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在小范围征求意见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修订草案(下称《规范》草案和《规则》草案),已在律师圈子中广为流传,且引起了极大争议。尤其是新规中“增加对律师网上行为的约束”引起律师界尤其是一些大V律师的抵触,平和者认为缺乏操作性,激烈者认为有剥夺律师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嫌。
“约束律师网上行为”引不满
北京律师王甫摘出的内容显示,新版规范》草案和《规则》草案中,律师在案件审结前,擅自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诉讼文书、证据材料、辩护、代理意见,最高可给予中止会员权利1年的处分;两份草案还对律师的网上行为做了诸多约束。
增加对律师网上行为的约束,是此次《行为规范》和《处分规则》修订最显著的内容之一。此前,无论是《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还是《执业规范》和《处分规则》,完全没有提及这方面的内容。
《行为规范》草案第85条规定:律师应当谨慎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发表评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媒介,发表有关案件或公共事件的过激或不当评论……不得以呼吁、联合他人为自己承办的案件制造舆论声势和压力,或者组织或参与在互联网上聚集、围观、声援等不恰当运用互联网等媒介的方式,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审理案件。
《处分规则》草案第39条规定还列举了大量属于“不当运用互联网等媒介”的情形。
《东方早报》报道称,这些规定遭到了律师们的反对,平和者认为缺乏操作性,激烈者认为有剥夺律师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嫌。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立华说,修订内容很多,特别强调的不是律师网上行为,而是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而中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说,律协加强道德教育和执业规范是可以理解的,但“得对这个行业发展有好处,是正确的方向,不能处处是打压”。
修订新背景
现行的《处分规则》是1999年通过,2004年进行了修订,距今已有10年时间。此次《处分规则》草案中附录的修订说明称,旧规与2008年起施行的新《律师法》和司法部2010年修订颁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不相适应,也不能反映修订后《律师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违法处罚方面的调整和完善。修订说明还称,目前,随着律师队伍的快速发展,律师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少数律师不当运用互联网等媒介的行为,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的行为以及不诚信、不遵守职业道德的行为等,亟须以立法、立规的方式加以规制。”
实际上,早在2013年年底,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已经申明,要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据介绍,2007年11月初,中国律协即正式启动《处分规则》的修订工作,由中国律协规则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共同组成修规小组,于2012年8月初形成了修订稿初稿。2013年1月16日,全国律协纪律委员会听取了北京、天津、福建、云南、河北等律师协会对修订初稿的反馈意见后形成文字稿送司法部征求意见,随后再次修改形成目前的修订草案。
严惩“死磕派律师”
报道指出,这些规定主要针对的并不是不加区别的所有律师,而是特定的律师群体,尤其是近年来在经常在网上制造公共事件的“死磕派律师”。网络上有许多活跃的律师,非常热衷于对公共事件发表意见,甚至在很多时候直接介入事件发展过程,加之有些著名的大V律师经常不加核实就转发一些谣言,以至于许多网友对律师印象不佳,认为律师都不是好人。
公众经常看到,在一些成为公共事件的案子中,如果警方在没有定罪的时候就公布了嫌疑人的照片等个人信息,律师和媒体都会很愤怒地指责警方这样做是错误的。但奇怪的是,律师们却经常自己公布更多的当事人信息。比如李天一案,警方在从头至尾,都十分谨慎地使用了“李某某”、“杨某某”,但由于一开始就有人在网上爆料,所以,即使李天一还处于应当受到法定保护的年龄,他的名字也没有得到律师的保护,一度在公开的媒体报道中也毫不客气地直接指名道姓。而受害人杨女士的信息则始终保护得很好,连真实姓名都没有泄露出来。
还有其它更多案件中,也都存在这种情况。在定案前,警方平等地保护了原被告各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而律师则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性地披露对方的个人信息,尤其常见的是或明或暗地指出对方的家庭背景可能存在官员、富豪这样容易引起轰动效应的信息,制造话题。比如李天一案、“我爸是李刚”、药家鑫案等,都是这样,如果没有对方家庭背景的信息,暗示存在权法交易、司法不公,显然不会有人关心这样的案子,至少不会引起那么大的轰动效应。律师这样为什么这样做呢?一方面是担心权力干预司法,另一方面也往往有制造舆论压力,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考虑。新规涉嫌限制律师公民权?
《行为规范》和《处分规则》草案针对律师披露代理案件的信息也制定了约束条款。《行为规范》草案第60条规定,“……不得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案件审结前,擅自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诉讼文书、证据材料、辩护、代理意见,或者向第三人泄露案卷信息。”
中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副主任王才亮对于律协限制公开的做法表示不解,“我们还在推动司法公开,娘家人律协反而限制公开,这与大方向相悖。” 他说,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案件外,案件审判信息本来就应该公开。在实践中,媒体本就能报道庭审情况,甚至法院自己还在公布案件审理信息,比如法院通过微博直播庭审情况等。
在王才亮看来,律师也是公民,进行批评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党和政府也有义务听取公民的批评意见,全国律协不应该动辄将批评定性为“攻击”、“诋毁”。他说,两份修订草案存在原则性错误,律协只应该管律师执业当中的问题。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已经收到了很多律师的反映。韩嘉毅说,很多律师都反映,如按两个草案内容执行的话,对律师执业影响很大,“刑辩律师被束缚得太严重了,不能说话、不敢说话、不能做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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