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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的悖论

“建三江”事件再次让我翻腾起早已有之的一个观点,那就是依“法”维权中存在无法破解的悖论。

法,我加了引号,一方面在于特指,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有否定意味,主要在于对如今服务于中共专制的恶法条款的否定。

很多民主同道仅仅是将“依‘法’维权”作为一种权宜之计,目的大抵在于“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但是,因目前大陆法律终系中共制定,恶法夹杂其中,是为毒刃,对于我们而言,“依‘法’维权”之类说法如同一把双刃剑,中共也随时可以打出“依‘法’”的幌子,以其中的恶法依据和恶法条款对我们进行打压。

面对中共匪警,我们要表达依“法”维权之意,能不能说,只依照里面的善法?或者说,能不能采取类似说法,表达出相近意思?

如果否定其中几款恶法,其实就等于不承认中共的法律,那么他们会说,既然你们不承认法律,就不要用法律来维权了。

如何破解这个悖论?我虽经苦思冥想,但实在没有有效方法。本文只能够提出问题,期望引发民主同道的注意,并有引玉之用。

附后为部分恶法条款,以及字面上虽然没有问题但实际操作中很容易被中共祸心所用的隐性恶法条款。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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