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窥探四中法治观——治国重器 良善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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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至今,会议公报作为中央全会的纲领性文件,引发了国内外媒体的普遍关注,而舆论热点无一不是围绕中国政府强势推进的依法治国政策展开。有观点表示,一些媒体不是按照传统方式从公报中摘取出“亮点”,就是用西方思维来评估中国司法改革,皆未看透四中会议的本质。事实上,中国政府所提出法治方案,已经超越了意识形态,尤其是“良法善治”理念的提出,也依稀可见习近平执政下的中国社会主义依法治国观的雏形。

的确,依法治国并非始于今日。早在改革开放后,中国领导人就看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提出依法治国,致力于人治到法治的转型。但因依法治国的核心在于,必须确立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无上、不可侵犯的地位,显然这对实施了两千多年人治的中国来说是并非易事。因此,近年来,中国政府虽不乏有法律条文的制定、法制机构的设置和法律制度的执行,法律还是未免沦落成了权力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御用工具,在治理层次上甚至出现了诸多蔑视法律,以权代法、践踏法律等现象。

从现代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和中国法依法治国的经验教训来看,依法治国的失败,不仅是法治的失败,而是整个国家治理的失败,对执政党乃至整个中国社会都会产生致命的威胁。今日,四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提出了一个切实可行的“依法治国观”作指引。但长期僵化的官僚体系和宣传系统难免会重复口号式的“依法治国”,导致司法改革的再次失败。因此,能否从四中公报中,正确解读出“依法治国观”,也是对各级官员的直接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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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离开人民大会堂

仔细阅读四中公报,不难发现新一代依法治国的精髓之处: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有资料可知,所谓良法最早出现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著作。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涵义,一方面是对法律的普遍服从;另一方面即人们所普遍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必须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从治理角度来看,良法为治国之本,若没有良法所谓善治也无从谈起。这些年来,中国社会出现的劳教制度、城管执法等乱象,很大程度都源于无良法。因此,制定“良法”以及执行“良法”才是近日依法治国的第一步。那么,如何才能实施“良法”呢?一般认为,良法至少包含三个层次。其一,法律之精神。从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我们不可否认法存在的社会性。抛开学术的偏见,但从社会性的视角来看,法是人类为了维护自我生存的有序状态而做出的选择和创造,所以法的精神与其存在的价值应该是定纷止争,谋求人类幸福。但不同的社会也有不同的情况,就中国现状来说,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摒弃贫富身份、性别地域等社会因素,为人人平等、社会正义守护底线,应是法之精神的基本体现。

其二,立法之目的。法之所以会有善和恶之分,皆源于制定法律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中国历史上,封建王朝为了维护统治,往往不顾百姓利益和诉求,制定一些严刑酷法,一人犯法,家人同罪,乃至村民连坐,有些甚至九族遭殃。但这些严刑酷法并没有保障封建王朝的稳定,反而被无数的农民起义和社会动荡推翻。其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没有以民为本,没有以民为本,政权的一切就得不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民不固,则邦不稳。因此,法律不是凭空想象的产物,而来自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只有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法之精神、反映人民意志。要知道,法律应从人民利益出发,服务于全社会。

其三,执法之手段。这些年来,中国社会一直存在着这样的呼声----法律不能沦为打压民众的工具,其错就出在执法手段上。譬如,2013年9月那次著名的“张家川少年事件”,“两高”出台的打击网络不法行为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网络诽谤、寻衅滋事等不法行为的适用条件,对一些法律模糊地带做了清晰界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但地方执法者却依旧依靠个人意志、行政命令的管控,做出滥用法律的行为。因此,良法的实施决不可无视执法手段,如果没有正确的执法手段,法律就会被当权者工具盒,沦为统治民众的工具。否则,再好的法律也不可能被有效实施,自然也就失去了“良法”的实质。因此,法治是一种信仰而非只是手段,这也是良法的标准和效果、意义。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可以说,所有良法因素落脚点最终都应归于“治”上,良法是现代化治国的必要条件,也是“善治”的基础。但在依法治国的框架,善治本身也是一种治理方式。甚至在执法手段上,善治还会反作用于法律,避免法律偏离了法治之目的,失去人性的曙光,成为阻碍人类进步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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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毛泽东、江泽民、习近平头像

善治是随着治理理论的发展而提出的新概念。在西方政治的话语体系里,善治(Good Governance)的本质特征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是政府与市场、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概括地说,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但结合习近平在2013年11月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念,“善治”还有一层中国传统的“善政”色彩。中国古代先哲老子在其著作《道德经》的第八章“正善治”,提出了“善治”系统性的社会管理理论。该理论认为,社会的治理者,必须重视民生;要在民众中形成淳朴的社会风气;不可与民争利,在利益面前要将自己摆在最后;管理民众时,管理者一定要起好表率作用;要“居其实不居其华”,还要注重自身的修养。可以说,“善治”不但是现代化,且与中国传统的仁政、德政也是相通的,这恐怕也是中国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观”的特别之处。

但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西方的“善治”还是中国的“善政”,在现代化依法治国的框架里都隐含着“公民社会”的角色。四中公报直接指出,要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得中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生机勃勃且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等战略目标。可以看出,所谓的“善治”就是实现中国社会管理最优化的状态。而实现这个状态,不再是政府做主导,而是由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因此,善治离不开政府,更离不开公民。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是善政,而不会是善治。

早有学者认为,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标志,而现代法治的核心即在于“良法善治”。 “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现代法治、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和精髓。但不可否认的是,正是现代法治为国家治理注入良法的基本价值,才提供善治的可能。这与早前针对三中全会《决定》,做出归纳总结的“第五个现代化”治理理念不谋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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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不难看出,四中提“良法善治”的意义,并非简单的“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层面,而是进一步提出法的性质,即有什么法,依什么法(即良法)。正如开篇所提到的那样,中国历史上也不乏“有法可依,依法治国”,但都是帝王法,只为统治而设。在实施过程中,也是对上宽、对民严,偏离了公平的法律精神。很明显,这不是中国现代化所需要的法治,正如四中公报所言: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如果,人民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人民又怎么可能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呢?反之,只有真正保护人民的法律,人民才会从内心拥护信仰,这样的法律才能称之为良法。同时,让人民内心拥护、真诚信仰的法律,人民也才会自觉遵从以法自律,这样的治理才体现善治,是人民可以认真服从的。

其次,“良法善治”的理念也是对西方法律体系的查缺补漏。众所周知,西方的现代法律体系只强调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不考虑人情世故,只根据对错而执行,简单、僵化地严防民众的违背。由于私人化的社会矛盾,完全依靠单一化的法律体系,只能不断加重法律程序来改善弊端,反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在执法前后缺少一定的调节和缓和机制,一切都靠法律程序解决,繁琐还容易被辩护律师钻空子,这其中就会让但罪犯逍遥法外。同时,也让无力或无钱打官司的人,在这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中退下阵来。这种让人无法上真正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恩泽,即没有达到“善治”,自然也就不是“良法”。而中国的善治的理念中,某种程度上结合了中国传统的文化力量,让每个公民都能在差序格局的中国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从而回归到“依法治国”的框架中,由此才是真正的良法善治。

可以说,“良法善治”是对法治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标准,体现了法治为民,为民法治,试图改变以往的法与民对立,统治者以法治民的思路和模式。就目前的中国而言,虽然,从依法而治走到良法善治还有段距离,但相信只要地方官员以及执法者秉承“法为良法,治为善治”的依法治国观,也会给中国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大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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