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公开开庭审理原林州市公安民警郭增喜摔婴案。去年7月,林州民警郭增喜突然抢过街上一男子怀中的7个月大的女婴,将其举过头顶摔在地上,致女婴重伤。8月郭增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批捕。
被告人对指控无异议

庭审现场,被告人最后陈述。
10时,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起诉书称郭增喜于2013年7月18日21时45时许,与朋友饮酒后到林州市长安大道皇冠娱乐会所唱歌,在该娱乐会所门口遇到李某峰夫妇,郭增喜上前抢过李某峰怀中女婴(李某某,2012年12月6日出生)摔在地上致其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被告人在听完起诉书后,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并无异议。
被告人称事发当晚因朋友义气喝酒超6两
10时26分,被告人郭增喜回答公诉人询问称案发当晚,自己因为朋友义气喝酒超过6两以上。
“我和几个朋友喝了3瓶不到,我喝了6两以上,我平时酒量一般,3两左右,我平时喝酒以后就记不清谁把我送回家,回到家以后就是说话,睡觉。”
在回答公诉人询问为什么喝这么多时,郭增喜回答称,“就是因为义气,因为和朋友一起,当晚喝完酒以后,有人提议唱歌,然后我们就一起去了,坐的杨某某的车,到了唱歌地方之后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醒了之后就到了医院。”
郭增喜表示自己当晚被带到派出所,看了录像后才知道是他把小孩摔伤的。被告人希望孩子家人能原谅他
10时39分,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辩护人:谈一下你是不是主动地投案。
被告人:我认为应该是。我是和我家人一起到公安机关的。
辩护人:案发当天的饭局,是你邀请别人去喝酒还是别人邀请你去的?
被告人:是别人邀请我去的。
辩护人:你把案发后你关心小孩治疗的情况向法庭陈述,你对你的摔婴行为是否悔罪?
被告人:事发之后,我和家属去小孩家里,争取小孩家里人的原谅,并且我委托我爱人给他们送钱。我对这件事感到很后悔。
此前报道:河南“摔婴”警察被捕 局长称为公安形象才瞒报
河南林州民警摔婴案调查组透露,初步调查发现,林州公安局未按规定上报案情,是怕因一个人的问题给整个公安队伍抹黑。已被停职的林州市公安局长魏书平确认,“主要考虑的是公安队伍的形象和人民警察的声誉”。
安阳市委宣传部透露,林州“摔婴案”犯罪嫌疑人郭增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纪检监察机关决定给予郭增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官方处理:郭增喜被批捕并双开
今天凌晨,京华时报记者从安阳市委宣传部获悉:8月22日,林州“摔婴案”犯罪嫌疑人郭增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纪检监察机关决定给予郭增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没及时立案不符合有关规定,是错误的。警察违法违纪的案件应该及时向上级汇报,但林州公安局没有向上级安阳市公安局汇报。”安阳市纪委副书记高景秀在代表调查组接受采访时表示,“为什么事情发生一个月之后才对摔婴民警走司法程序”是调查方向的重中之重,根据初步调查情况,感觉主要是林州公安局怕因一个人的问题给整个公安队伍抹黑。局长回应:为公安的形象没上报
已被停职的林州市公安局长魏书平说,知道郭增喜案是在7月18日早上七点半,“没上报不是说不追究他了,主要考虑的是公安队伍的形象和人民警察的声誉。”魏书平说,案件按故意伤害案的程序正常进行,但在法医鉴定那里卡壳了。
魏书平介绍,7月18日林州市公安局党委会讨论并拿出意见:第一,让政委拿2万元到医院慰问孩子家属,协助救治。第二,抽调民警对被围观群众打伤住院的郭增喜进行监控,等其伤好后关禁闭控制。第三,由派出所调查取证,依法处理。
河南摔婴民警受审 称希望有改过自新机会
今天上午,郭增喜故意伤害一案在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安阳市、区11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群众代表组成人民观审团参与诉讼,30多名群众旁听案件审理。豫法阳光将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直播。庭审马上开始。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就坐。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均已到庭,被告人郭增喜已提押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宣布开庭。传被告人郭增喜到庭。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法庭现在对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
审判长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名单。
法庭调查前准备
审判长介绍申请回避的法律规定并询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表示不申请。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审判长:被告人郭增喜,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内容是否一致?
被告人:听清楚了,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郭增喜,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被告人:无。
审判长:鉴于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下面,由公诉人可以对被告人郭增喜进行讯问。
法庭讯问被告人。
审判长:被告人郭增喜,下面本法庭问你几个问题。你跟被害人父母之前认识吗?
被告人:不认识。审判长:当晚你和被害人父母有没有发生什么矛盾或纠纷?被告人:没有。审判长:当晚事情发生后你在什么地方?
被告人:我记得就到医院检查了,其它记不清了。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在举证前,请对证据的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作简要的说明。对于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出示,概括说明证据的名称和所要证明的事实即可。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证据。
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已经出示了本案的监控录像,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当庭不再出示。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郭增喜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父母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李某某构成轻伤的伤情鉴定意见,被告人郭增喜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被告人郭增喜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没有提出实质性的异议。辩护人当庭提供了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郭增喜和被害人一方已经达成民事调解并且获得被害人一方谅解的民事调解协议、收款收据等。公诉人对辩护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郭增喜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对被害人家属表示道歉,也愿意努力赔偿。郭增喜还表示,自己作为一名民警,发生了这种事情很不应该,希望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感谢媒体对这件事情的真实报道,感谢法庭今天公正、公开的审判。希望大家接受教训,不要再犯类似错误。
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