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刘维上诉案将于北京时间8月7日,分别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5月23日,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在湖北咸宁一审宣判,其中,刘汉刘维等5名被告人被判死刑。观察人士认为,对于刘汉一案外界此前多有期待,媒体曾一路深挖其背后盘根错节的势力,新华社直指其有大靠山,“大老虎”周永康之子周滨被锁定,中国官方更是早在一审前就将刘汉一案定性为“情节恶劣、危害严重,是近年来中国国内公诉的特大涉黑犯罪集团”。而随着周永康案的正式公布,以及其子周滨的被捕,作为“案中案”的刘汉刘维案判决结果或将成为周案最终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2013年4月,公安部指定此案由湖北侦办。办理该案的公安民警辗转四川、北京、广东等10余个省市,掌握了大量刘汉、刘维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犯罪和指使杀人等主要犯罪证据。该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20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涉案人员涉嫌多个严重犯罪,其中刘汉、刘维涉及15个犯罪罪名,情节恶劣、危害严重,是近年来中国公诉的特大涉黑犯罪集团。
2014年3月31日上午,刘汉、刘维等36人在湖北咸宁的5个法院受审。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出,被告人刘汉、刘维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汉等36人涉黑案中,陈力铭等5人案、桓立柱等3人案、曾建军等5人案、旷晓燕等3人案、刘学军等3人案、刘维等7人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法定程序,分别于4月1日、2日、14日休庭。
刘汉等10人案4月19日上午结束了法庭辩论,刘汉等10名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法庭将依法择期宣判。至此,刘汉等36人涉黑案历经17天审理,一审全部休庭。
2014年5月23日上午,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汉、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均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袁绍林、文香灼、张伟、曾建军、黄谋、刘岗、旷小坪、钟昌华、桓立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被告人孙华君、缪军、陈力铭、曾建、詹军、李波、旷晓燕、郑旭、仇德峰、李君国、肖永红、孙长兵、王万洪、闵杰、车大勇、王雷、刘光辉、刘小平、刘淼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或判处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部分被告人并处一定数额罚金或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被告人刘学军、刘忠伟、吕斌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三年、十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被告单位汉龙集团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
法院共判处5人死刑、5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4人无期徒刑,22人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截止2014年6月3日,刘汉、刘维等七案上诉期满,刘汉、刘维、唐先兵、田先伟、张东华、刘小平等二十名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四川汉龙有限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刘汉提出,其本人“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图”。此外,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是合法的民营企业,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员工与汉龙集团存在劳动关系,所获收益为正常的劳动报酬,刘汉并未为组织成员逃匿提供资助,故不存在“以黑护商”和“以商养黑”的相互关系。
刘小平及其辩护律师提出,汉龙集团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刘小平是汉龙集团的一名高管,其涉嫌的罪名不具有暴力型、胁迫性特征。不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经过多达数十人的供述、证言等众多证据,咸宁中院确认了关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四部分证据,而上述四特征也是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要件。
2014年7月14日,湖北高院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述被告人及被告单位上诉案。刘汉等上诉案经过6天开庭审理于19日休庭,刘维等上诉案经过4天开庭审理于17日休庭。
2014年8月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将于8月7日,分别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述被告人及被告单位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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