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嫌不足…南港展館弊案定讞14年後 王隆昌改判無罪
2026-10-02 00:00 聯合報/ 記者謝亞庭/台北報導
教授王隆昌(左)昔捲入南港展覽館弊案,案件定讞十四年後開啟再審,台灣高等法院昨判王無罪,他的胞兄(右)陪伴身旁,對天比讚直呼「老天有眼」。 記者謝亞庭/攝影台北科技大學前教授王隆昌捲入南港展覽館弊案,被控二○○四年擔任工程標案評委收賄一百二十萬元,遭判刑七年八月確定,服刑三年多假釋出獄。該案定讞十四年後,今年五月開啟再審,台灣高等法院根據律師團提供的新證據,包括王在校授課資料及證人供述矛盾,認定一審採信單一供述,欠缺補強證據,無法證明王有罪,昨改判無罪。
全案源於二○○三年七月間,內政部營建署籌辦世貿南港展覽館興建工程,預算台幣三十六億元,對外採最有利標方式招標,由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委員會審理標案。
力拓營造負責人郭銓慶(判刑六月定讞)有意參與標案,得知友人蔡銘哲與前第一夫人吳淑珍熟識,且吳淑珍對時任內政部長余政憲有影響力,便透過蔡向吳淑珍表明欲承包工程,並願支付九千萬元,請吳淑珍協助招標前取得評選委員名單。
吳淑珍邀不知情的余到官邸,要求余將南港展覽館評委名單洩漏給蔡,蔡再把相關文件轉交給郭;郭取得名單後,指示特助黃維安、力拓總經理蔡尚清分頭行賄六名評委。其中,王隆昌被認定收受前金、後謝共一百二十萬元賄款,二○一二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刑七年八月定讞,入監服刑三年多假釋。
王堅決否認犯行,聲請再審遭駁回,後經台灣高等檢察署聲請再審,高院今年五月裁定開始再審。
高院審理認為,本案認定王收賄的直接證據,主要來自行賄者黃維安的片面證述,然而黃的證詞多次出現不同說法,甚至前後矛盾,欠缺補強的客觀證據,台北地院仍憑黃的單一供述而認定王涉貪。
高院指出,本案七十萬元「前金」交付時間,檢方僅稱在二○○四年一月十九日至二十九日間某日,不能確定具體日期、時間。關於資金來源,也以業者一紙「黃特助五十加二十(南港)」備註定罪,實際上無法導出王經手收賄的結論。而五十萬元「後謝」,同樣也無法特定行、收賄時間點,或有相對應的提款及公司付款資料。
高院再檢視王的評分結果,未發現異常,並無明顯拉高業者分數、壓低其他廠商評分的情形。綜合相關卷證,除了黃的證述外,沒有其他補強證據佐證真實性,高院認為王罪嫌不足,依無罪推定及罪疑唯輕原則,撤銷原有罪判決,諭知無罪。
王隆昌 弊案 郭銓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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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2 00:00 共 0 則留言 規範-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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