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的一天,武庚飚和妻子傲优娜从加拿大回国随即被有关部门控制。武庚飚和傲优娜2006年移居加拿大,空留时任内蒙古政府法制办主任的父亲武志忠和母亲于慧珑。武志忠在2013年12月被以5宗罪判处无期徒刑,目前案件正在内蒙古高级法院二审。武志忠的一审罪名中,隐瞒境外存款罪最受关注。
2013年12月,原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武志忠案一审宣判,其被判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隐瞒境外存款5宗罪,涉案金额超6000万元。
武庚飚的口供称,于慧珑从2006年开始,向加拿大给其汇款,直到2012年武志忠案发。法院一审认定,于慧珑向加拿大共汇款170余万加元、50余万美元,其中一笔还使用了武志忠的身份证。检方指控称,这些款项按照当时汇率超过了1466万元人民币。
这些款项用了43人的身份证,分65笔汇往国外。但其并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一份证明显示,2010年,武志忠仅报告了9.67万的工资及津贴等收入,以及家庭的2套住房,其余各项报告均为零。
武志忠否认知晓于慧珑向加拿大汇款的金额,只称知道于慧珑曾往海外汇款。
“2005年于恵珑身患癌症之后,担心自己有意外后,武志忠再婚,会对儿子、儿媳、孙子等的生活照顾不周,故瞒着武志忠在长达几年的时间内分多次给儿子、儿媳汇钱以贴补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支出,而且明确和借用身份证汇款的人说不要将此事告知武志忠。”武志忠的辩护律师、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李德民说。
隐瞒境外存款罪为何如此少见?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副教授王莹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被判处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情况很少,“主要问题是线索少,少数有线索的取证也特别困难。”其介绍,实践中侦查此项犯罪往往需要赴海外取证,更加大了办理的难度。
我国刑法在1997年就规定了这一罪名,根据最高检的司法解释,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但《刑法》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罪将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现实中又往往与动辄量刑无期、死缓的贪污、受贿等罪共处,因此如在“数罪并罚”中被忽略不计,则失去了量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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