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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居家服刑〡恐重创大马反贪信誉 三大公民组织促政府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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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打灵再也19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获准居家服刑一事持续延烧!三大公民组织与非政府组织接连发声,怒批首相拿督斯里安华推卸责任,并强烈质疑该决定的合法性与透明度,警告此举将重创大马的反贪公信力。 捍卫自由律师团(LFL)总监拉尼雅抨击安华日前宣称“特赦属于国家元首绝对权力”的说法,是一种不负责任且意图推卸批评的表现,并强调政府必须对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获准居家服刑一事负全责。 她今日发文告称,根据联邦宪法第42(4)(a)条文及第42(11)条文,国家元首是在联邦直辖区特赦委员会的建议下行使特赦权,并非如安华所言属于元首的绝对裁量权。 LFL:政府不能假装与此事无关 她指出,宪法第40(2)条文已明确列出国家元首可自行裁量的3种特定情况,即委任首相、同意解散国会以及要求召开统治者会议,而特赦权并不在此列。 “向国家元首提供建议的特赦委员会成员包括代表内阁的首相署(联邦直辖区)部长以及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律政司,同时委员会其他成员也是根据政府建议所委任。 “毫无疑问,政府和安华必须对纳吉获准居家服刑一事负全责,绝不可能假装与此事无关。” 拉尼雅补充,上诉庭在2023年“安华肛交案”一案中已明确“皇家特赦权是一项行政权力”。 她还指出,马来西亚现行法律与监狱法令中并没有任何关于“居家服刑”的法律条文,在缺乏法律依据下推行居家服刑,将有违宪法第8条文所保障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她强调,特赦委员会应重新召开会议,向国家元首提交符合法治与宪法精神的修改建议。 CIJ:免双重标准 公众有权知情 大马独立新闻中心(CIJ)执行董事瓦特斯拉则促请政府及相关机构向公众交代,纳吉获准居家服刑的法律及宪法依据、特赦附带的完整条件、如何监察及执行这些条件以及特赦委员会审议该决定的程序。 他也呼吁政府说明,纳吉在居家服刑期间设有哪些保障措施,以确保所有受特赦囚犯获得平等与一致的对待,避免双重标准。 他今日发文告指出,特赦纳吉及居家服刑的安排属于重大公众利益事项,唯当局至今依然缺乏透明度,引发公众对透明度、司法平等及反贪决心的质疑。 “公众有权知情!在涉及如此重大公众利益的事项上不作披露,削弱了媒体、公民社会及公众监督的问责能力。” TI-Malaysia:严重影响大马信誉 国际透明组织马来西亚分会主席雷蒙蓝警告,允许纳吉以居家服刑将对大马的反贪信誉及国际形象产生严重影响。 他强调,涉及重大贪腐案件的罪犯若获得特殊待遇,将进一步加深社会大众的固有印象,即拥有政治影响力和社会地位者,所面临的法律后果与普通罪犯截然不同。 “这也可能对未来类似的重大贪腐和金融犯罪案件造成不良影响,让涉案者认为自己也可能获得特殊待遇,进而削弱我国反贪贪制度的震慑力。” 他补充,此类涉及高层贪腐问责的重大决定,将影响整体治理环境以及大马在清廉印象指数(CPI)全球排名中的国际形象。 “我国目前正处于加强治理、重建公众对政府及机构信心的关键时期,绝不能因为重大反贪案件出现特权印象,而影响过去的进展。” 他强调,马来西亚的反贪信誉,最终取决于问责制、相称性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使涉及权贵阶层,这些原则也必须得到坚持,不能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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