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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依法治国不能唯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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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进入倒计时,中共将绘制怎样的“法治中国”蓝图成为各界瞩目的焦点。然而强烈的法治聚光灯更容易让人产生视觉盲点----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也必须认识到,法治对中国虽然重要,法治缺失也确实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重大缺陷和结构性短板,但是对法治的过分迷信,把法治当成是升级国家治理体系的唯一路径,也是中共要格外警惕的问题。正因如此,在10月13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上,习近平强调指出,治理国家和社会要借鉴古代“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经验。

法治缺失导致国家治理体系严重落伍

中国是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恐怕不完全是,否则“四中”也不会开创性的将“依法治国”定位主题。

不可否认,中国并不缺法律。宪法之下,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为主干形成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层法律规范,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也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敢于宣告“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人大的报告反映出即便是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对法治的认识也存在问题----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各类社会规范需要适应各种新生的社会问题而在法治范围内进行不断调整,怎么能说立法已经基本完备了呢?这种不能以动态眼光看待立法的现象,本身就是法治思维缺失的体现。

法治缺失的另一重要表现是至今仍残存的僵化阶级斗争思维。法治的精神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阶级斗争的思维则主导一个阶级压制另一个阶级,阶级之间的生而不平等也导致人之间的生而不平等。毫无疑问,这两种思维是相互对立的。但是直至今天,中共智囊、党媒仍不时宣扬阶级斗争思维。10月12日,党媒《红旗文稿》刊文《不能用法治代替人民民主专政》,宣传阶级斗争,认为专政是阶级社会的特定产物,中国是不可否认的阶级社会,因此不能用法治代替专政。试问在这种思维下,如何塑造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法治缺失还表现在法治文化的缺失,而法治部门的官僚文化正是法治文化缺失的主要原因。在中国,官文化大于法文化的传统有着深厚的历史沉淀,法治从来都不是国家治理的主线。从当代历史来看,法治的缺失也一直是国家治理体系落后的一大问题。官僚文化导致多年来备受诟病的司法体系行政化和地方化问题:一方面,一线审案法官不判案,重大案件则由政法委判决。法律、证据不是判案的唯一准绳,政治、关系、人情都成为法院断案的依据;另一方面,由于人财物受地方政府制约,法院判案得看地方政府脸色,使得司法机关的审判权、检察权无法独立。法治缺失还与中国的社会文化底层也密切相关。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一方面,不论是否合法、是否正当,中国人办事首先考虑托关系;另一方面,亲朋好友之间的纠纷不愿意借法律裁决,一旦走上法庭则意味着撕破脸面,从此再无法交往,在相互羁绊的人情社会中这是个巨大的无形成本。

在法治精神、法治文化的缺失以及社会形态的影响下,中国法治缺失的最突出现象直接体现为有法不依和执法犯法。有法不依在中国大陆可说是一个从上至下的普遍现象。党政官员、行政机关将自己置身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视法律为私宠;司法机关不遵法,公安、检察院、法院该立案的不立案,超期限拖案、压案、揉案,或以人情、关系、金钱、舆论办案;普通民众也不信信服法律和司法机关,而是更相信伸冤上访和网上曝光。

在执法犯法层面,曾经的“政法王”周永康被立案调查。周永康作为政法委书记、政治局常委,拥有调动公安、国安以及66万武警部队权力,手握“国之重器”的执法者都如此犯法。虽然中共并未公布其详细罪名,然而从已被围剿的党羽罪名来看,坊间流传的贪污富可敌国说、滥用职权草菅人命说均非无的放矢。周永康强硬的维稳策略,不仅导致了中国维稳经费超军费,更成为社会问题和群里事件爆发的催化剂,动摇中共执政根基。

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相信法治,不能迷信法治

犹如重度缺钙者容易对补钙产生迷信一样,缺乏法治的中国也逐渐对法治产生迷信,但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缺钙者若只补钙,其疗效并不佳,甚至有副作用。

