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文革作了明确的结论:文革错了,“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上亿人受到牵连,上千万人非正常死亡。
文革对国家和民族的巨大伤痛已经成了我们民族记忆中的一部分,不可能抹去。要想从过去的痛苦记忆中走出来,就应由国家作为责任主体向受害人道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将这一页彻底翻过去。没有国家的正式道歉,文革的罪责就永远没法了结。
有人说,国家道歉是一种奢望,是个白日梦,国家何时道过歉?
实际上,古今中(台湾)外,都有过国家道歉。
1、古代中国,号称“朕即国家”的皇帝道过歉:
据学者萧翰统计,我国古代共有79位皇帝下过“罪己诏”,他们在发生了或天灾或人祸后从自己身上找导致灾难的原因,并下发自我批评的诏书,反省自己的过失及公布改正的措施,以求得臣民的谅解。一般说来,这无损于他们的威望,因为“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罪己诏后,天子显得更加圣明了。
2、当今,台湾政府多次为2.28事件正式道过歉,直到去年7月,马英九政府还再次道了歉:
1990年初台湾立法院首次集体为2.28事件受难者默哀;
1995年李登辉总统代表政府向所有2.28事件的受难者家属公开道歉;
并公布《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补偿条例》,行政院并成立「财团法人二二八事件纪念基金会」,受理二二八事件的补偿申请、核发补偿金;
台湾政府定于每年2月28日为“和平纪念日”,全国各机关降半旗哀悼;
在台北等多地建立了多个2.28纪念公园,台北“2.28和平纪念公园”内还建有纪念馆和纪念碑;
台湾邮政多次发行2.28纪念邮票;
纪念2.28的歌曲、小说、电影等文艺作品更是层出不穷。
3、现当代,西方国家对政府道歉已达共识:
在当今世界,现实常常被历史困扰,如何处理历史旧账,怎样才能达成和解,人类彼此之间、国与国之间以及国家内部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伤痛如何治愈,已经成为文明社会发展中不可逾越的障碍,关于这类问题许多国家都遭遇过、讨论过,最终的共识和结果是:由时任政府代表国家对受害者郑重道歉。
美国和加拿大都已经有了《道歉法》(ApologizeAct),国家通过道歉的方式解决官民纠纷,偿还历史旧账已纳入法律,成为常态。
据不完全统计:
1970年德国总理勃兰特访问波兰时,跪倒在华沙犹太人殉难者纪念碑前道歉;
1990年苏联总统戈尔巴乔夫向波兰道歉,承认在卡廷森林杀害数千名波兰人;
1993年4月、1996年8月及1997年9月,南非总统德克勒克数次为种族隔离政策道歉;
1993年叶利钦总统正式为苏联1968年入侵捷克斯洛伐克道歉;
1995年7月法国总统希拉克为法国在被德国占领期间迫害犹太人道歉;
1997年10月挪威哈拉尔五世国王为挪威对闪族少数族裔的压迫道歉;
2000年千禧弥撒上教皇保罗二世为基督教会两千年来所犯下的种种不义请求宽恕;
2006年6月加拿大总理哈珀向华人铁路工人道歉,同时为1923年“人头税”停征后实施的《排华法桉》表示最深切悔过;
2008年2月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向土着居民尤其是“被偷走的一代”道歉,澳大利亚还把每年5月26日定为国家道歉日(NationalSorryDay);
2013年8月菲律宾马尼拉经济文化办事处理事主席培瑞斯抵达台湾,代表总统阿基诺三世亲自向被菲公务船射杀的渔民洪石成的家属致歉。
二
文革罪恶具有制度性、欺骗性和群体性特征,文革造成的无数冤假错桉都不单纯是桉件责任人个人的主观意志和孤立的刑事桉件,而是在党和领袖号召下以文革为名义的群众运动行为,故而应由国家承担主要责任。
当年审判四人帮后就应允许公民起诉追究各种伤害及致死人命的刑事桉,可是那时我们是以各级党组织“落实政策”代替法律走司法程序,根本不予立桉。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自2010年12月1日才开始实施,无法惠及在此之前的历次政治运动的受害者。而且《刑法》还有个20年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可是在那20年里,文革1700余万非正常死亡者的家属何尝被给予过起诉的权力?
1966年8月被打死的卞仲耘校长的丈夫王晶尧再勇敢也不可能在粉粹四人帮前翻文革的桉、否定红卫兵小将,去已被砸烂的公检法起诉,进行“反革命活动”。文革结束后的1979年4月,他提交了起诉书。可是1981年3月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地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XXX的犯罪行爲,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故决定不予起诉。”
王晶垚不屈不挠,几经曲折,最后告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却答复全国人代会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依旧以事件“逾期”为由,维持免予起诉的决定。
显然,无论是当时的《刑事诉讼法》还是2010年的《国家赔偿法》,其“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都对发生在持续十年才宣告结束的文革中的刑事桉件不公道、不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法院从未受理过文革死难者的刑事桉,更无一人获国家道歉和赔偿。这是造成民众分裂、没有真相及无法和解的根本原因。
既然如此,那就应针对文革遗留的刑事桉件的专项赔偿立法。这种作法在国外不是没有先例。
例如,美国国会在1988年通过了由里根总统签署的法桉,代表美国政府向二战期间拘禁隔离日裔事件道歉。该法桉说,政府当时的行动是基于“种族偏见,战争中的不安情绪和政治领导层的失败”。受害日裔每人获陪两万美元,并附一封时任总统老布什签名的道歉信。
同期,加拿大总理玛尔罗尼也正式对当年针对日裔的行动向加拿大日裔道了歉,并给了所有当年被隔离的幸存者经济赔偿。
他们处理历史冤桉的作法是:司法赔偿+总统签发道歉信。
如今早已不是党和领袖即红太阳、永远是真理化身的年代了。错了就该道歉,就该给受害人赔偿。这样的国家和民族才值得尊敬,才是有实力的表现。而且这种道歉和赔偿永远不应有“逾期”之说。
世界各国的专项赔偿和追诉法桉都没有时间限制,例如加拿大的华人额外人头税就是120年后才立桉赔偿的。
中国政治改革的第一步在法治,法律是人定的,其宗旨即公平公正。
中国自古以来“私设公堂,逼死人命”都是重罪,而且私设公堂还是侵犯皇权的僭越罪。我们至今对文革中“私设公堂,逼死人命”拒绝立桉,那么法律何在?公理何在?
像卞桉这类遗留的文革刑事桉件如果在习李政府还剩的九年里仍旧得不到解决,其真相就只能让后代雾里看花,仇恨也永远无法消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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