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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人权团体吁完善死囚特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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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法律系教授张文贞6月5日在《台湾死刑报告》发表会指出,台湾在2009年签署《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国内法化,但政府直到现在都误解,认为公约第6条并没有要求立即废除死刑,所以台湾目前关于死刑的科处和执行,只要有法律规定就没有违反两公约。张文贞还表示,台湾现行的赦免法没有针对死囚“特赦”建构一套完整机制,并呼吁立法院未来推动修法。

台湾废除死刑推动联盟与英国死刑专案5日上午共同发表《台湾死刑报告:签署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后的国家义务》。英国死刑专案执行长萨尔·雷绍尔(Saul Lehrfreund)指出,保留死刑并不意味台湾违反两公约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公政公约)规定,但该公约确实以废止死刑为终极目标。台湾在2009年签署此公约并国内法化,就代表台湾自愿接受这些限制,有义务制定相关国内法与执行标准,积极限制死刑适用范围。

这份报告的其中一位作者张文贞也说明,台湾在2009年签署《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政府直到现在都有很明显的误解,认为公约第6条并没有要求立即废除死刑,所以台湾目前关于死刑的科处和执行,只要有法律规定就没有违反两公约。

张文贞解释,依照公政公约的规范,台湾在实际科处和执行死刑的规定上,还有很多具体规定待改进以符合。虽然最高法院刑事庭在2009年以后释出努力,在第3审时给予死刑案件言词辩论的机会,但许多政府部门似乎还没意识到公政公约第6条提及的、有关死刑科处与执行的许多程序问题。

张文贞举例表示,公政公约第6条给予死囚在执行死刑前请求“特赦”的权利,而台湾的宪政法律秩序中,唯一握有特赦权的人是总统,总统却到今天都还没意识到,“特赦”应有一定程序。现行的赦免法却没有规定总统有义务回复特赦的申请,也没有回复时间的限制,导致死囚常在等待回音的状况下,就突然被执行死刑。

张文贞强调,这是个程序问题,跟一个国家有没有死刑已是两件事情,但就连监察院、司法院大法官这两个重要的宪政部门,作为死刑犯最后判决确定后可以请求再次考量的对象,都没有意识到台湾应赶快建立一个处理特赦申请的机制,才能符合公政公约第6条的规定。

张文贞补充表示,有关特赦的问题,废死联盟和当时的死刑被告曾在2010年提出释宪,司法院大法官没有受理,理由是《两公约施行法》给予各级政府机关两年的时间,针对不符合两公约规定者进行制定、修正或废止,当时的时限还没到,大法官尚无法断定是否违宪。如今时效过了,这个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张文贞呼吁立法院,可透过赦免法、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监察院组织管理法的修改,将死刑犯申请非常救济的程序制定、修改得更为完足。《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 一、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此种权利应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剥夺。 二、凡未废除死刑之国家,非犯情节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时有效并与本公约规定及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不抵触之法律,不得科处死刑。死刑非依管辖法院终局判决,不得执行。 三、生命之剥夺构成残害人群罪时,本公约缔约国公认本条不得认为授权任何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减免,其依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规定所负之任何义务。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请求特赦或减刑之权。一切判处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减刑。五、未满十八岁之人犯罪,不得判处死刑;怀胎妇女被判死刑,不得执行其刑。 六、本公约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而延缓或阻止死刑之废除。

台湾在2010至2013年间总共执行了21位死刑犯;最近一次执行则是在今年的4月,5人遭枪决。但正如此份报告强调,这些死刑案件均因未严守公约规范而引起关注。自2003年以来,国际上只有39国曾执行死刑。综观过去10年,此39国中也仅7国每年处决公民人数达10人以上。台湾的死刑判决与执行值得高度关注,亦与先

前批准之公政公约规范背道而驰。

今年4月29日,法务部长罗莹雪签署了争议的死刑执行令,杜氏兄弟极有可能是冤案,刘炎国的死刑执行程序有明显瑕疵,监察委员已经立案调查。在这个时间点公布《台湾死刑报告》有极大的意义,台湾政府必须再次反思及面对2009年已经成为国内法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课以台湾的义务。签署《公政公约》不代表要“立即”的废除死刑,但是《公政公约》的确以废除死刑为终极目标,因此台湾有义务制定相关国内法与执行标准,积极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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