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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高院:判决书涉个人私生活等不上网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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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存在个人私生活、日记、身体缺陷等个人隐私的,不上网公开。公开后可能对社会风俗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也不上网公开。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北京市高院已就裁判文书“上网”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其中规定了四类不上网公开的情形和三种可用符号代替当事人匿名的情况。还规定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由承办法官负全责。

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基层法院在当年内将所有的裁判文书等各类信息公开上网。

细则还规定,判决书中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将不在网上公布。

不上网公开的情形

北京市高院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生效的裁判文书,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其他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的四类情形除外。

“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秘密,如个人的私生活、日记、相册、生活习惯、通信秘密、身体缺陷等;“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主要包括,公布后可能对正常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公布后可能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困扰的裁判文书。

须匿名处理的情况

实施细则中认为,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部分信息应当删除。须匿名处理的情形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信息

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商业秘密

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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