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少露面的国务院港澳办前主任鲁平就普选特首发表意见,认为既然特首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他就必须效忠于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的根本制度,所有中国公民,包括居住在香港的中国公民,“都有义务维护国家这个根本制度”。
国务院港澳办前主任鲁平接受中新社访问谈到行政长官必须“爱国爱港”的法律依据,他强调,“爱国”意味从整体上拥护宪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他说,“爱国”是有具体内容,一个人不能抽象地“爱国”,却具体地去否定它。如果一个中国公民只是爱祖国悠久的历史、优秀的文化等,但不爱实行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说他是一个真正的爱国者。因为,即使是一个外国公民也可以做到这一点。
鲁平又说,香港特首必须是爱国者,在基本法有明确规定,在起草基本法第44条时,特别加上“在外国无居留权”,这牵涉效忠问题,既然特首要对中央政府负责,必须效忠于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鲁平指出,行政长官既然要向中央政府负责,要拥护基本法,他就必须具备能够正确理解,并正确和全面贯彻执行基本法这基本条件,才能做到“依法治港”。
鲁平说,据宪法规定,人民可以不赞成在港实行社会主义,“但你不能破坏作为整个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你必须尊重13亿人民选择的社会主义制度。凡是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都必须遵守这条最基本的规定”。
民建联叶国谦认为,鲁平的说法是讲出中国是共产党领导、实行社会主义的实体,不能抽空谈爱国,观点并不奇怪。
民主党刘慧卿则批评,鲁平称爱国爱港要爱社会主义,是破坏一国两制,愈来愈荒谬。工党李卓人批评鲁平将爱国爱港定义为爱党。
主攻研究选举改革、美国里德学院(Reed College)政治科学教授Paul Gronke认为,要地方首长爱国有违民主,形容“情况好比军事民主(militant democracy),以意识形态拣选候选人”。
研究政制法律、澳洲昆士兰大学法律系教授Graeme Orr则指出,《基本法》44条已就特首国籍问题设限制,认为不必再有爱国要求,“谁人爱国,应由选民、由民主程序决定,若由政府来决定谁人爱国,那会很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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