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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看待公民抗命者?

本文撰于9月22日,作者原意针对“占中”的理念和计划,分析和建议警方和法院的处理手法,因昨日(9月28日)学联成员所发动的公民抗命行动而修改。由于事态不断发展,部分分析未必完全适合是次行动。此文最终成于9月28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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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首梁振英就占中运动发表讲话

执笔之际,香港首次大规模的公民抗命正在发生。9月26日星期五深夜由学联成员发动,占据了已被政府围封的公民广场,一大批市民同时占了附近街道以作声援。一天后“占中”宣布提早行动,支援学生的民主运动。警方决定要在短时间内清场,禁止市民进入政府总部一带,导致大批市民只能占据金钟马路声援被围在政总一带的示威者。未来这两天,公民抗命会否进一步扩大、警方会否用强大武力对待示威者、中央会否出动解放军,执笔这一刻谁也不能确定。

但可以确定的,是政府和警方一如既往,不断重申“占中”及其他抗命及违法行为,损害香港法治,必须果断执法,依法惩处违法者。但政府完全不明白,公民抗命不是一般违法行为,一般犯罪行为的动机,大多出于私人利益考虑,犯罪者也不会明目张胆预告自己的犯罪行为,他们只会尽力逃离法网。公民抗命却完全不同。公民抗命的动机是良知、公义和政治道德,它是藉着违反不公义的法律来唤醒公众的一种集体政治行动,公民抗命者不使用暴力,他们会预先向公众解释抗命原因和方法,他们亦甘于接受法律制裁,以牺牲自己来争取整个社会应该有的法律或政治制度。

公民抗命非但没有损害法治,而且更能帮助完善法治。须知法律也可有不公义的,也可以违背社会所认信的最高政治价值和原则;当法律出现不公义之处,公民抗命者公开地以良知和政治道德违抗它,甚至甘于接受法律制裁,希望借此感召大众,完善法律,这其实是对法律的最崇高的尊重。公民抗命是维系法律公义的最后手段,在自由民主社会中有着正当的角色。

警务处长曾伟雄早前曾说:良心是很危险的事,你的良心和我的良心都不一样,所以最好都是依法办事。这是否说,良心良知之事,是很主观的?公民抗命者说到底是否只是根据自己的尺度而任意行事?不应过早中止抗命行动

如上所述,公民抗命者不是狭隘地以一己私利或朋党利益行事。在公民抗命之前,他们必须全盘审视社会上各政治及法律原则,仔细思量它们应该如何实践,反复自问应该如何是好,然后,他们本着政治道德行动了,这是上下求索的结果。他们可能会错,但这不可以就说他们是主观地任意妄为。即使要论断某一公民抗命行动是否合乎良知或公义,这也不是由政府或警方来做,而且应该交由全体公众来做,每人抚心自问,何为对错。

“占中”作为争取民主的公民抗命行动,不是损害法治,它是依公义本着良心和政治道德违法,用以争取更基本的民主权利。对于参与“占中”的公民抗命者,政府和警方必须明白他们不是罪犯,他们是愿意牺牲自己个人利益,用被捕来争取公义的公民。若警方不把自己看成为当权者维护自己利益、打压异己的工具,若警方是为自由民主社会中的公民服务,那麽在面对公民抗命者进行公民抗命之前及期间,警方就应该克制,应该谅解公民抗命者的行动,更不应过早中止抗命行动。相反,警方应该尽力在公民抗命行动和其他没有参与的公众人士的权利之间,取得平衡。例如,警方可以开通谈判渠道,与公民抗命者商讨如何觅得双方皆可以接受的控制场面的方法,甚至沟通拘捕的安排。若果公民抗命者基于行动考虑而不想与警方对话,那麽警方在作部署时,把“以防万一”防范性的考虑看重一些,也可以理解。

法院可“判罚”不“惩处”

公民抗命者甘於被捕,他们不使用暴力,亦不反抗。他们被捕後,应该施以怎样的惩处?公民抗命者选择违法,也应就其违法行为负上责任,接受判罚;但同时间,检控官及法官应该考虑到公民抗命的道德及政治正当性,运用酌情权而施以较轻的判罚。这里我们不妨把“惩处”(punishment)和“判罚”(penalty)区分出来。即是说,公民抗命者不应被“惩处”,而应该被“判罚”。“惩处”是一种对干犯者行为的否定、反感和愤怒,其性质较重;而“判罚”则是要求干犯者对其行为付出代价,其性质则较轻。公民抗命既然具有正当性,法院就不应该以“惩处”来否定或谴责这行为;但另一方面,基於社会稳定、防止公民抗命被滥用,以及公民抗命为其他人带来的社会成本等原因,法院可以以较轻的“判罚”使到公民抗命者付出一些代价,例如,社会服务令、小额罚款或极短期监禁等。

倘强硬对付显示政府无知

事实上,学生及市民占据政总是和平的抗议行为,完全没有威胁公众安全,但警方一开始便使用过分武力对付手无寸铁的年轻学生,更要在短时间内中止所有抗命行动,导致市民抗争升级,制造不必要的警民冲突。政府和警方若仍以一贯态度指摘公民抗命为犯罪行为,损害法治,并以强硬手段对付“占中”等公民抗命行动,那就显示政府对公民抗命的无知,不明白其在自由民主社会的正当角色。当权者不可不察,务必谨慎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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