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即10月23日,人们翘首期待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并随后发布公报。不出意料,这引发了铺天盖地的评论热潮。这其中,既大有热情洋溢的高度评价和期望,也不乏冷眼观之的不屑乃至尖峻的批评。
为何对同一件事情,评价如此迥异甚至截然相反?事实上,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评价四中全会公报的参照系不同。
如果简单地概括此次公报主旨的话,大致可以一言蔽之为:强化法律作为最高执政者约束地方当局的工具作用。因而,在批评者看来:执政党所谓的法治,无非是邓小平当年提出的作为执政者治理社会的工具、方式意义上的“法制”,不过是以(依)法治国(rule by law)而已;若没有真正的民主、分权和人权保障,便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rule of law)。很显然,这些批评无疑是以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作为评判四中公报的参照物和大前提。若按此标准来观之,四中全会公报当然大有可以物议之处。
问题是,站在这种制高点进行批评是很轻松,但大部分国人仍要生活在现实的中国。批评者们冷眼观之自然可以理解也有其价值,但又失之于苛刻和躁切。
固然,若没有真正的民主作为现实的压力机制,那么掌权者往往很难自愿受制于法律。但另一方面,任何国家的执政者其实都要面对民意的压力。只不过在非民主国家,民意对执政者的压力缺乏直接性、制度性,因而执政者为应对民意而实施统治的方式存在着复杂的多样性。
这就决定了非民主体制并非千面一律:例如,开明的非民主体制会为了赢得民意而尽力促进经济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个人权利;同样是在非民主体制下,有的国家是无法无天、恣意任性的统治,而有的则是法制严明、较为规范的依法治理型统治,如新加坡。事实上,可以推断的是,四中决定所确定的法治方案,其灵感来源和参照模板,主要便是新加坡模式,也即:在不改变执政者的大前提下,加强法律的实施。
固然,这种依法治理并不等于法治,也不一定通向法治。但总比任性的人治要更好一些,只要法律能得到公平地实施,至少会给人稳定的预期。相比于无法无天的非民主体制,依法治理型体制转向真正的法治,可能要容易得多。因为它奠定了法治所必备的法律权威和守法的文化。也有利于实现法治。并有助于培育守法的文化。
由此也可见,从依法治理到真正的法治之间,不存在截然分明的界限,而可能是存在着模糊地带的渐变进程。而且,最理想的进程当然是法治和民主同步推进,但相比落实民主,推进法治的难度可能会更小。因为法治强调的是权力的规范化,而民主却可能事关执政者的更迭。
再者,转型国家若能先行推进法治,转型的震荡和代价会更小,这也正是落实多数人所赞同的渐进改良思路重要的具体操作性路径。因为在缺乏一定的法治要素作为基本游戏规则的情况下,骤然推行民主,极易造成政治各方互不买账的混乱;同时,执政者可能会为拉拢选票而采取种种迎合民意的激进民粹主义短视政策,从而严重损害经济。乌克兰等转型国家在宣布实行民主之后,屡屡动荡、经济停滞、腐败更为严重,就是例证。这反而败坏了民主的声誉,进而阻碍民主的真正实现。相比之下,几乎所有的新兴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从韩国、台湾、新加坡到西班牙、智利等等,其经济起飞却恰恰发端于缺乏民主但具备法制的威权时代,这绝非偶然。
当然,至少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内释放民主的力量,极为必要,也有一定的可行性。尤其是当前腐败的惯性和势力仍极为强大,反腐已进入微妙的高风险阶段,本能促使官员必然会或明或暗的反抗。因此,虽然反腐无疑大得民心,但民意的力量需要通过改革来释放,以对抗官僚集团对反腐的抵抗。例如,通过落实现行法律,放松言论管制,切实发挥选举与人大的作用----而这同时也本就是推进法治的应有之义。
再以中国本国的历史上观之,在这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度里,人治思维深深地根植于国人的基因之中,要想彻底扭转显然寄希望于一次会议所能解决。自清末变法以降,中国便开始了探索实行现代法治的艰辛之途,但一直未能如愿。后新政权建立,原有的法治努力被当做旧法予以强力清除,并实行“无法无天”(毛泽东语)的专政。即便是结束极“左”非常状态、并提出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改革开放之后,人治与法治(法制)孰优孰劣的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争论不休。直到近最近,“不能用法治代替人民专政”之类的反法治论断,仍然被堂而皇之地刊登于官方刊物上。因此,不管此次会议决定的内容如何,只要重申法治这一主题本身,就具有极大的观念价值,尤其是具有在意识形态上的方向价值。
总之,若以后发国家的转型以及中国的历史和现实作为参照系的话,那么在当下中国即便执政党推进的是以法治国意义上的法制,但对于实现真正的法治而言,也是正确的方向,极具积极意义,且也是现实可行的。
因此,对于此次会议的决定,最需要的不是指责,而是兑现!早在十几年前执政党便已誓言实行法治并随后被载入宪法,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则专章论述法治建设。可见,对于推进法治而言,中国已完全不缺宣示性口号而是已说得太多,唯独缺乏的是,落实。在此之前,不妨谨慎地期待吧,万一成功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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