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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啟聖觀點:從張淑娟下跪,正告台灣司法─當謠言留在網路一輩子,法官還能只看「量刑行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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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到周玉蔻、蔡玉真在2022年台北市長選舉期間,透過政論節目與社群平台,指為蔣萬安父親、前外交部長蔣孝嚴「晶華飯店緋聞案」女主角的中國小姐張淑娟,跪下去了! 如果今天還只把這件事稱為一場「烏龍爆料」,恐怕已經太過輕描淡寫。高院二審認定,兩人身為資深媒體工作者,本應善盡查證義務,卻以時間錯置、資訊拼湊、扭曲脈絡等方式散播不實或未經合理查證的內容;公訴檢察官在二審更直指「本案惡性重大」,認為兩人利用政論節目與社群平台持續散布不實訊息。這不是一句話說錯,也不是消息來源出錯後立即更正的普通新聞事故,而是有鋪陳、有預告、有持續傳播,最後把一個原本與選舉毫無關係的女人,硬生生拖進政治攻防。 周玉蔻是我的媒體前輩,我自己也曾經在新聞圈長期工作過,所以寫這篇文章不是針對她這個人,更不是因為政治立場而落井下石。今天換成任何一位媒體人做出同樣的事,我都應該用同一把尺。我只想對事不對人,也想請法官先不要急著翻閱所謂的「量刑行情」,而是把這個案件一層一層放上司法的天平。 先看傳播者是誰。周玉蔻不是一名普通網友,而是具有數十年媒體資歷、全國知名度,擁有電視節目、社群平台與新聞議題設定能力的資深媒體人。一般人在巷口說一句話,也許只有幾個人聽見;知名媒體人在全國性政論節目中一句話出去,幾個小時之內就可能透過電視、網站、社群與新聞轉載傳遍全台。兩者最後即使適用相同罪名,造成的社會傷害怎麼可能完全一樣? 再看被害人是誰。張淑娟不是一個毫無社會辨識度的素人。她是當年的中國小姐,做過空服員,也曾擔任電視主持人及體育主播,在那個年代具有相當知名度,只是後來逐漸退出螢光幕、生活趨於低調。正因如此,一旦她的姓名被重新點出,過去照片、選美經歷、工作背景立即全部被翻出來,「張淑娟」三個字迅速和「晶華」「蔣孝嚴」「滾床單」綁在一起。 這不是說名人的名譽比一般人更值錢,而是被害人具有高度可辨識度時,不實言論所產生的擴散速度、社會聯想與實際人格損害,本來就可能更為嚴重。量刑如果講究個案,怎能只看被告做了什麼,而不看這一刀究竟砍在誰身上、傷口有多深? 第三層,是新聞工作者的專業責任。媒體享有比一般人更大的發言平台,自然也必須負擔更高的查證義務。媒體可以懷疑、可以調查、可以評論,甚至可以尖銳,但是不能把沒有查證清楚的線索,用真實姓名、照片與片段資料拼湊成一套足以令人一輩子洗不掉的「事實」。 新聞倫理從來不是媒體人的裝飾品。當一個人正因為媒體身分而擁有巨大的傳播權力,專業責任失守所造成的傷害,本來就應該成為量刑的重要考量。這與一般素人在氣頭上的一句辱罵、一次口角,性質真的相同嗎? 第四層,是數位時代特有的永久傷害。二三十年前報紙登錯一則新聞,隔天也許就進了回收箱;今天不是。新聞網站、YouTube、社群截圖、搜尋引擎會讓一個錯誤指控保存十年、二十年,甚至跟著一個人一輩子。張淑娟所說的「數位烙印」,正是今天司法不能再用過去傳統誹謗眼光看待的傷害。 被告判9個月,總有服刑終了的一天;但是當被害人的姓名與「滾床單」三個字被永久留在網路世界裡,她的名譽要到哪一天才能「刑滿」?