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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选人用人新思路及依法治党战略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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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选什么人就是风向标,就有什么样的干部作风,乃至就有什么样的党风。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努力做到选贤任能、用当其时,知人善任、人尽其才,把好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2013年6月28日,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讲话

打破干部部门化,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加强干部跨条块跨领域交流。破除“官本位”观念,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聘任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在艰苦边远地区适当降低进入门槛。----2013年11月15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

十八大以来干部选任工作新气象

习近平总书记选人用人新思路

学习习近平同志在干部选任方面的讲话,可以进一步明确下一步干部选任工作的主基调,明确在选任标准、选任方式和培养途径等方面的新思路。

选任标准:既要全面,更要严格

在2013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强调,好干部要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要坚持全面、历史、辩证看干部,注重一贯表现和全部工作。

用干部要全面,这里的“全面”有两层含义:一是横向内容上的“全面”,是指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要全面,综合素质能力要强;二是纵向时间上的“全面”,要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内全面地考察干部的表现。

用干部要严格,这里的“严格”是指对领导干部的选任标准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领导就是影响力,是带领大家做事的人,是给他人起示范作用的人,是让大家心悦诚服主动追随自己的人,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行为、举止等,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整体形象和所在组织的公信力。因此,领导干部级别越高,要求就当越严格、越苛刻。

当然,用干部要“全面”、要“严格”,并不是对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一味强调面面俱到,忽视干部的专业特长和个性,而是更强调干部选任标准的“底线思维”,尤其在道德品质、清正廉洁等方面,其“底线”要求必须要高于对普通群众的要求,不能将标准降低到一般的社会道德水准,甚至突破社会道德的底线。在遵守高于“底线”标准的前提下,应当尊重干部自身业务特长和良好个性的发挥,要用其所长、用当其时。选任方式:既要科学,更要民主

习近平同志指出,把好干部选用起来,需要科学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要紧密结合干部工作实际,认真总结,深入研究,不断改进,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制度机制。要特别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结合起来,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把关作用。

干部考核是我国干部选任工作的前置性、基础性工作。尽管这些年组织部门对干部考核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出台了相关办法,但是在现今中国国情之下,如何在干部考核中充分体现科学性和民主性并将两者有机结合,是一项十分艰巨和富有挑战性的任务,突出表现的问题有:一是考核内容侧重于经济发展、形象工程、短期政绩等显性、容易量化的指标,而轻视长远发展战略、基本公共服务、民生改善、生态效益等难以看得见摸得着的隐性指标;二是考核方式过分依据所谓的量化考核技术和投票方式,缺乏定性的价值分析;三是考核周期突出当期考核甚至年度考核,而缺乏从既往任期追溯、长期实践检验的角度全面、客观地进行考核;四是考核程序和过程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考核结果缺乏公信力和说服力,经常“先了解主要领导意图然后再进行对号考核、考察”,“名为科学、民主的考核,实为实现领导意图”,这种披上科学民主外衣的人治手腕,在社会中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组织部门的公信力;五是考核、选拔、任用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到位,“边出问题边提拔”、“带病提拔”等现象仍屡屡出现,严重影响了组织部门选人用人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因此,要进一步对现有干部考核机制和做法进行调整和优化,要贯彻习近平同志强调的“政治坚定、实绩突出、作风过硬、群众公认”的干部选拔标准,就必须注重提高干部考核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培养途径:既要看理论学习,更要看长期实践

习近平同志非常重视干部培养的学习和实践两大途径。他强调,好干部不会自然而然产生。干部要勤于学、敏于思,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丰富知识储备,完善知识结构,打牢履职尽责的知识基础。

经验表明,学习和实践是我国干部培养工作行之有效的两大途径。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任务,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要加强理论学习,要用更新、更高、更宽的理论视角总揽全局,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实践既是干部是否胜任的重要检验标准,也是培养锻炼干部的有效途径。实践表明,通过干部的多岗位交流轮岗、基层锻炼等形式,对丰富领导干部的阅历和经验、提高领导干部解决问题的能力、增长才干、提升领导创新意识、塑造领导干部心理素质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际上,交流轮岗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具体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容易造成干部的“短期行为”。干部逐级晋升的规定、多岗位的交流轮岗以及干部年轻化要求等几种因素的叠加,无疑会产生干部在晋升的某个阶段或多个阶段“小步快走”以及干部队伍频繁调整的问题,势必会造成干部“快出政绩”、“急功近利”的心理;二是难以提升干部高素质专业化的管理水平。频繁的交流轮岗和晋升动力,使得干部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到了“是否有空缺的岗位”,而不是关心“是否适合自己干”。三是容易造成“人走政息”、制度缺乏传承的问题。过于频繁的调整以及追求显性政绩的心理,会使一个单位的新任领导更喜欢搞形式主义的“创新”。

因此,在如何处理好丰富干部的实践经验与培养干部“十年磨一剑”的踏实作风之间,必须要找到一个很好的平衡点。正像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要“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干事”,使这样的干部能够真正受尊重、受重用。此外,要注意区分不同类型领导干部的培养途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区分实施选任制和委任制干部选拔方式”,为不同类型的领导干部选任指明了方向。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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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依法治党战略思想

关于制度建设

是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2013年4月19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制度一经形成,就要严格遵守,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各种行为,使制度真正成为党员、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的硬约束,使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真正成为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

