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分组审议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草案规定“骗保”行为可构成诈骗罪。同时对单位实施刑法规定危害社会行为,危害公司注册资本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予以规范。
骗保拟明确为“诈骗罪”
草案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放心保)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近年来,骗取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有组织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此类行为如何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是执法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认为,这类行为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性质相同,且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对于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用珍贵野生动物将追刑责
草案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分别触犯刑法相关罪名。
对此,郎胜表示,近年来一些地方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问题突出,形成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买方市场”。同时,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坐地收赃,形成非法狩猎活动的幕后推手。此类行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也尚不明确。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郎胜说,法工委认为,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购买的行为,从性质上与非法收购此类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是相同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郎胜指出,刑法中规定了非法狩猎罪,实践中,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的行为,是造成一些大规模的非法狩猎活动在有的地方屡禁不止的主要推动因素,应当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这些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审议内容
草案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刑法第158条、159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这意味着,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将不再适用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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