傳播科技早已改變,傷害的範圍與時間也跟著改變,司法衡量傷害的尺度怎能永遠停留在過去? 第五層,更不能忽略整件事情發生的政治時點與過程。案件發生在2022年台北市長選舉期間,蔣萬安正在競選台北市長。二審勘驗兩人的LINE紀錄,也出現曾討論在政論節目中「一起罵蔣孝嚴」的內容。更值得注意的是,在爆料真正展開之前,周玉蔻已經公開放話,要把蔣孝嚴當年的「晶華飯店」往事搬上檯面,之後又預告將以影片、報導等方式陸續揭露。 這不是節目現場一時口快,而是先有警告、再有預告、接著鋪陳,最後把張淑娟的名字推上媒體頭條。這些事實當然不能直接等同於法律上的「意圖使蔣萬安不當選」,我也不替法院下這個結論;但是量刑本來就應該審酌行為的動機、目的與背景。當一連串爆料發生在選舉白熱化期間,而且內容直接指向候選人的父親與家族,司法真的可以完全不去檢視其中濃厚的政治攻防背景嗎? 還有一層更加敏感,但不能因為敏感就不准社會提問。周玉蔻所經營的《放言》科技傳媒,多年來承接中央部會、地方政府與國營事業的政府採購、政策宣傳、研究及相關案件,公開可以查到的金額累計已超過千萬元。 我必須說得非常清楚:政府依法採購,媒體依法投標得標,本身當然不能證明政治回報,更不能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直接指控存在利益交換。但是,當一名媒體經營者長期承接公部門資源,又在重大選舉期間透過媒體平台介入高度政治性的攻防,社會難道沒有權利要求更高程度的透明?政府資源、媒體經營與政治立場之間,究竟有沒有足夠清楚的防火牆?如果未來出現具體的指示、對價或資金流,那才是檢調應該依法進一步追查的問題。 把這些因素一項一項放回法官面前,我才真正不明白:所謂「量刑行情」,究竟要怎麼比較? 高院認為,一審各判1年6月,偏離過往同類案件多在6個月以下的量刑情形,因此改判周玉蔻9個月、蔡玉真6個月。但相同罪名,就代表相同案件嗎? 一個沒有社會知名度的素人罵鄰居,和一名具有全國影響力的資深媒體人,透過大型媒體平台有預告、有鋪陳地連續傳播;一般私人恩怨造成的名譽傷害,和選舉期間具有明顯政治攻防背景、高度可辨識的被害人,再加上難以消除的數位烙印——這些案件真的具有相同的「行情」嗎? 如果傳播者的影響力不同、被害人的社會辨識度不同、專業查證義務不同、傳播手段不同、損害範圍不同,甚至事件發生的政治時點、動機與後果也完全不同,那麼僅僅因為最後適用的法律罪名相同,就拿「過往案件多判6個月以下」作為重要的衡量標準,這樣的行情究竟還剩下多少可比性? 我不是主張法院一定要判1年6月,更不是因為張淑娟下跪,就要求法官迎合輿論重判。法院當然不應向輿論低頭。但是司法真正的價值,本來就是把犯罪的動機、手段、專業身分、傳播能力、被害程度以及最後造成的後果,一項一項放上司法天平,而不是看到相同罪名,就先去翻閱過去判決尋找一個「行情價」。 否則,很容易形成一個荒謬的循環:因為以前判得輕,所以今天不能判重;今天繼續判得輕,明天再拿今天的判決告訴下一個被害人——你看,過去法院都是這樣判。 正告台灣司法:量刑行情可以參考,但在看行情之前,請先把這個案件真正發生過的每一層惡性、每一層動機與每一層傷害,看清楚。 法院不應向任何人低頭;可是,也不要讓人民最後看到,司法沒有向任何人低頭,卻始終低著頭,翻閱那一本名叫「量刑行情」的舊帳冊。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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