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一名女子控告丈夫同事明知丈夫已婚,仍在婚姻期間與丈夫交往,兩人還發生性行為,就算懷孕了也要拍攝性愛影片,要求小三求償60萬元。法院審理認定被告確知男方已婚仍持續交往,已逾越一般社會交往界線,判賠5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女子與先生於2019年3月結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直到2026年1月才經法院調解離婚。先生與另一名女子過去同在某知名大飯店任職,人妻告主張,該女子明知她先生已婚,卻在2025年2月至9月間與其交往。
法院調查發現,人夫早在 2024年12月就在Instagram公開與其妻及2名子女的合照,而女子使用的Instagram帳號也持續追蹤人夫。女子另曾在社群限時動態與一名男子合照時刻意遮臉,並寫下「還是不能跟大家介紹先森」等文字。法院認為,被告刻意隱匿男方身分的舉動,加上人夫證稱女子在交往前就知道他已婚,足以認定女子知悉人夫的婚姻狀態。
至於雙方是否發生性行為,法院也從被告社群貼文及金流認定。女子曾在Threads發布胎兒超音波及藥物流產相關照片,人夫則曾匯款6000元給女子,人夫並證稱因女子告知懷孕而提供墮胎費用,法院認定兩人確曾發生性行為並因此懷孕。
此外,人妻提出性愛影片作為證據,女子抗辯影片取得方式違法,不應採用。法院勘驗後認為影片畫面連續、未見明顯剪接或合成痕跡,且人妻並非事前設置設備監控,而是偶然在丈夫工作宿舍記憶卡發現。法院權衡取得手段、隱私侵害及證明必要性後,認定影片具有證據能力,至少可證明雙方有親密身體接觸及拍攝性愛影像。
法院認定,女子明知人夫已婚仍持續交往,並發生性行為、拍攝性愛影片及懷孕,已非一般男女交往,屬積極介入婚姻共同生活,侵害原告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不過考量雙方學歷、工作、收入、財產及侵害程度後,認定60萬元請求以50萬元為適當,超過部分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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