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教育局网页一篇供教师认识教育政策的专题文章中,将广东话定义为“一种不是法定语言的中国方言”,引来网民质疑政府想以普通话取代广东话,不过教育局实将《基本法》规定的法定“语文”和“语言”混淆。港大法律学院高级讲师张达明指出,《基本法》及《法定语文条例》下的“法定语文”,均指白话文书面语,没有规定口语应以哪种语言作“法定语言”。
香港教育局网页一篇专题文章题为《语文学习支持》,首段为“香港是一个国际大都会,与急速发展的中国并驾齐驱,同时面对邻近地区的强大竞争,亟需发展两文三语。虽然基本法规定中英双语为本港法定语言,但接近97%本地人口,都以广东话(一种不是法定语言的中国方言)作为家居及日常交际的常用语言,而英语则多作商业用途。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语言,普通话的使用日见普遍,反映内地与香港经济及文化的紧密联系”。
然而,《基本法》第9条规定,行政、立法与司法机关可采用中文和英文为正式“语文”,《法定语文条例》亦没有规管口语。张达明称,法定语文只是针对书面语,实际运作上,广东话是法庭最常用的语言。公民党立法会议员梁家杰亦说,如果按法例看,教育局官员指广东话不是法定语言的中国方言,是错误的理解。
教育界议员叶建源质疑撰
写文章的教育局官员错误理解“法定语文”定义,已致电教育局要求澄清。他说,今次教育局文章的粗疏程度令人吃惊,从来没听过政府有法定口语,这种看法与香港的法律和习惯相差太远。
教育局发言人表示,香港的语文教育政策是要提升学生“两文三语”能力,在1997年的《施政报告》,行政长官重申对学生语文能力的要求,即“所有中学毕业生都能够书写流畅的中文和英文,并有信心用广东话、英语和普通话与人沟通”。根据现行政策,中小学可视乎本身情况,以粤语及/或普通话教授中国语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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