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往今来,人情重于法理,这已经成为一种惯性思维。中国人不论遇到工作上的事还是生活上的事,是大事还是小事,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办事“找人”。所谓“找人”,就是找熟人、找关系。找了熟人和关系,事就好办,否则事就难办或办不了。作为人类的个体,生活在这个纷繁复杂的社会里,必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事情,你是选择“遇事找人”,还是选择自己解决呢?

中国传统文化
近期,《共识网》刊文分析了遇事找人和孤立主义文化心理,作者崔璨表示,无论男女老少,找人似乎已经成为中国人处理各类纠纷的首选方式。
“找人”这个词语由动词“找”以及这个动词所带的宾语“人”组成。从语言学的角度来说,这是一个动宾结构式的词汇。如果我们仔细去深究这个动宾词汇背后的含义,那么找人这个词就显得非常有意思了。首先要说的是这个要找的人是谁?如果我们以上文提到的那三种情况来继续分析的话,我们就能得出答案。如果你的车和别的车发生了摩擦,你要找的人一定是在交通部门的、或者是法律行业的人,因为他们可以通过他们的专业知识或者是影响力来替你规避风险,做出对于你最有利的行为。同样的,某个老年人在吵架的时候找身边的人评理也不是随随便便找的,精明的中国老年人在吵架的时候会敏锐地观察着身边人的一举一动,从中选择一个最站在自己这边的人作为他找来评理的对象,几十年的社会历练可能就体现在那瞬间找人的能力上。至于小孩子吵架找人就更好理解了,他所找的人一定是一个比他吵架的对手更有实力的人,比如说是某个学长、或者是社会上的某个江湖名号比较响的大哥。他认为这样的人能给他提供安全的庇护。
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这些所找的人,我们就能发现他们身上具有以下的几个特点。首先,这些人在当事人看来,无论是在情感上还是在理智上都是站在自己这边的,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是句没有用的废话,毕竟不会有哪个傻瓜去找一个仇恨自己的人帮忙。其实这种认识还停留在表象,因为关于是否对自己有利是建立在当事人自己的判断之上,而不是基于实际的事实行为和结果上的。简言之,我找的人是否有用,那得看实际的办事效果如何让。找的人没帮上忙这种事这样的例子在生活中也屡见不鲜,我们经常能听到这样的话:“找他有个屁用!把我的茅台给收了,结果什么忙都没帮上!”是啊,既然找的人不一定能管用,那为什么当我们遇到问题的时候还是孜孜不倦地选择找人帮忙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不得不去总结所找之人的第二个特点,我们通常所找的人都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具有一定话语权的人。用咱老百姓的话来说,就是这个人手里面有权力,能把我的这个事给办了。用布尔迪厄的学术腔调来说,就是这个人的象征资本比自己多。在利己主义心理的主导下,我们都会选择让自己损失最小的方式来处理问题。从这个层面来分析的话,我们就会明白为什么有些朋友一遇事就立刻找人了。
通过对于所找之人的特点分析,我们会发现很多奇怪的现象。因为在上文的有关处理问题的首选描述中,至始至终都没有社会公权力的介入。即使是最后需要通过交警处理抑或是通过法院仲裁,那都是在找人之后发生的事情。更何况,类似邻里纠纷、寝室矛盾这样子鸡毛蒜皮的小事还上升不到需要通过警察、法院来处理的地步。就像一些学者所说的那样,中国社会现在还依然处在转型之中,还没有完全从传统的熟人社会过渡到现代的公民社会中。我们的思维可能也还停留在传统社会的处理问题方式中,这种思维惯性并没有因为我们身上穿的的西装和居住的洋房而有所改变。在传统社会里,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康,我们很多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再加之公权力的滥用,令本就少得可怜的能够保护自己权益的法律条文变得如同一张废纸。与其去相信法律,还不如去相信某些掌握权力的人!他们才有可能带给你实实在在的好处。在当今的中国,一些大的、涉及到切身利益的大问题可能会通过先找人、再走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而对于生活中的一些小摩擦、或者是鸡毛蒜皮、连警察都懒得管的事情,国人的这种遇事找人的思想行为方式还依然坚如磐石地存在着。如果我们的社会不能从他偿型转变成法偿型,那么我们的社会也将停留原地、无法进步。
