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民事庭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立委王鴻薇爆料屏東縣前縣長潘孟安擔任賴清德競選總幹事北上輔選期間,入住力麗集團旗下「力能能源科技」董事長楊宗名下價值5000萬的萬華豪宅「力麒御品」,潘孟安提起民事訴訟,一、二審判王須賠50萬元並移除特定貼文及影片,王提上訴,最高法院認有理由,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1日改判王賠30萬元,另其貼文及影片不必移除。可上訴。
王鴻薇民國112年12月4日召開記者會發表「金屋藏潘」之言論,指潘孟安接受財團供養,並將相關影片及貼文發表於Facebook臉書社群平台上,潘提告指控,他在113年總統大選期間經民進黨徵召為總統參選人競選總幹事,自屏東縣長卸任後從屏東北上台北,委由助理尋覓租屋處所,並由他助理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承租期間均按月繳付租金,該助理並他一同居住房屋。
潘指控王身為現任立法委員,亦為國民黨籍知名政治人物,已查悉他以合於該區域行情之租金承租系爭房屋情形下,竟仍於112年12月4日上午召開記者會,公開發表對他不實指控之言論,經賴清德競選總部召開記者會反駁,並出示系爭房屋租約及匯款單,但王仍於其個人Facebook粉絲專頁,及以Reels短影片,公開發表不實指控之言論。
一、二審均判王敗訴,王須賠50萬元並移除特定貼文及影片,王認為判決違背法令,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有理由,將原判決廢棄,發回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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