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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发帖被拘少年申请7元刑事赔偿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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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9·18甘肃发帖被刑拘”少年杨辉(化名),收到了张家川县公安局的刑事赔偿决定书,以及上级天水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两份决定书对杨辉的7元刑事赔偿请求全部驳回,并称不赔偿,不道歉。

9·18甘肃发帖被刑拘第一案

2013年9月17日,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初三学生杨辉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后转为行政拘留7日,并因年龄原因不予执行。杨某曾发微博质疑该县一名男子非正常死亡案件有内情。

9月18日,该县发布官方消息称,命案死者确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已对该案中利用网络平台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人员给予治安处罚(其中行政拘留1人,罚款5人),对情节严重,发帖转载500次以上的1名犯罪嫌疑人(初三学生杨某)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11月18日,杨辉被天水市育生中学责令退学。

申请7元刑事赔偿金

杨辉获释一个多月后,透露其曾在看守所遭警方殴打,他的父亲杨牛胡遂决定提起刑事赔偿申请,并申请行政复议。对此,当地警方曾否认了殴打指控。

2013年11月15日,杨辉通过代理律师游飞翥向张家川县公安局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请求对方支付赔偿金7元,并在中国内地知名门户网站,如腾讯网、新浪网和当地的张家川报上刊登杨辉审核同意的道歉书。杨辉的父亲杨牛胡表示,申请赔偿金额7元有特殊含义,“7块钱代表杨辉被拘7天”。

此外,杨辉还向天水市公安局提交了请求撤销行政拘留决定的行政复议书。在杨辉提出刑事赔偿申请和行政复议后,他一度被所就读的天水市育生中学停课,后在外界压力下复课。经历停课风波后,杨辉关闭微博,表示“将静下心来努力学习”。

刑事赔偿申请遭警方驳回

1月9日,在提出刑事赔偿申请和行政复议两个月后,甘肃张家川发帖被拘少年杨辉,近日收到了张家川县公安局的刑事赔偿决定书,以及上级天水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两份决定书对杨辉的请求全部驳回。该决定书称,杨辉涉嫌寻衅滋事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对赔偿请求人杨辉的赔偿请求不予赔偿;对赔偿请求人杨辉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予支持”。

其中,刑事赔偿决定书称不赔偿,不道歉。行政复议决定书则称,维持对杨辉行政拘留7日、不予执行的处罚决定。对此,杨父杨牛胡表示不服,称将提起诉讼,“这是合法的维权”。杨辉的代理律师游飞翥表示,在收到决定书之前,他和家属已经预料到这样的结果,“但我们认为这样的决定是不正确的,我们认为杨同学没有编造虚假信息,没有扰乱公共秩序,行政拘留七天的决定是错误的,我们认为这样的行政复议结果是错误的”。

事件背景

据张家川县官方对外通报称,2013年9月12日早6时17分,警方接到报警,称在张川镇原明盛楼对面的人行道上发现一人躺在马路上,生死不明。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该男子已死亡。警方办案中多次要求家属配合尸检,均遭拒绝。警方称,为防止事态扩大,尽快破案,张家川县公安局决定依法强制尸检。

经过综合调查取证,警方确定死者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警方表示,案发后,两名家属及一路人因阻挠尸检,被警方以涉嫌阻碍执行公务拘留。

事件发生后,当地相关论坛,网络空间,贴吧,微博等网络媒体曾爆出多个关于高某死因的“爆料贴”,称其中有内情,而警方则对外发布消息表示死者家属散布谣言,误导群众,混淆视听。

9月14日中午,杨辉在微博发布消息称,张家川9・12杀人案发生后警方不作为,且多次与群众发生争执甚至殴打死者家属。当晚,他再发微博,称警方强行拘留死者家属,与群众发生冲突。

9月15日晚,杨辉又发微博称,钻石国际KTV(案发地)的法人代表是张家川县人民法院的副院长苏建。9月17日,张家川警方在腾讯、新浪公安微博发布案件情况通报进行辟谣,并组织网安、国保大队精干警力,落地查人,迅速查清发帖造谣人员7人,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依法严厉打击,对在“9.12”案件中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轻微的6人予以治安处罚(其中行政拘留1人,罚款5人),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1人(初三学生杨某)依法刑事拘留。两名家属因要处理死者后事已被暂缓执行。

2013年 11月18日早上7点半左右,天水市育生中学的一位校领导带着杨辉走出校门。校方称,学校受到各级部门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不能让杨某继续在该校就读。此次被退学,杨辉和其父亲怀疑与一周前发的微博有关。

“500次转”的司法解释

2013年9月9日下午3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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