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媒体日前刊发自由派法学家张千帆论述爱国与爱政府关系的长文。在这篇文章中,张千帆主张“爱国”中“国”的具体内涵与“爱”的具体形式都是值得商榷的,爱国不等于爱政府。一个屡屡坑害、鱼肉百姓,侵犯公民权利的专制政府定然是不值得爱的。此前“爱国”是否等同于“爱政府”在舆论界曾引发激烈争论,官方主张二者的统一,并认为将二者割裂动机不纯,是有意攻击政府统治。
张千帆《什么是真正的爱国主义》一文促进人们首先搞明白什么是国家、如何爱国两个问题。他说,国家并不是什么深不可测的神秘之物,它无非是由处于特定法律和政治关系的个人组成的实体;忽略了个体,也就不可能有意义地谈论国家。
他说,所谓爱这个国家,不是指别的,只能是指“爱”这个国家的人,而不一定意味着“爱”管理这个国家的政府,甚至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这个国家的“人民”
但在中国这样一个专制传统极为悠久的国家,“国”作为一个整体概念被不假思索地接受了,而且被认为是代表了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完全压倒了私人个体。这种抽象意义上的国家纯粹是一个虚构,因为它不代表任何实在的人。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国家事实上是一个具体化和个体化的东西。政府作为一个实体并不等同于“国家”,更无法代表国家的每个人。
因此,“爱国”显然不等于“爱政府”。如果说“爱国”可能是一种自然的情感,政府是否值得“爱”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本身的作为。如果一个专制政府屡屡坑害、鱼肉百姓,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爱国主义所要求的显然不是“爱”这样的政府,而是恰好相反。
社会之所以有权利要求人爱国,正是因为这个社会或国家对个人的成长和发展赋予了必不可少的机会。
人在出生之初是不可能像契约论所说的那样选择自己生活的社会,而在成人之后选择自由又受到了道义上的约束。所以,“爱国”可以说是绝对和无条件的。但是对于政府,这份感恩就没有那么可靠的存在基础了,因而“爱政府”必然是有条件的。
虽然政府的存在对于社会的安定和繁荣是不可少的,但它毕竟是靠纳税人的钱供养的,因而即使政府达到了高效廉洁的理想状态,那也只是做了其分内的事情,是无须感恩戴德的。如果特定的政府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那么它显然没有权利获得任何尊重;相反,正当的做法是将它选下来。
政府统治是一种权力,但更是一种义务,而一个没有尽到义务的政府显然是不值得爱戴的。社会没有必要饥不择食地选择一个专制政府,并误以为没有更好的选择而对其诚惶诚恐、顶礼膜拜。
文章说,真正的“卖国贼”其实是很少的,因为一般人都对生之养之的家乡有一种自然的亲切感,因而在没有巨大的利诱或威逼之下是不会选择“卖国”的。事实上,在一个真正“以人为本”、尊重他人的社会,也很少会发生动辄乱扣“卖国”高帽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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