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中”主事人力次搬龙门,催谷“6·22投票”,希望找一个比较“冠冕堂皇”的借口,继续推动违法“占中”。有法律专家针对反对派已公开的“占中”手法和细节分析指出,尽管“占中”未发生,但根据香港法实行的普通法,鼓吹“占中”以至签为“占中”意向书者,已涉嫌触犯煽惑、教唆和串谋等刑事罪行。
据报道,法律专家指出,首先,宣传“占中”,已涉嫌触犯煽惑罪:煽惑是一项普通法罪行,源于判例Higgins(1801)2East5。1801年,被告人唆使某人家的一名仆人去偷窃主人的东西,仆人拒绝了这一要求。该案法官在该案判决中将煽惑他人犯罪正式确立为普通法罪行,这是英国煽惑罪的第一个案例。
另一案例是Most([l881]7QBD244):1881年,被告人在报纸上发表了一篇鼓励和宣扬将暗杀作为革命手段的文章,被判定构成煽惑罪,即就算没有特定的煽惑对象,也可以被认定是教唆行为。戴耀廷等通过发表文章、公开演讲、组织训练营等方式鼓励、怂恿他人违法长期“占领”中环要道,组织“占中”的行为,已符合煽惑罪的行为要素。即使“占中”未实际发生,宣传“占中”仍构成煽惑罪。
同时,根据0'HadhmaiLL[1996]CrimLR509案,签署“占中”意向书涉嫌触犯串谋罪:1996年,身为北爱共和军成员的被告人和他人协商,若北爱共和军决心继续在英格兰进行武装斗争的话,他们将生产制造炸弹,供北爱共和军使用。虽然最后北爱共和军和英国政府达成停火协议,但被告人仍被判定构成串谋罪。
是次判决反映,如协议各方明确同意为实施协议罪行设定条件,即在某可能发生的事件出现时才实施罪行,也构成串谋罪。从串谋罪的构成要件来看,签署“占中”意向书并选择参与“公民抗命”行动,意味签署人与“占中”行动组织者之间达成共同实施“占中”的协议。如该协议按照他们的意图得以落实,则协议行为本身已构成可在香港审讯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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