不管建立和完善什么制度,都要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注重实体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的结合和配套,确保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强。----2013年6月18日,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习近平依法治党战略思想

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确保改革取得成功。怎样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怎样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水平,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的战略思想,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健全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

制度化改革为方向

党的建设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更加繁重、更为紧迫。同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现有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系统性整体性不足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有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配套性党内法规和实践亟需的党内法规尚未出台,明显滞后于实践的发展和形势任务的需要。党的十八大对推进党的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作出了战略部署。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提高制度制定的质量,要立体式、全方位推进制度体系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建设,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有计划有步骤地统筹推进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的新理念和新要求。

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建设主要有两大特点:其一,特别注重党内法规系统化,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纲要》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建设是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党的建设的部署,将党内法规分成六大板块: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民主集中制建设。然后确定这些板块中现有的党内法规哪些需要修改完善,哪些尚属阙如,需要重新制定、补充。“力争经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涵盖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主要领域、适应管党治党需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其二,特别注重突出重点,明确目标。根据党内法规体系的要求,确定了5 年内需要修改完善以及需要重新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总体框架,同时又根据现实需要和可能,将这个总体框架内的法规分成两部分:重点修改、制定的部分和需要抓紧调查研究、争取在5年规划期内修改、制定,或者如条件不成熟,亦可推延至下一个5 年规划期内修改、制定的部分。目前确定的目标很明确,即通过5年的工作,基本实现: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更加健全;实践亟需的党内法规及时出台;配套党内法规更加完备;各项党内法规之间协调统一。

中国共产党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政党,她直接领导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业。当然,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是依法进行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依法执政,党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除此之外,党依法执政还必须依党内法规。因为党的组织、党的领导体系、党的执政权力结构、党的执政方式与党内监督、责任机制等均不能由国家法律规定。很显然,如果没有党内法规,党要实现依法执政是不可能的。在中国,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就必须推进依法执政,而要推进依法执政,就必须在中国共产党党内也实行法治,在党内实行法治,就必须规范党内法规。这些党内法规的建设是规范依法执政,党要管党,规范党的决策行为,保证科学民主执政的重要内容。对以前一些不规范的法规,达到清理目的。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视法律,重视制度,调节党内关系,调节党内事务,以实现依法治党的战略目的。党内也要法治化,不要人治化

有人疑惑,确立“党内法规”的概念和由党自己制定《条例》、《规定》对“党内法规”进行规范是否与法治的原则和要求相符合。笔者认为,这完全符合法治的原则和要求。一部分人之所以产生疑义,主要是对法治的“中国特色”认识不够。法治有普适性的原则和要求,也有各国基于本国国情的特殊性原则和要求。法治的普适性原则要求,必须对公权力(包括国家和社会公权力)进行规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以保障人权。而法治的“中国特色”要求中国共产党应当依法执政,依法治党。因为中国共产党担负领导国家的职责,但其本身又不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故不仅应通过国家法律,而且应通过“党内法规”规范其权力,自己把自己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首先必须依法治党。治党自然不能不发布各种各样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像一些持异议的学者所主张的那样,对中国共产党发布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均不称“党内法规”,均不以法和近似于法的严格要求对之进行规范,而任由制定主体随意发布,那将会更远离法治的原则和要求,就像我们过去很长时间所做的那样。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宪法确定的事实,而中国共产党如何领导,是采取人治的方式还是采取法治的方式领导,我们可以选择。如果我们选择法治的方式,就必须将党内生活法治化,将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法治化。现在中央通过《条例》和《规定》对“党内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进行规范,表明习近平总书记选择法治,选择依法治党、依法执政的坚定决心和态度。

党务与政务的交叉统一

在当下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特别是在公权力运作由过去的单纯国家管理向公众广泛参与的公共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党内法规体现了党务与政务统一,从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

第一,保障和规范各级党委和党组织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领导公共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对公共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领导以及党的整个领导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但是宪法和法律对党的领导的规定是非常具有原则性的,要保证党的领导依宪和依法进行,就必须通过党内法规将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使各级党委和党的组织的活动有法可依。现在的问题是,有关党的领导的权限、方式、程序的党内法规还很不完善;已经制定和发布的党内法规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党组织活动中还得不到有效执行,已经建立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尚未有效运作,从而使得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公共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脱离了法的规范和制约,变成了恣意胡为和滥用权力。因此,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党内法规建设,并健全完善相关的执行、监督、问责机制,以保障其有效运作和真正发挥作用。第二,调整和规范党的中央与地方组织之间以及党的中央各种机关之间、党的地方组织的各类机关之间的各种横向与纵向关系,调整和规范党的组织与各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的各种横向与纵向关系,并使这些关系法治化、规范化,逐步纳入到现代民主和法治的轨道。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党和国家机关的运作主要依领导人的意志、命令、指示进行,没有建立法治化、规范化的机制。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同志提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了适应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需要,为了兴利除弊,需要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以及其他制度。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是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了保证制度能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基础上延续,避免人亡政息,解决小平同志提出的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有必要加强党内法规建设。当然,这方面的党内法规建设要与国家立法、国家法制建设联系和衔接起来,因为这里涉及的不是纯党务问题,而是党务和政务的交叉问题。

其三,保障和促进各级党的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党治国理政。 所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所谓“法律手段”是指执政者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运用法律创制的制度、机制、设施、程序处理各种经济、社会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争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式、方法。“法律手段”有时是相对“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而言, 有时是相对“人治手段”而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为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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