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6月10日发表的题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该白皮书说明中央拥有对港全面管治权,“一国”与“两制”并不对等,并对“爱国爱港”下了明确结论。其实,早在2007年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党组书记的吴邦国在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组织座谈会上就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香港固有的,而是由中央授予的,“香港不存在所谓‘剩余权力’问题”。这与现在的白皮书口径是一致的,也是中央对港态度一贯性的表现。
香港回归10年后,即2007年6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于北京举行“纪念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当时吴邦国发表题为《深入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把“一国两制”伟大实践推向前进》的重要讲话。当时,他已驳斥了香港反对派声言,基本法没有明文禁止的可以做,甚至妄言仿效外国采取联邦制等发展模式。
吴邦国在讲话中,强调中国是单一制国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的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香港固有的,而是由中央授予的,基本法相关规定明确了香港特区法律地位,表明香港特区处于国家完全主权之下。
吴邦国进一步解释:“中央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多少权,特别行政区就有多少权,没有明确的,根据基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央还可以授予,不存在所谓的‘剩余权力’问题。从这个角度讲,基本法是一部授权法律。”
吴邦国又引用了基本法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部分。”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区依照本法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吴邦国又指,香港基本法条文涉及了方方面面,但贯穿其中的灵魂就是“一国两制”,“准确把握基本法精神实质,最核心的是要全面正确地理解‘一国两制’方针,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他续说,维护国家主权,是落实“一国两制”方针、贯彻实施基本法的前提。基本法规定的一系列中央行使的职权、负责管理的事务,是体现国家主权所必不可少的,也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所必不可少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最大特点是行政主导”,这是吴邦国强调的第二个问题。他说,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有人提出香港要搞“三权分立”。1987年4月,邓小平同志会见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明确指出:“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现在就不是实行英国的制度、美国的制度,这样也过了一个半世纪了。现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断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吴邦国表示,根据这一重要思想,基本法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出发,确立了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
长官在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的设置和运作中处于主导地位。
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也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不仅要对特别行政区负责,还要对中央政府负责。这套政治体制既保留了香港原有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也适应了香港回归祖国后的现实需要,是实现“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全面准确地把握这一点,对于保证“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贯彻实施,正确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者的关系,也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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