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50萬娶妻卻等不到人!結婚20多年她「從沒來台」法院判離。(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董美琪/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男子多年前透過婚姻仲介認識一名大陸地區女子,雙方在民國92年11月13日結婚,隔年1月19日完成婚姻登記。不過,女子婚後始終沒有來台與男子共同生活,雙方也長期沒有聯繫。男子認為婚姻早已只剩形式,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判決指出,男子主張當初是透過婚姻仲介認識女子,並支付包含聘金在內共新台幣50萬元作為相關對價。兩人結婚後,女子沒有入境台灣,也未與男子共同經營婚姻生活,此後更與男子失去聯繫。
男子因此認為,雙方已經沒有感情,婚姻也難以繼續維持,遂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離婚。女子經法院合法通知後,沒有出庭,也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或其他陳述。
法院審理後,依戶籍謄本、中華人民共和國結婚證、福建省福州市公證處公證書、結婚證明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結婚登記申請書等資料,認定男子所述情況屬實。
法院認為,婚姻關係雖然形式上仍存在,但女子婚後沒有入境台灣,雙方之間也沒有任何聯繫,顯示夫妻感情確已疏離。依一般婚姻關係及生活情況判斷,雙方已存在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因此,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判准兩人離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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