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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减刑假释案一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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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版“实体性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4月29日再出台一部“程序性司法解释”,主要从八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其中不乏针对“假立功”等问题的特别专门规定。如其中一则司法解释明确,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这也是继调查冤假错案后,司法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分析人士认为,这个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必将和2012年出台的“实体性司法解释”一样,分别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共同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公正、合法。

据大陆官媒《中新网》报道,4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发布会上表示,《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第25条确立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制度,但该条所确立的公示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公示的范围主要为罪犯服刑场所,与执行机关报请前的公示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公示作用有限;

二是该条未明确公示的具体时间,实践中有的法院在立案之后,合议庭评议之前予以公示,有的法院则在作出裁定后公示;

三是未规定公示的具体期限,导致各地做法不够一致。

针对上述问题,4月29日发布的《规定》第3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孙军工介绍,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公示期限为五日”。

据悉,4月29日发布的这份《规定》,已于2014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将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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