前文中我们说到遇事找人是利己主义心理作祟的产物,那么着是否表示我们可以原谅和理解这些遇事找人的行为呢?答案也是否定的。首先,遇事找人这种行为不是从道德和法理上来解决问题。中国人似乎有一种心理,只要大多数的人站在我这边,我就是正确的。更何况这个所谓的大多数人还都是处在自己的利益圈内的人,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的公允性自然就会受到质疑。久而久之,这会使我们中国人的很多行为方式不按照法理来进行。其次,遇事找人也不一定能真正地解决问题,相反,还有可能成为日后的某些矛盾埋下伏笔。因为你通过找人的方式来解决了问题,赢得了你最大权利的同时也就意味着牺牲了对方的权力。且不论仔细分析主客双方在冲突中所各自承担的责任,就算用最为中庸的折中主义方式来处理问题,遇事了也总要各打五十大板吧。可遇事找人就不一样,这种处理方式总是以最大化牺牲对方为目的,自然是无法让对方从心里认同这种调停手段。我们说问题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去解决它,如果说我们在处理一个问题的同时却在悄然种下另一个更大的问题,那么从社会和谐的角度来说,还不如当初不去调停这个问题。如果我们从更广泛的民族文化心理角度来分析遇事找人这种处理问题的行为和方式,我们就会发现这种行为方式是中国人文化传统里的不宽容因素所造成的。中国人宽容吗?我的答案是否定的。也许有人会对我说,我们的历史上有那么多一笑泯恩仇的故事、有那么多以己度人、宽恕他人的例子。但是我想说:那是少数,那是精英。我们不能用精英的思维逻辑来规范大多数人的言行。从国民性的角度来分析,遇事找人这种行为从深层面反映了国民心理中的不宽容因子。我们找人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让这个人于情于理都要站在我这边。站在我这边之后,就造成了一种我是大多数、我就必然代表着真理的假象。这还没完,一旦占了理、或者是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同,当事人便会充分发挥中国人“得理不饶人”的丑陋恶习,动用自己身边的资源、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煽动技巧,最终的目的只有一个:把自己的对手孤立起来。
这种心理最能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冲突里,你是否对这样的情形感到熟悉:一群人会在背后开有关另一个人的背后会议,最后达成关于集体孤立某一个人的共识。纵观中国的历史,当某一个个体以一种不一样的姿态存在的时候,那么这个个体就会引起所在群体的不安,他们或者打压这个个体或者孤立这个个体,直到这个个体最终选择向群体屈服。如果不屈服的话,那么所在群体会采取一切手段让你噤声或者消失。
这样的例子已经无需多语,古往今来,我们看过太多独钓寒江雪的明哲保身者。当我们做了沉默的大多数时,其实就在无形中宣布了那些独立于我们群体之外的人的死刑。章伯钧、储安平、北岛、……不胜枚举。这些人也许无法提出改变社会的真知灼见,这些人也许只能在纸张和笔墨间指点江山,但是我们没有权利因为这些人和我们的观点不同就去将其放在所谓群体的对立面上,更没有权利因为我们是大多数而将这些人的正当权利进行剥夺。善待社会里的那不讨人喜欢的小部分是一个国家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如果一个人因为言论和主流价值不符就被判定位有罪,那么这就是文明的倒退。作为有良心的知识分子,我们是否应该在更多的时候怀着包容的心态去面对那些所谓的“异端”呢?
当遇到事请了,你是准备立刻找人还是采取别的方式呢?
答案由你自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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