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目前还未出台《反虐待动物法》,但这不等于说,当众虐杀动物就是不悖法理的。

3月4日,四川南充阆中发生一起公安与城管人员当街扑杀一条由一位流浪汉喂养的狗的事件,该事件被网友以图文形式上传微博,因图片内容的残忍血腥,而引发了普遍的心理不适,继而对这一扑杀行为的批评、质疑、甚至抗议声音顿起。
同任何一次网媒事件一样,舆论从一开始的一边倒都会渐渐转向多元化。有观点认为:流浪汉的狗没有办证,那么这条狗就属于无主流浪犬,公安部门有处理流浪犬的权利。话题由此继续深入,产生了动物是不是物权的一种,动物的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利任意处置它的争论。其中有代表性的是连岳的一条微博:
“虐待动物好不好?不好;我养了一只狗,我可不可以虐待它?可以,我在处置自己的财产;别人有没权利管?没有,正如你没有权利管我其他的不好行为:抽烟、醉酒、毁坏自己的财物。”
目前在中国还没有反虐待动物法,所以在此事件中,一方只能用“暴力、冷血、残忍”等道德词汇作为武器,而另一方则有现成的物权法、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法条为依据,显得更有底气。
那么,是否这一事件就毫无商榷余地了呢?我认为不是。首先,认为“无证狗”就是没有物权,此论断过于机械。我喂养一只狗,它跟着我走,和我形成依赖,这就是一种“事实关系”。我或许不知道养狗必须办证这条法规,或许没有能力办证(比如我是流浪汉),那么公安机关应该督促或协助我办证,把“事实关系”转变为“物权关系”,而不是直接剥夺。
“事实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么?在某个历史阶段,“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落实为白纸黑字的契约之前的事实关系,应该被视作一种“临时物权”或“相对物权”,是应当受到相应保护和尊重的。
其次,阆中公安没有做任何检测,而只根据“群众举报”就认定流浪汉的狗患有狂犬病,这不是“举措不当”,而是严重违规。
再次,也是本文阐述的重点----即便公安拥有这只狗的处置权,它也被确实检测出狂犬病,“当街扑杀”这一行为也是不当的,而这种不当不是道德上的、而是法理上的。
如连岳的那条微博所述,我对某物拥有了物权,我就有任意处置(包括虐杀)它的权利,天经地义,怎么就不合法理了呢?我相信,因为字数所限,在一条微博中只强化一个概念是可以理解的,但因此引发的歧义也是在所难免的。
私人物权的重要性无需赘言,我这里强调另两个概念“当众”和“权利的边界”。权利都是相对的,当个体权利和他人权利或公共权利产生冲突时,就需要严格界定各方权利的边界。恻隐之心是人类共有的基本人性,当众虐杀动物所带来的暴力、残忍、扭曲意味,以及惨叫、鲜血等刺激性场面,会引发目击者的生理及心理不适,这是对目击者人身权利的伤害。
有反驳者会说:你觉得被伤害了,你可以不看啊。关键是这种虐杀既无法预知,也无法躲避,我不能因为你在这里残害动物我就绕路去上班了;即使我把孩子的眼睛捂住,那惨叫声依然会传到他的耳朵里。这种当众虐杀相当于人为强加给他人的损害,性质和当街播放噪音和当街便溺类似。
还有反驳者会说:生理心理不适都是主观感受,你在街上看到一个人长得丑、或穿奇装异服而感到不适了,是不是就说他侵犯了你的权利,把他抓起来呢?这是一种狡猾的偷换概念。服饰外貌的认知属于审美范畴,在审美上人类是不会、也不可必备共识的,而虐杀行为触动的,则是人类的基本人性。
即便在现有物权法的法律框架下,我们依然有权利干预当众虐杀动物的行为,比如,上前问:“这条狗是你的么?我怀疑你在虐待别人家的狗。如果是你的,请拿出证据”。如果对方不拿,你就有权利报警。
动物的权利问题,人们争论了多年,必须承认,至今还未取得多少共识。从“动物拥有和人平等的权利”,到“动物不过是人类食物来源的一种”,期间跨度巨大。而“伴侣动物(猫狗等宠物)是否应该比其他动物拥有等多的权利”则更加争议重重。但“尊重生命”已成为日益深入人心的普适价值。如果人类不可避免的要利用动物、食用动物,那么给予它们尊重、不虐待他们不仅应该是一种道德,也应该成为一种规定。
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有反虐待动物法,而中国的《反虐待动物法》还属于专家建议稿阶段,并且在学界还多有争议,其争议有些是细节性的,有些则是根源性的。个体权利和他人权利或公共权利冲突时,划定各种权利的边界正式法律的职责,而以保护公共权利的名号,由国家机关出面压缩个体权利,这种倾向是非常令人警惕的;同时,虐杀动物,尤其是虐杀“自己的动物”,毕竟不会给他人和公众带来可见的、可计算的损害,那么如何衡定罪与罚?另外,如何界定虐待?人有时因为宠物淘气而训斥它、打它两下,算不算虐待?所以,具体法条的处理上一定会非常而棘手。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压缩私人权利的同时,也要限制公众权利的行使。比如我们不可以像制止犯罪那样,以暴力手段干预他人虐待动物;比如不可以去公路上拦截那些合法贩运肉狗的车辆。
从法理到法条是有一个过程的,不违法不等于不悖法理。三十年前我们可以在电影院里抽烟,二十年前还可以在飞机上抽烟,但现在呢?抽烟是个体权利,但因为这一权利与他人权利相冲突,这个权利被越划越小了,而那些不抽烟的人的个体权利则变大了。所谓文明,不单指越来越兼顾各方权利的细致、公正的法律,也在于在没有法律限制时,认清自我与他人的权利边界,自觉地不去越界,哪怕你当时并不违法。
总之,文明从来都是件麻烦事儿。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