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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的司法改革 倒逼可助推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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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依法治国”作为主要议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昨天已经闭幕,虽然社会上期待许久的决定全文暂时还未公布,但是大会公报的公布,已经可以为人们看待四中全会提供许多信息。单从公报的内容来看,党的领导依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虽然写进公报,但是却没有“宪法委员会”和“违宪审查”,而司法独立所牵涉的党权和司法权、政法委与法院的关系未有明确说法。从目前所能接触的信息来看,四中全会的“依法治国”改革未有太大突破,中国的法治之路任重而道远。不过,作为干货最多的司法改革,包括: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可是,社会上一直流行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没有从源头上解决司法独立问题,没有进行司法制度的根本改革,司法改革仍然会流于形式,中国法治的前景仍然暗淡。这种观点固然有道理,可问题是中国是一个有着特殊情况的国家,不会也不可能一下子实现司法独立,这样不仅会招致极大的阻力,而且未必会成功。比较现实的途径是,在执政党能够容忍的范围之内,由执政党主导司法改革,这样不仅不会造成失序,容易推进,而且相对于过去确实能够更好地保障民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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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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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自从17世纪英国光荣革命以来,法治作为现代社会的一大标志逐渐为世人所接受。放眼今天的世界,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公开表示反对法治,即使实际上是人治的国家,都会公开宣称法治。法治的成熟程度,直接关系每一个公民和每一个组织的合法权益,关乎公平正义,关乎社会稳定。鉴于此,对于法治的诉求一直是大多数人的呼声。自从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之后,法治在中国逐渐成为一种社会趋势。可惜的是,中国的法治一直进步有限,每每可见社会上有抱怨法治落后的声音,形势比人强,人心等不得。正因这样,每当看到中共在法治领域的有限进步,尤其是反腐过程中治标不治本以及周永康多次干涉司法的情况,导致社会上总是存在一种不满,甚至认为若没有司法独立,一切都是空谈。

事实上,这种观点固然可以被理解,背后反映着人们对于法治的急切心情,但是却有失偏颇。法治改革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即使是作为现代法治发源地之一的英国,其法治进程同样是循序渐进的,并不是一开始就是司法独立。某程度上讲,所谓法律并不是从无到有地创造法律,而是对已经成为既定事实的事情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确认。言外之意,最终决定法治进程的不是国家和执政党,而是社会上对于法治的诉求和公民社会的成熟程度。反观今日中国,法治诉求固然有,但主要局限于知识分子、大学生、律师等群体,屡屡被诟病的人情案、关系案现象依旧严重,法治意识仍然淡薄,公民社会依然处于滞后状态。在这样的背景下,法治进程不容乐观。知识分子、律师等群体之所以对于法治的诉求过于强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他们看得更远,整天的研究和实践让他们觉得法治应该尽快成为现实。历史的无奈在于,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几十年建成法治,已经算是非常快,但是对于生在其中的人们来说,几十年就是一辈子,如此漫长,等着令人煎熬。正因这样,经常会看到一种现象,有的人一辈子追求法治,可是最终仍然没有看到多大进步,只能带着遗憾离去,而有的人一生下来便经历法治。那些渴求法治早日成为现实的人,其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他们若因为四中全会未提及司法独立而悲观则不必要。

在司法独立难有大的突破之前,具体的、技术层面的司法改革的推进,仍然是一件好事。不管是减少领导干部介入司法,还是设立巡回法庭,乃至符合条件的律师可以成为法官,如此等等,都是值得肯定的,对于具体的人和事都是有所帮助的。比如,设立巡回法庭,可以减少地方干预司法,有助于解决跨省的法律纠纷问题。再如,允许符合条件的律师成为法官,不仅可以缩小法官与律师之间的鸿沟,而且能够让富有经验的律师为法治的进步贡献自己的智慧。

历来改革,都可以分成两个层面,一个是根本的、原则性的制度层面,一个是具体的技术层面。两个层面的改革,只有相辅相成,互为前提,改革才会成功。光有根本性改革而没有相配套的技术改革,改革很有可能流于形式,难以落地。光有技术改革而无根本性改革,改革固然难以一步到位,但是却可以为根本性改革奠定基础。四中全会的司法改革,虽然未涉及司法独立的大原则,但是多项具体的改革有助于为未来的司法独立准备条件。可以这样说,只要具体的改革逐渐成为现实,便会形成一种倒逼压力,司法独立的原则迟早会加以确认。当然,这里有一个前提,即四中全会所涉及的具体改革能够顺利推进,不走样,不被变相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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