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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修刑法 贪污受贿罪量刑拟删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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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中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再次修改刑法。修改重点之一是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据报道,此次草案将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并拟删去五千、五万、十万等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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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现场

对此,中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草案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同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同时他表示,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另外,鉴于反腐的实际需要,对犯贪污受贿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草案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李适时介绍称,中国现行刑法之所以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是因为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从实践情况看,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基于此,人大常委会拟再次修改刑法。据中国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除了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外,草案还从两方面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第一,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规定;第二,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如草案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此外,草案还对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提出修改,即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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