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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高度集权 要避免出现“违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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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24日召开会议,决定了由国家主席习近平任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会议将其性质定为“中共中央关于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向政治局及常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而并非外界所预期的为国家机构,需向全国人大负责。这一决定也肯定外媒中共在十八大后会走向高度集中的预测,在这种设计中,中共政府的改革将更有力度和效度的保证,但同时也有需要注意的问题。其中,《南华早报》一篇原标题为《顶层设计将启动,“违法改革”进历史》的评论文章值得借鉴。转载此文仅供大家讨论,非多维观点。

中共总书记习近平上周三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深化改革工程正式启动。三名副组长曝光,分别是李克强、刘云山、张高丽。这就是说,中央政治局七位常委中有四名参加了这个小组的领导,这种安排是史无前例的。

会议公布改革的六个主要方面: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涵盖党、政两大领域,由总理李克强和第一副总理张高丽,以及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刘云山分头把关。另外三名常委张德江、俞正声和王岐山分别是全国人大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中央纪委书记,这三个机构对改革肩负监督职责,三人不参与小组也可能出于这个原因。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宣布成立两个重要机构,一个是国家安全委员会,另一个是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最终都由习近平挂帅。一些外国传媒解读为习近平要当强势领导人,其实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都由国家元首兼任。至于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外界曾估计会由李克强主掌,理由是中国目前仍以经济改革为主,但最终李克强只当副组长。

由习近平而非李克强出任组长,除突显小组的重要性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报告强调“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透露出一个信息,就是经过三十五年摸索,现在要把改革“规范化、程序化”了。把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是下一阶段的重点工程。立法是人大的工作范围,而政府要接受人大监督。李克强身兼国务院总理,不适合主导立法程序。

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期开始的改革进程,一直是在摸索中前进的。邓小平反复呼吁“思想要再解放一些”,就是因为改革面对很大阻力。阻力不但来自旧观念的束缚,更来自现行法律法规限制。改革开放前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可避免地打上那个年代的烙印。一九七五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更处处反映文化大革命的“成果”。改革开放初期,不少改革行动触犯了法律,但在邓小平“庇护”下,并没有受到制裁,因而出现了“违法的改革”。例如,被誉为“中国农业改革第一村”的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民当年率先推动包产到户,按当时的法律,是“破坏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经济”,要坐牢的,为首的甚至可能要判死刑。难怪他们要在黑夜开秘密会议,按血手印立誓了。

推动商品经济、发展私人企业,当时被视为“投机倒把”、“雇工剥削”,都是违法行为。正如全国工商联研究室主任陈永杰曾指出,“当时私人经济的出现都或多或少违反或冲破当时的法律、政策、规章甚至道德。”

又如,《宪法》规定的地方政权分省、县、乡三级,地区专员公署只是省政府的派出机构。但八十年代起推行“地改市”,地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政府领导层。于是在省和县之间冒出了一级政权。所谓地级市其实是“僭建物”,却违宪存在了十多年。直到最近一次修订《宪法》,才以“设区的市”或“大一点的市”这样的模糊语言来确定其合法性。

违法的改革存在相当长时间,这既有客观上的原因,也有主观上的原因。客观原因是,在中国进行改革是没有先例的新事物,什么是对,什么是错,要经过实践检验才有结论。而制定法律是一件严肃事情,不能在未有定论之前立法,否则就会朝令夕改。况且改革前的法律多数与市场经济相悖,修法只能成熟一项,解决一项。

主观原因则是,中共打天下那一代领袖法治观念不强。中国长期处于人治状态,法律被视为可以搓圆揿扁的面粉团。国家主席本来是政权结构的组成部分。但当毛泽东不愿意做国家主席,又不愿意让别人做的时候,就修宪把这职务废除掉。邓小平作为开国领袖群体的一员,也没有摆脱人治的思维,所以在推动改革时,并没有认真从法治的角度考虑问题。赵紫阳、江泽民、胡锦涛等在任内制定一批法律,令部分改革有法可依。但总体来说,改革仍未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中共十八大后,依法改革在领导高层中已成共识。三中全会后,习近平赴山东考察时强调“应该得到法律授权的(改革)不要超前推进”。去年十二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要求,改革和发展都要更多依靠法治推动,法治也要根据改革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2012年5月,广东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在广东省进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试点,请求国务院授权停止实施或调整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国务院没权在某一地区停止某些法律条款的实施,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这在改革史上是一个创举,也是改革纳入法治轨道的标志。

综上所述,“违法改革”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改革开放进入第三十六个年头的今天,有必要也有条件把改革纳入法治的轨道了。但必须看到,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将触及一些人的利益,正如总理李克强指出,触及利益比触及灵魂还难。把改革措施立法,对某些人来说,等于永远剥夺其既得利益,他们必然会千方百计阻挠。能否排除阻力,完成改革的顶层设计,就要看中央高层的决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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