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周永康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审查。“康师傅”终于被公开示众了,但他在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不良影响尚远远未得到清醒认识,更无从谈起清理。这时回看一下斯伟江律师2012年5月在博客上发表的那篇有关中国司法的前世今生的博文必又是另一番体会。从社会背景上来看,中国社会已经具备一定的公民社会雏形,私有财产的普遍和高等教育的普及,信息流动的通畅及公众舆论的一定自由,都让司法,甚至政治,无法再回到过去。

2011年4月斯伟江(右)在江北法院外等候开庭(图片来源:百度图片)
斯伟江律师对中国律师及律师业所处的环境有着独到的见解和清醒的认识,是中国律师观察中心的积极推动者和支持者。曾游学美国,思想囿于旧儒家和自由主义之中,律师执业位于商业和法律援助之间。2011年4月19日斯伟江接受李庄家属的委托将出庭为李庄辩护,其辩护词一时引为美谈。2013年3月21日斯伟江的新浪微博被注销。2013年3月21日斯伟江新浪博客、财新网博客、凤凰网博客、天涯博客全遭关闭。
从重庆说起
重庆打黑终于露出了它的本色,利用公权力摧残社会上的每一个阶层,无论是私营企业级,警察,官员,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甚至是王立军,只有一个人似乎是最安全的。但是,他也是不安全的,这种人人自危的状态,就是因为没有法律。难道重庆实施的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吗?不是,同一部法律。所以,问题出在执行机构上,古人说,徒法不能自行。说白了,没有执法机器的合理设计,法律的执行就会达不到立法的目的,乃至黑心和尚念经。
钱穆先生说:我认为政治制度,必然得自根自生。纵使有些可以从国外移来,也必然先于本国传统,有一番融和沟通,才能真实发生相当的作用。换言之,制度必须与人事相配合(钱穆1955)。剖析我国的司法制度,不能不从源头开始。北洋、民国的司法
截断众流,先从北洋开始。毕竟北洋是正式走向共和后的第一站。北洋政府强调“司法不党”。1912年时任司法总长的徐世英饬令“凡未入党者,不得挂名党籍,已入党者,即须宣告脱党,倘以党籍关系不愿脱党脱离,尽可据实呈明,将现充法官职务即行辞职。”1920年大总统申令司法不党主义。虽然北洋司法在当时的政局动荡的情况下,存在司法权不统一,人才缺乏等毛病,不能不说,其初衷和方向都是符合法治的。但,当时的政治,确实只是军阀政治,所以,司法独立,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对此乱局,各人开出的药方都是不同的,有的人,随着处境的变化,也会改变自己的观念。如孙中山。
孙中山先生是一个西式的人,但随着军阀政治的实力游戏的展开,形势比人强。孙中山的政党观,由推崇西式多党轮流执政的政党政治,转变为由革命党独控政权的“以党治国”。当然,如同多党制是西式政治泊来品,这个党治也是从北方的双头鹰:苏俄学来的。
1923年苏俄政治顾问鲍罗廷抵达广州。1924年国民党改组,其路线是,三民主义为体,俄共组织为用。主要借鉴了苏俄的治党治军经验。孙中山也变天赋人权为,“民权不是天生出来的,是时势和潮流所造就出来的”。孙中山的以党治国,革命民权的学说的逻辑:“人民拥有政权,治权由政府掌握,但在革命时期,政权治权均由国民党代行。作为治权之一的司法权自然要掌控于国民党手中,五种治权之间主要不是分权制衡,而是职权分工的不同,这与整体倾向密切关联。”这个论断,熟悉我们人大制度的人,听着是多么熟悉。我曾多次听我们的区人大主任说,人大和政府,不是分权制衡,是一条船上的人,是给政府出谋划策,共同前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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