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谁要为否决政改负责?

声明:本文转载自 「香港《信报》」,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在人大常委会做了落闸的政改决定后,泛民的二十七位议员已表明必定会否决按这框架而制订的特首选举办法的方案。可能中央也知道泛民否决方案差不多是肯定的了,故现在的策略就是把方案不能通过的责任推卸予泛民。

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早在深圳举行的政改座谈会中,就表明若政改方案不获立法会三分之二通过,不通过的人应承担责任。最近期就是梁振英也提出若方案被三分之一立法会议员否决,这些议员必须交代为何认为1200人选委会参与的特首选举比一人一票的普选更为民主,以及他们如何在五年后得到更好方案。这同是一种推卸责任的文宣策略。可以想像这种论述会是建制派未来几个的主要文宣策略。

否决政改的责任由谁来负,就得回到《基本法》的条文。 《基本法》附件一规定:「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人大常委会在2004年的解释把附件一规定的三部曲改为五部曲,加入了两项新安排:「是否需要进行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5条、、、、、、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

从附件一原先的条文看,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建议,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再由行政长官同意。条文并无说明提出修改建议的形式是什么,也没有说明它应是由谁提出。 《基本法》第74条虽规定立法会议员不能提出涉及政治体制的法律草案,但修改建议应不是法律草案,故立法会议员按原文理解,应是有权联合以议案方式提出。

若原先就是规定由行政长官提出,就不会把条文写成先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再得行政长官同意,因如果修改建议是由行政长官提出,那必是他所同意的,之后再要求他同意修改建议,那就是一项无意义的程序。但人大常委会的的解释却说明了修改建议的形式会是一项法案,并必须由行政长官向立法会提出,而不是由立法会议员联合提出。

先从附件一的原文去看,规定修改建议要得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那表示在设计这修改程序时,是期望修改建议应是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共识的。大家要回想在《基本法》起草的时候,香港各方政治力量还未是那么壁垒分明,故按当时草委会的理解,​​是难以预见到了2007年及之后,立法会会是由哪个派系所主导。因此,定下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规定,其实是期望任何修改建议都必须得到当时立法会内各个派系的支持的。也就是期望任何修改建议都应是各方政治力量的共识。共识不是单单一个数字的游戏,而是在于各方得尽力去包容不同意见,以使修改建议能为各方接受。现在人大常委会的政改决定,排他性之强,更甚于立法会内亲北京政团的建议,那令立法会内要达成共识的机会变成零。政改方案未能得到立法会的共识,责任明显不属立法会内属不同政治力量的议员,而是始作俑者的人大常委会。若不是人大常委会定下了排他性那么强的政改框架,立法会内的各方政治力量仍很大可能在未来数月就修改建议达成共识的。

人大常委会解释新加的规定,不只在原先的三部曲加入行政长官向人大常委会提交需要修改产生办法的报告及人大常委会确定报告这两部曲,更确定了相关修改建议是由行政长官向立法会以法案方式提出。

这明显是把立法会内各政治力量就修改建议达成共识的责任交到行政长官手上。由是否需要修改及提出具体修改的建议,人大常委会把主导权都集中在行政长官身上。

因此,要让立法会就政改达成共识,行政长官是有着重要的宪制责任的。若由行政长官向立法会提出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法案,不能在立法会得到三分之二多数的支持,最需要承担法律及政治责任的就是梁振英他自己。实在见不到梁振英有做什么实质的工作去争取立法会的共识,反而只是不断在搞敌我矛盾和推卸责任,实在令人不禁要倒抽一口凉气。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