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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不能被充公 丹麥雕塑家高志活要求香港歸還「恥辱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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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辜泳秝斯德哥爾摩11日專電)知名雕塑作品「恥辱柱」創作者、丹麥雕塑家高志活與NGO DEI創辦人Loretta Lau與華人民主書院協會,10日在丹麥奧登斯(Odense)共同舉行國際記者會表示,「恥辱柱」是紀念六四死難者、記錄國家暴力的藝術作品,並非武器或犯罪工具,香港當局不該將其充公並應立即歸還。

本次記者會背景為已解散的香港支聯會及其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鄒幸彤和何俊仁因觸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名成立,2週前,李卓人等人在法庭完成求情程序,香港高等法院今天判處入獄。

當時求情程序完成後,香港律政司向法院申請將與案件有關的證物充公,包括從六四紀念館檢取的書籍、展板、明信片及其他歷史資料,其中包括「恥辱柱」(Pillar of Shame,另譯「國殤之柱」)。

「恥辱柱」於1997年透過「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港展覽,接著香港大學學生會透過全民投票通過擺放在校內,後因被檢舉違反國安法遭移除。對於雕塑是否曾經贈予支聯會、以及目前法律所有權歸屬,高志活與相關方面說法並不相同。

2021年香港大學校內的「恥辱柱」。(路透社)

控方聲稱,支聯會過往舉行的「恥辱柱」清洗活動與「結束一黨專政」的訴求有關,並將雕塑形容為實施所指控犯罪時使用的「工具」。

高志活等人在記者會中表示,「恥辱柱」是一件紀念六四死難者、記錄國家暴力的藝術作品,呼籲在法院作出任何不可逆轉的命令以前,必須先妥善裁定雕塑的所有權,及控方申請充公的具體法律與證據基礎。相關爭議尚未解決前,香港當局必須確保「恥辱柱」保持完整並獲得妥善保存。

高志活(Jens Galschiøt)表示,「恥辱柱」由他創作,他從未將雕塑的法律所有權轉讓予香港支聯會,也不同意香港當局將其充公、沒收、銷毀、處置或轉讓。

他也透過新聞稿表示,「恥辱柱屬於我,其所有權十分清楚。我已正式要求香港方面歸還雕塑。它是一件紀念六四死難者的藝術作品,不應被當成犯罪工具,更不應在沒有妥善處理所有權問題的情況下被充公或銷毀」。

記者會訴求指出,高志活無法安全地親自前往香港領取雕塑,因此不該因高志活不親自赴港就視為放棄雕塑。2023年5月「恥辱柱」被警方檢取後,曾有報導指高志活一旦進入香港可能面臨被捕風險。他曾向香港當局尋求澄清,但未獲任何不會被逮捕的保證。

Loretta Lau指出,將一件物品檢取並用作證物,與在司法程序結束後將其永久充公,是2個不同的法律問題。物品曾經被列為證物,並不能自動決定誰擁有它,更不能單憑這一點證明其應被永久充公。

華人民主書院協會專案經理蔡智豪表示,案件不僅涉及一件雕塑的所有權,更涉及香港當局是否正透過國家安全法律,將紀念、藝術與歷史記憶重新定義為犯罪的一部分。如果一件紀念六四死難者的雕塑,可以因為曾被用於公開悼念活動而被視為犯罪工具,將對香港的藝術自由、歷史保存及公共記憶造成極其危險的影響。

他表示,即使香港當局拆除雕塑、起訴守護記憶的人,甚至試圖充公作品,也不能消除六四歷史及香港人對自由的追求。(編輯:張芷瑄)11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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