何意義?
判決強調公眾人物對合理新聞報導與評論應有較高容忍義務,也明確認定對其自我曝光的私人家庭事務進行報導,若涉及社會公眾合理知情範圍,通常不會直接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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