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演员黄海波被曝因涉黄被捕,被拘留15日后转作收容教育半年。该消息披露后,网友纷纷指责处罚太重,更有媒体公开为黄海波鸣冤,并呼吁“全体司法界的人士、法律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一起携手,早日促成全国人大废除同样违法的收容教育制度。”该呼吁很快得到中国法学界泰斗们的回应,据报道,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等40余人起草《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书》,将于近日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应松年,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等40余位法学学者、律师联名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学者们一致认为,收容教育规定与立法法不协调,易出现随意执法或选择性执法。这是继2014年5月4日,包括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郭道晖、北大法学院教授张千帆在内的一百多位学者、律师和女权工作者等,联合致函人大常委会要求废止收容教育之后,中国法学界的又一次集体发声。
收容教育制度的源头是1991年9月4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而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上述学者律师认为,立法法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人身自由提供充分保护的意图,从而明确把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列为法律绝对保留事项。然而,现行收容教育制度通过严禁卖淫嫖娼决定确立,其关键性制度是通过该决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得以建立,与立法法不协调。
建议书称,在现有的收容教育制度下,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轻则受到不少于6个月重则长达2年之久的限制,客观上比构成犯罪而被判处的某些刑罚还要严厉、严苛。收容教育的调查、决定、执行均由公安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完成,无需经过司法调查程序和控辩式的法庭审理就可长时间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显然违反法治精神。
上述学者律师指出,收容教育办法对收容教育的规定简单、粗疏,且存在漏洞。对应当收容教育的对象界定模糊,导致适用上的混乱。由地方制定的标准各种各样,缺乏内在一致性;6个月至2年的处置空间,赋予执法机关过大的裁量权,必然给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会出现随意执法或者选择性执法。为此,40余位学者律师表示,收容教育制度安排不合理,应当予以废止。2013年底,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社会各界把关注焦点集中于收容教育制度。从对于黄海波案件的处理来看,相关部门是希望将黄海波立为反面典型。不料弄巧成拙,被法律界人士借机掀起一波废除“收容教育”的浪潮。
收容教育制度作为中国在特定时期的产物,以“教育、感化、挽救”卖淫嫖娼者为原教旨。但值得关注的是,该制度执行了二十余年,没有证据充分证明该制度减少了性服务的提供或者购买。相反,有研究表明,收容教育并
没有能够提供有效的教育和职业培训,使被收容教育者脱离性行业。一项研究对24名曾被收容的女性进行了访谈,结果表明她们全部在离开收容所后重操旧业。
不可否认,在中国社会的现实土壤中,收容教育制度都存在废止的基础。当初,中国国务院共颁布了《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和《收容教育制度》三个行政法规,现在,大学生孙志刚以生命代价让《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了;由上访妈妈唐慧的控告让劳教制度废除了,黄海波案能否成为一个撬动收容教育制度终结的一个杠杆,还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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