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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处长因受贿获刑 被查时曾出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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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般的官场规则,位高则权重,然而现实中也往往不乏“位”“权”不对等的个例。江苏一处长即是如此,身位虽不高,却有着不小的权利,自然也就招来一些想以“钱”通融“权”的施贿者。据悉,该处长一次就曾收受320万(1元人民币约合0.16美元),在被传唤调查时还趁机逃离。

近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李可(化名)犯受贿罪终审判决其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60万元,他受贿犯罪所得351.6万也被追缴上缴国库。

2013年3月,淮安清浦区纪委对一家房产开发商经济问题进行审查时发现,李可以亲属名义投资在这家公司的200余万元来历不明,从而牵出李可自2003年至2008年期间,他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两家房地产评估公司以及一家房产开发公司351.6万贿赂的犯罪事实。而且,李可单笔一次就收受某房地产公司的320万元。

当时李可最高职务虽仅是淮安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处处长,但在一些开发商以及房产评估公司眼里却是“位不高权很重”。据了解,淮安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是投资市区城市建设、经营运作自身投资的国有资产等,经营处的职责则包括负责公司运作地块的征地拆迁所有工作、负责土地挂牌手续的办理工作及催要拍卖的土地出让金到财政账户等。

一审时,淮安市清浦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可有期徒刑13年,却遭到淮安市清浦区检察院立即提起抗诉,理由是:李可在被司法机关依法传唤至指定地点后逃离并逃往外地,有脱离司法机关控制、逃避处罚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据介绍,2013年5月13日9时,司法机关将李可依法传唤至某处谈话。次日凌晨5时左右,李可趁讯问看管人员不备,擅自离开传唤地点,后从妻子处拿了点钱以及手机、银行卡、身份证后,又让外甥开车将自己送到扬州。当晚7点左右,在泰州市一家饭店李可被抓获。

淮安市中院接到检察机关的抗诉后开庭审理,认为李可在司法机关对其传唤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讯问场所,并潜逃至外地,属于犯罪后的逃跑行为,因而多判6个月,共13年6个月。

据了解,如果不是东窗事发,45岁的李可前途可谓是一片光明----2011年,他从国企淮安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处处长转到淮安现代商务集聚区管委会副主任兼清浦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2月,又兼任清浦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然而,在职务变化不到1个月,就被淮安清浦区纪委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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