回顾中国近代历史,当20世纪初传统价值观轰然崩塌之后,西方思想冲刷中国,彼时对自由、民主、爱情等等的狂热信奉几近迷信--自由被认为是人生的最高价值,民主被当做是救国唯一途径,爱情也不仅仅冲破传统礼教束缚而开始挑战最基本的人伦。在此迷信氛围之下,汉字差点消失而完全变为罗马拼音,孔子被扔进垃圾堆差点永世不得翻身,历史差点随付之一炬的文物而灰飞烟灭……今天看来痛惜的,当时只道是寻常。

今天中国对法治的迷信也差不多有着同样的轨迹。因为法治的长期缺失造成了严重政治和社会弊病,不少人开始把法治当成是治国的唯一途径。更进一步的,西方社会“法律主治”的基本法治意识形态逐渐被演变为法条主义。法条主义认为,如果不对发条进行“一以贯之”的全方位恪守,那么法治则无可能践行。因此,不论是政府组织还是市民社会,不论是个人生活还是公共交往,人们都必须从法条中提取相关的标准和尺度来指导行动。将一切归于法治无疑是对社会治理的简单化。不可否认,法治为社会提供了刚性的行为准则,构筑了稳固的秩序框架,但与此同时,迷信刚性的法,也必将为其锋芒所伤,中国历史上已付出过沉痛代价。

2300年前,商鞅在秦国实行“连坐”法:编定户籍,使居民相互监督,一家有罪必须九家告发,否则十家同罪。立法之后,秦国社会路不闭户、夜不拾遗,秦国人民努力生产、骁勇善战,秦成了中国第一个“法治国家”,并凭借强大的国力与战斗力灭六国统一天下。但 “法治”也为秦埋下日后崩塌的隐患:秦法作为秦国唯一的治国依据,也成为秦人唯一的处事准则。从此道德、人伦、感情、思想统统被抛弃,相互揭发不讲证据、六亲不认,只讲立功、避祸。虽然将刚性的法作为一切社会治理的原则,短时期内能成就强大的军事帝国,但不久之后就被唾弃为暴政。

秦迷信法治而亡被其后历代君王奉为最大的教训,从汉武帝时期“独尊儒术”开始,中国重回“以德治国”,道德伦理纲常主导的社会秩序延续了两千年,这是对秦朝法治迷信拨乱反正的两千年。同时吸取周以礼乐治国终至崩塌的经验,汉以后的中国既不迷信法,也不迷信道德,而是以“外儒内法”为主线将各种思想杂糅,形成完整的国家治理体系。

由此可见,历史证实不迷信法治而以综合体系治国是适合中国的。对某单一价值观的迷信,将社会治理简单化的做法必将导致独裁与暴政。因而在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中,“柔性”与“多层次”是两个必不可少的要素。

“柔性”在中国古代的国家治理中体现为“仁德”,而在现代的国家治理中体现为“人性化”。虽然都是“柔性治理”,但“仁德”与“人性化”有本质的不同。“仁德”是明君、清官的恩典,出于官本位;“人性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是以人为本。因此,“仁德”凌驾于法治之上,而“人性化”则基于法治,但又让冷冰冰的刚性法治具备人文关怀的内涵。“人性化”治理,在严格执法的同时,积极采取非强制性方法,例如城管将暴力追打小贩改为文明劝止,乌坎事件中对争取正当权益村民的过激行为采取既往不咎的妥协态度。事实上,“多层次”在古代体现为“外儒内法”或乡绅、族长调解,而在现代则演变成制度化的党纪党规、调解制度、上访制度、仲裁制度等。众所周知,与西方不同,中国人产生纠纷,不论占不占理都不爱打官司。原因在于中国是个人情社会,群体意识大于个人意识,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并不一定需要,也不能完全依仗司法来解决,走司法途径所耗费的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往往都是不合算的。所以,不能说中国人是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而是中国社会中一直存在其他解决矛盾的机制,比如调解制度、上访制度以及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仲裁制度等,如果将这些机制全部扔掉,完全靠法律治理社会,恐怕是治理不好的。

