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仍是司法改革关键

声明:本文转载自 「方远博客」,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以“依法治国”为主要议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进入关键时期。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议题,司法改革备受关注。一直以来,中国的地方司法机关被当成是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党委统一管理,并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人财物制约,形成了司法机关的“地方化”现象;在司法人员的管理制度上,则将司法人员赋予了公务员身份,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管理模式,导致司法人员的“行政化”问题也非常突出。地方化和行政化,是制约中国司法改革和削弱法律公信力的两大顽疾。

文章配图

中国本来就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更多是属于中央事权。各地法院、检察院不属于地方,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监察权,所以司法机关人财物本来应该由中央统一管理和保障。世界各主要国家也普遍实行由国家或一个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司法人员、经费的司法行政事务。习近平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为改革所制定的总目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即所称的“第五个现代化”。运用在司法领域,所谓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就是要求司法体系要摆脱“地方化”色彩,保证地方司法审判和检察机关的独立审判权和独立检察权,真正扮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角色。

可是,中国司法地方化弊病严重,制约着司法改革的进行。中国各级司法系统一直存在两个领导,既要接受上级司法系统的经常性指导,又要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因为散布于各地的司法机关距离地方党委和政府更近,又加上人财物管理受制于地方,所以很多时候沦为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附庸。掌控公检法的政法委书记可以凭借手中的权力干预个案,破坏法院和检察院的独立性。如果公安局长同时兼任政法委书记,则意味着警察权力可以凌驾于法院检察院之上,警方可以主导案件的审判结果。作为地方一把手的党委书记,如果缺乏法治意识,甚至可以让法院检察院在较大程度上成为个人手中的利器,甚至可能“和尚打伞、无法无天”,使得司法机关成为主要党政领导的家丁和打手。这种情况,在薄熙来治下的重庆和周永康担任中国政法委书记期间屡见不鲜。许多民众,面对地方司法腐败所带来的伤害,苦于无奈,频频上访,背后足见各地司法系统遭受太多不应当有的干扰,司法地方化的顽疾严重,已经到了不得不根治的地步。

2013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其中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是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这项改革,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不失为一种进步。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即使司法独立不能在所有层级实现,但是若能保障司法系统排除地方的不合理干扰,仍然是一件好事。可是,去地方化的司法改革方案虽然已经开始试点,但是方案的细节统统不为外界所知,司法改革依旧给人云罩雾绕的感觉。在中国这样一个情况复杂的大国,常年累积的部门、集团利益分化,一项司法改革若想成为现实,固然不易。单从本轮试点改革方案的不为人知来看,或将印证司法改革遇到阻力不方便公开的外界说法。但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仍然应该迎难而上,以“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为标准,推出更加具体和详细的去地方化方案,否则改革便容易沦为空架子。从司法“去行政化”的角度来看中国的司法改革,主要包括两个层面,既是指司法机关不应该成为行政权力的附庸,应该有自身的独立性和一套制度,还指中国的司法从业人员更多时候是官僚体系中的公务员,而非本应当具有的职业司法人员身份。根据大公务员体系的管理模式,党的组织部门严格掌控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职务,而其他非领导职务主要由两院的党组自行决定。这样的结果则是司法系统不仅有法官、检察官的技术等级,还有从科技到副国级的行政等级体系。上至中央,下至县市,各级司法机关一直处在党政系统的阴影下,经常性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扰。比如,周永康执掌政法委期间,经常干预个案,损害法院检察院的独立性,使得本应有较高独立地位的法院检察院只能无奈接受各种各样的批示和命令。作为具体的司法从业人员,法官的职业地位一直缺乏有效保障,没有终身制,没有优厚而独立的薪俸,出于现实考虑,身份不独立的法官群体只能依附于行政权力。法官内部等级森严,彼此之间甚至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担任较高级别的院长、庭长可以凭借掌控升职、加薪、调任等权力来影响较低级别法官的独立审判。这样下去,行政化的司法机关不仅效率低下,互相推卸责任,而且会严重破坏法律本应当有的公正性,酿成一系列不负责任的“人情案”、“关系案”。

众所周知,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推进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他们是法治建设的直接参与者与推动者。法治建设如果不先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身上落实,依法治国就会无法落地。现代化的司法体系应该坚持去行政化,保障司法机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外,根据案件真实情况、法律本身而非行政权力来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政治的问题归政治解决,法律的问题应该交由法律来解决,绝对不能以政代法,更不能让司法陷入行政化的漩涡不能自拔,以至于成为中国司法体系的顽疾。现有的司法行政化缺陷,都是“依法治国”中需要改革的不合理的“国家治理体系”。如果这些制度缺陷不调整,独立审判权和独立检察权就不可能落地,司法腐败就不可能得到根本性解决,整个司法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都会无从谈起。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