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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司法队伍——中国大司改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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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京举行,舆论普遍认为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将借助该会议,全面推行中国司法改革。这些年来,中国司法改革一直都难有建树,甚至出现了越改越乱的局面。如今,习近平会如何应对并改变这一状态也成为外界最为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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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继习近平提出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后,他就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表示,要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就要注重改革举措的配套衔接。毋庸置疑,法治人员的现代化治理能力也应是这一改革系统相关的配套衔接之一。“没有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再科学,也难以实现司法公正。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是建设高素质司法队伍的制度保障,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如是说。

正如《海瑞集·治黎策》所述,“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 同理,若建立一个高效、公正的司法体系,没有司法人员的治理能力现代化,也会让诸多改革措施付之东流。因此,一个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应是习近平司法改革的基本要求。

但遗憾的是,在政治决定一切的中国,司法人员早已被官僚思维污染,根本无从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从而导致整个司法系统出现了种种不良现象,如法官、检察官、公安的履职能力,官员的不守法行为等。久而久之,不仅腐蚀了司法系统的公信力,还造就了国家层次上的“有法不依”现象。这对司法系统而言是非常致命的危险,因为司法底线是社会行为规范调整和国家治理规则中的最低底线,如果突破了这个底线,社会底线和党政法治底线也会相应地被破坏,进而整个社会生活就会形成了一种“破窗效应”----社会乱象和贪赃枉法也就接踵而至。

其实,当下司法人员素质低下的状态,归根结底是制度错配和官僚文化的产物。要改变这种司法乱局,必须对症下药,下重手去清除法律体系里政治这个污染源。早有学者提出,中国的司法改革既是法律问题也是文化问题,但法律制度的冲突容易化解,文化的冲突却粘稠难融。

以史为鉴,近代中国司法文化也存在多层面的冲突,诸如:主权独立文化与司法权独立文化层面的冲突;司法制度文化与司法效应文化层面的冲突;精英文化与政治、社会文化层面的冲突。由于这些冲突,近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未能发挥应有的效用,也不能得到人民应有的尊重,先进司法体制的异化变质,使人民的法律权益得不到保护,也把社会推入无序状态,从而引发暴动或革命,导致法律发展的新断层。而当今社会,司法文化更是在政治权威中迷失自我,一如上文所提到的那样,政治过度的侵染司法系统,不但让法治失去了尊严,也让本该维持公平、正义的司法人员变成了权力的辩护人。这样的司法班子,即无法得到社会民众的认可,也起不到维护国家现代化治理的作用。

可以说,要提高司法人员素质,一个健康的司法文化环境是个充分条件。对中国当下的司法生态而言,以“法律文化”置换司法系统中的“官僚文化”,是实现司法人员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但要实现这一置换,首先要做到司法制度与政治文化的适度分离。

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法律文化是保持司法系统独立、专业的基础。而所谓“法律文化”,其实是由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律艺术共同组成的有机整体。法律思想,就是人们关于法律问题的全部见解和评价;法律规范,就是所有成文、不成文的强制性行为规则;法律设施,就是所有为创制和实施法律所必须的机构设置;法律艺术,法律的创制或实施中所需要的技巧和方法。这四者相辅相成,就是法律文化之整体。很明显,“法律文化”是完全以“法律”语言为价值观的体系;而在官僚文化里,政治利益是一切政策的动机,这种权力逻辑是以“利益”为价值观的体系。如果后者做了主导,前者自然成为被奴役的对象。很明显,当今中国司法就是这种状态。但由于政治的强势,如果不主动“去官僚化”,就无法给予司法人员一个真正的司法环境,因此,只有先把司法“文化置换”搞好了,作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司法人员素质才有指望。

需要强调的是,完成司法文化的置换,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司法人员的能力危机。事实上,除了硬性的法律文化大环境,司法人员素质的提升,还应取决于法治人员自身。试想,如果这个群体的个体素质都不达标,又怎能保证群体的整体素质,而所谓健康的法律文化更是无从谈起。

因而,建立法治人员的筛选机制也是提高法治队伍素质的一大关键。即从司法入口出手,保证司法从业人员的专业性,杜绝一切外行执法的现象。长期以来,由于司法地方化、行政化让一些毫无法律素养的人混入了司法体系。一些司法从业人员反映,各地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大部分都会受到干预,一部分刑事案件和少量涉及国有企业的经济纠纷也会遇到干预。一些党政领导随意对司法机关做出指示,以权压法,导致司法权地方化的倾向严重。这种现象也是导致司法失信于民的主要原因。可以说,提高门槛是维护法治队伍素质的最直接、最简单的方法。

最后,司法人员的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要有一个实体的司法体制做支撑。再有素质的法务人员,如果将其放入一个腐朽的体制内,其结局不是沦为“变节者”就会变成“淘汰者”。一般而言,中国司法体系由公、检、法、司四大机关;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两大系统组成,不管是四大机关还是两大系统,都是一批批庞大的司法队伍所支撑。正因这样,在依法治国中,司法人员是最重要的、最关键的群体。所以,建立一个有机的、独立的司法体制是一劳永逸的事情,不但可以维护和留住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还是确保国家司法系统有效运转的主要保障。

从某种程度来说,司法队伍素质从本质上决定着法治系统的效能,而习近平若想真正推动中国的“大司改”,就必然要依靠这样一批现代化的“司法队伍”,才能保证司法改革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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