因此,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破除对法治的迷信,兼用“柔性”与“多层次”的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手段。

没有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依法治国就是空话

在不迷信法治后,法治的边界便渐渐明晰:既然法治不是万能的,那么它必然有个边界,在现代社会中,正式的制度与非正式的制度同时运行,共同构筑了完整的国家治理体系,而法治仅仅是正式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因此,当社会治理结构有缺失时,仅在某一环节强调法治,并不能解决社会治理问题。依法治国不能依靠单薄的法治,而必须依靠完整的法治体系链条和社会治理体系。

解决社会问题,不论是治标还是治本,法治都不是唯一选择,也无法完全解决问题。

从治标的层面上说,解决社会问题最急迫的是解决社会纠纷。产生社会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权利不明确,二是寻租。而不论是哪种纠纷,法律都无法完全界定。在社会生活中,权利既包括财产的权利也包括感情的权利,法律能界定的只有财产权。因此,婚姻法能保全婚姻关系中各方的合法财产,却不能保全双方的感情;赡养法能规定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却无法规定子女对父母的关心。而面对寻租,法律虽然能够界定腐败、盗窃、强奸、杀人以及一系列侵权行为,但无法阻止人们利用法律进行“合法的寻租”。靠打官司挣钱的现象,不仅西方有,中国古代与现代也都有。海瑞曾说“种肥田不如告诉状”,打官司的并不一定都蒙受了冤屈,恶人先告状,在证据不清楚的情况下,靠能言善辩侵害他人利益的事情并不少见。

从治本的层面上说,解决社会问题,除了要解决当下发生的纠纷,更要解决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及纠纷解决后的善后。例如对于留守儿童受虐待或犯罪的现象,如果只依据法律指责监护人没有尽责,简单的将监护人罚款、判刑,那么不仅丝毫不能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反而造成留守儿童更大的悲剧,显出法治的无力。而如果考察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原因,则会采取法治以外的一系列措施:一部分留守儿童的产生是因为父母工作地无法给他们提供上学机会,那么就增设农民工子弟小学,放宽入学条件;一部分留守儿童产生问题是因为经济实在困难,农村教育实在落后,那么就给予经济补助,提高农村教育水平,“免费午餐”计划和鼓励支教、叫停随意撤校并校、为山区学校增设规范校车都属于这类措施。

由此可见,在强调法治的同时,更要完善法治解决纠纷的上、下两端制度的建立,使之成为完整的法治治理链条,当下的中国社会问题,并非都源于法治缺失,更多是由于法治体系上下两端的链条断裂而引起。

上端链条的作用在于避免社会问题的发生。例如高等教育改革,停止大学扩招的步伐,推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在未来将解决大学生就业难与教育资源浪费的社会问题。而教育体制改革、社会保障体制完善以及劳务输出渠道的畅通所解决的就业问题,又将改善其他衍生的社会问题,减少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下端链条的作用在于为已产生的社会问题善后。例如救助站能够成为流浪者的暂时栖身之所,甚至帮助他们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儿童福利院不仅能够使孤儿得到生活的保障,更能保留国家未来的人才。

显而易见,在将法治体系连接到国家治理体系的这些链条,并不据有法治属性,而是具备社会属性。因此,“依法治国”不能将目光局限于法治体系,而应当提升到国家治理体系的层面上考虑。如果不具备完整的现代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只在出现社会纠纷处强调法治,那么“依法治国”将变成“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空话。

综上所述,四中全会虽以“依法治国”为主题,但更主要的任务是通过强调“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即总结曾总结提出的“第五个现代化”。而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不但要弥补法治的缺失,还要破除法治的迷信,更要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链条,将法治与社会治理紧密连接,形成完整的国家与社会治理体系----在中国独有的文化与环境中,依法治国而不唯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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