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司法公信力不高,已成为中国司法最突出的社会问题,也是中国公众抱怨最多的社会难题。中共新一代中央领导把依法治国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无疑,这将对中国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要求与更大期待。
面对中国司法改革困境的种种困境,大陆媒体《财新网》近日刊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季向东撰文称,只要体外循环圈没有被打破,层出不穷、永无止境的信访和叠床架屋的互相监督就会把现代国家治理的各种合理形式溶解于无形,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就难以真正推动。
季向东认为,司法体制改革已成为中国重组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一个关键,亦是中共政治改革的困境。
文章称,把司法改革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切入口,并非某个人一时心血来潮,而是由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既然改革开放已经到达一个崭新阶段,市场将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自由选择和公平竞争就势必成为时代的主旋律。为此,必须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行政部门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改变以“事先审批”为基本特征的管理方式。在取消审批的地方,市场机制将发挥调节作用,但也很容易导致被放任的自由以及力量对比关系决定一切事态。针对这样蜕变的可能性,必须通过明确的游戏规则来保障竞争的自由和公正,并对脱轨行为进行“事后矫正”。因而,在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时,政府的权限不断削减,相应地,法院不得不扮演起更加重要的角色。
市场竞争机制必然促进社会的功能分化和阶层分化,形成不同的利益群体,导致利益集团多元主义的政治格局。在这里,各种诉求的表达、协调以及凝聚共识就成为治理的基本任务,而国家权力只有保持中立性、客观性才能为不同的利益群体所共同接受乃至信任。为了避免政府与某个集团勾结在一起或者占优势的群体倚强凌弱,法治就成为社会各界的最大公约数。民众将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任何个体或团体都不得享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为了确保法律的执行不偏不倚,民众还将要求司法独立、程序公正以及辩护权的充分保障。由此可见,在争执的两造之间处于第三方地位的法院,理应成为最典型的中立者、最理性的判断者,理应成为宪法和法律最直接的实施者、最可靠的守护者。
在这里,司法独立原则能否真正确立,具有决定性意义。但是,在当代中国,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原则以及现实中大量发生的司法腐败,使得人们对司法独立在中国的现实可行性产生了根深蒂固的怀疑。本来,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然而,在反腐败的呼声中,司法独立似乎蜕变成了司法公正的障碍。另外,既有的司法体制中存在的地方化与行政化倾向,也一直妨碍着司法独立原则的承认和推行。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被认为是司法不公正的典型表现。审判与行政不分,也为权力干预司法打开了方便之门。为此,2013年下半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一个全面改革的方案,其中非常引人注目的举措是通过去地方化与去行政化,加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独立性。
众所周知,地方化与行政化是中国司法的两大病灶。因而,十八届三中全会在这方面进行改革的决定获得了高度评价。然而,具体推行却在司法系统内部遭到顽强的抵制。首先是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四处蔓延,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信誉,也使得国家秩序碎片化;其次,审判权与行政权纠缠不清。
季向东称,尽管,三中全会决定在去行政化方面,其改革力度是空前的。
最突出的一点是通过办案责任制明确审判主体,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案件层层审批”、责任归属不清楚的乱局。这就在实质上把审判独立的概念从法院系统作为整体的独立拓展到法官作为个人或合议庭的独立,构成六十年来前所未有的变局。
在去行政化改革之际,为了确保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相辅相成,防止司法腐败乘机作祟,三中全会决定还推出了若干配套举措。例如建立符合专业特点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身份保障制度,使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专业系列与行政官的公务员系列渐次分离;通过审判过程和检务的透明化、判决理由和案例的公开、执行情况的公开以及制度化司法参与等方式,杜绝渎职枉法现象;改进司法职权的配置,健全分工、制衡以及整合的机制,等等。
但是,去行政化的有关改革触动了管理层的利益,在法院内部同样遭遇了强大的阻力。很多庭长不愿意放弃行政职务和权力,仅仅从事审判业务。法官们则担心从此以后没有晋升途径。提高主审法官的待遇也受到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部门的质疑。主审法官在有权签发判决书之后感到责任压力太大,希望还是通过原有的领导审批方式分散或转移错判的风险。
这些现象都说明:中国司法改革正在陷入两难境地。
过去在面对来自外部的干预时,法院和检察院在改革方面是存在共识的。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司法机构不得不面对自我革命的课题,共识开始破裂。这种两难也意味着,司法改革不可能继续靠局部的修修补补来推进,必须跳出既有的体制窠臼,按照法治的逻辑和解决现实问题的客观需求进行顶层设计。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首先不得不指出一个最重要的前提条件:中国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不是闭合系统,没有形成自我完成的结构、功能以及涵义。从法律文本上看,最高人民法院被认为是终审机关,是就案件进行法律判断的终极权威。但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受制于作为法律监督机构的检察院,对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导致规范冲突的行政规则没有合法性审查的权限,只能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处理,几乎从来不对宪法文本进行解释。从而导致,审判活动以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局以及信访系统为枢纽,在法院之外形成了一个周而复始的循环圈,贯通法律的顶端与社会的基层。结果,法律判断的主体不仅多元化,而且异议相搅、互相牵制,造成多层多样的拼图式的秩序格局。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制度设计虽然有利于检察独立原则的贯彻,也有利于对行政权的监督,并且大幅度加强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但是,即便如此,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是不能在公诉和法律监督等方面一锤定音。就刑事侦查而言,公安部门享有更大的权力,检察机关并不能真正有效地进行监督和节制。就法律监督而言,全国人大常委会、监察部、纪委、信访系统等等同样享有很大的权限。也就是说,检察活动也以其他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以及信访系统为节点和通道,在检察院之外形成了一个循环圈,使得权限和责任的所在变得非常暧昧。
只要上述体外循环圈没有被打破,层出不穷、永无止境的信访和叠床架屋的互相监督就会把现代国家治理的各种合理形式溶解于无形,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就难以真正推动。而打破这样的循环圈,又有可能导致既有结构瓦解、既有机制失灵,出现整合的困境。总之,如何重构审判权与检察权的关系,是今后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