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隆地檢日前起訴慣竊並聲請將犯案時穿著衣褲沒收,被基隆地院法官拒絕。(示意圖/記者郭世賢翻攝)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台鐵列車近年出現1名慣竊,靠著靈活的腳部巧勁,把前座乘客的隨身行囊勾走,這名慣竊日前再次用鬼腳偷走60萬元現金遭逮,檢察官依加重竊盜罪起訴,並以犯罪工具為由,聲請將他當時穿著的衣、褲、鞋沒收,基隆地院審理後將慣竊判刑6月併科罰金3萬元,但認為沒收供人蔽體的衣物,實屬「貽笑大方」、「荒謬至極」,不准沒收。
本案慣竊施明良是個茶葉商,2015年、2019年就分別因在火車上行竊被判刑過,2026年1月2日上午,施明良搭乘台鐵第212次由樹林至花蓮的自強號時,發現第8車廂39號被害人把隨身後背包放在座位底下,施明良若無其事坐到後面,把腳伸到39號座位底下空隙、勾取隨身背包拉向自己後,打開找到裝有現金60萬元的紙袋,施明良拿走紙袋再將背包踢回原處,隨即離開車廂。
被害人下車前發現失竊,立即按下緊急鈴求救,在後方目睹全程的日籍乘客協助下,警方根據監視器畫面鎖定特定穿著的嫌犯,在八堵站下車就搭計程車逃逸,因此循線找到施明良,搜索發現剩餘贓款39萬700元,其餘現金已被拿去買衣服及機車。
檢察官以「供陸路公眾運輸之車內竊盜罪嫌」,將施明良提起公訴,並請求宣告沒收不法所得與贓物,施明良出庭認罪,由法官簡式程序判刑,扣除已歸還被害人家屬的部分,另外宣告沒收已被花用的20萬9300元。
但是針對檢方以犯罪所用為由,聲請沒收施明良行竊所穿白色外套、黑色長袖衣服、黑色長褲及白色運動鞋,法官在判決中指出,這些衣褲只是用來證明施明良就是行竊者的證據,並非「供犯罪所用之物」。
判決指出,現今文明社會縱不要求「衣冠楚楚」,亦不能「赤身裸體」、「衣不蔽體」,縱使為犯罪行為,除性犯罪或妨害風化(如裸奔)外,只要是從事社會活動,均會穿著衣裳,檢察官竟將被告「犯案時」所穿之衣褲、鞋子,認為是「供犯罪所用之物」而聲請宣告沒收,實屬「貽笑大方」、「荒謬至極」。
法官並語帶批評寫道,縱使起訴書是由檢察官助理擬稿,但偵查主體為檢察官,起訴書類也是以偵查檢察官本人名義出具,偵查檢察官自應善盡「監督檢查」之責,然偵查檢察官竟容任此種起訴書提出之主張,實有懈怠不周之處。聲請沒收犯罪時所穿衣物,「荒謬無稽,與常情、法理有悖,至為不當,本院自無從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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