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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限制令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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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中国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指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不得配建大型广场等设施,如擅自扩建相关负责人将受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责。此《意见稿》的公布,意味着中共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的限制首次向行政法规升级。

1988年9月,中国政府首次颁布《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建设。之后,又分别于1997年、2003年、2007年以《暂行条例》为基础,再次发文限制,一度细化到“省(部)级党政机关办公楼‘造价’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

而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层对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2013年3月,新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把“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列入了本届政府的“约法三章”中。

据陆媒报道,与以往限制“楼堂馆所”的规定和文件不同,本次公布的《意见稿》,从对资金、审批、建设、监管等多个环节,对修建楼堂馆所的全流程进行约束。据悉,《意见稿》重新界定了楼堂馆所的范围,限定为党政机关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置换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包括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党政机关业务用房项目等。

《意见稿》还规定,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环保原则,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当简洁朴素,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和大型景观等设施。此外,为弥补《暂行条例》的监管漏洞,中共此次印发的《意见稿》还特别规定了建设项目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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