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眾黨開鍘簡幸甫。(示意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民眾黨中評會今發表聲明,說明前中評委簡幸甫藉職務之便「騙砲」女小草一事處理進度。中評會指出,簡確實有濫用中評委職責,足認違反本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27條,嚴重破壞黨內和諧及中評會中立之職權,依據準則第2條、第27條、第36條,予以開除黨籍處分。
民眾黨中評會指出,本案於8月初經黨員檢舉,本會立即開啟調查,然因所涉一方並非黨員,本會無法順利進行相關初步調查,適逢簡員更換手機導致雙方面均甚難聯繫,致外界誤會本會延宕處理乙節,說明如上。
中評會說明,兩造雙方就是否曾交往、同意拍攝與否等,均存在重大差異,因雙方所提證據及部分對話紀錄非本黨中評會可得窺探全貌。另外,簡幸甫已向新北地檢署提出妨害名譽刑事訴訟,攸關是否涉及偷拍以及有無妨害秘密等節,尚待有完整調查權之司法機關認定。
中評會指出,雙方曾於8月間透過中間管道洽談和解之相關保密文件,因未經雙方簽署,故本會對此部分無法審酌。但此案所悉相關經簡員肯認知對話資料,應已達違反本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2條,認違反本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相關規範而影響黨員和諧並損及本黨名譽。
中評會強調,簡員曾為中評委,應以更高道德標準來規範自身言行舉止,然於本案調查中主動取得之證據,另審認簡員確有濫用中評委職責,足認違反本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27條「黨務人員未經正常管道,洩露或交付黨內之機密文書、圖表或物品者,處停權一年以上處分」,因此嚴重破壞黨內和諧及中評會中立之職權。
中評會表示,基於前述理由,依據台灣民眾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2條「黨員違紀行為,指黨員言行違反正直誠信原則、破壞本黨名譽或和諧」、第27條「黨務人員未經正常管道,洩露或交付黨內之機密文書、圖表或物品者,處停權一年以上處分」、第36條「黨員之其他違紀行為,得依情節輕重,經出席中央評議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提案、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應予除名以下處分」,予以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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